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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立足于村级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重点阐述村级治理监督机制的内容,最后探讨完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以期对我国建立系统全面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 村级治理 村干部 监督机制
一、村级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一)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是一种契约关系理论,它建立于资源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后来发展为契约成本理论。
在村级治理中,村民既是村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又是村级事务的管理者,但不可能所有村民都有机会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中。为此,为能有效管理村级事务,村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合适的村级管理者,并将自己手中的一部分权利委托村级管理者来行使,而作为村民代理人的村级管理者,在村民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村级事务管理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村级治理中村民与村级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内部控制理论
我国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在村级治理中,乡(镇)政府的监督、村“两委”的监督以及村民的监督都很重要,他们的监督会不同程度地对村级治理效果产生重要影响。根据内部控制理论,村干部自身的素质、管理方式(风格)等都会影响村级治理中的监督效果。因此,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各部门相互帮助,建立完善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更好为村民服务。
(三)博弈论
博弈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在经济学领域应用最广泛。具体来说,博弈论(GameTheory)是一种探讨决策主体行为相互作用及相互均衡问题的理论。在村级治理监督机制的博弈过程中,博弈的双方是村民和村干部,村民是委托人,村干部是代理人,两者博弈的前提是村民和村干部信息不对称。
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博弈论的特点是只有博弈双方利益相同时才会拥有对称的信息,一旦两者利益不一致,代理人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这些行动有些是可以预测后果的。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村民不愿参与村级治理监督活动,所以只能看到村干部对村治的结果,却无法知道并监督村干部在村级治理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为此,需要建立健全村级监督机制,促进村干部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对村民最有利的行动。
二、村级治理中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对农村的倾斜,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村民富裕了,村集体也相应宽裕了,但同时这也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提供了条件。另外,就当前村民自治保障性环节的民主监督来说,当前还不完善,效果也不明显,从而也无法有效监督村干部。为能有效监督村干部,除了村民自己监督外,还应该引入外力监督,这就需要在村级治理中构建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村级治理中完整的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村民民主监督
村民民主监督的主体是村民,客体是村级事务管理者,对象是村级治理中的大小事务,尤其是涉及村级财务管理的相关事宜,村民民主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构建合理有效的村级治理秩序。
村民民主监督的形式包括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监督以及村民理财小组监督三种形式,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村集体的村民民主监督方式,确保村级治理合理有效进行。
(二)村“两委”相互监督
所谓村“两委”就是指各农村中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就村“两委”的职责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对村“两委”的职责做明确规定。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但是村“两委”相互监督的实现是在村“两委”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完成的。因此,为保证村民自治能够有有效推行,一方面必须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来的村委会处理村内的具体事务;一方面由村党支部把握村内发展的大方向,并且对村委会的村治行为进行监督。
(三)乡(镇)政府的监督
自村民自治在全国广泛推行以来,乡(镇)政府与村“两委”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管理关系。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对村“两委”相关事务进行指导。虽然村内的具体事务由村民民主选举出的村委会处理,但乡(镇)镇府作为基层政府,担负着监督村干部村治行为的职责。
(四)其它监督形式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村民自治的推行,村级治理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能够建立和谐、稳定的村级治理秩序,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不断发展,必须建立多元化、系统化的监督机制。因此,只要对村级治理行为有利的监督方式,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提出以下三种监督形式。
1、审计监督
就我国西部地区来说,审计监督还没有介入到村级治理中,现在仍然是村财村管或村财乡管的模式。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村集体也逐步形成多渠道收入,如国家征地赔偿、出租、承包集体的鱼塘、荒山等等。在村民自治下,应该由村民决定如何使用这些钱,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村干部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总会出现村干部考虑自身利益而损害村集体利益的情况,导致村集体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程度也越来越深。为遏制类似的情况,应该在村级治理中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审计监督也应该在村财村管的前提下,对村级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监督。
2、网络监督
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并且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不仅成为人们购物、交往、娱乐的重要方式,而且成为人们利益表达、监督官员的重要渠道。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它不仅把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而且互联网成为大多数人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随着网络监督浪潮的不断发展壮大,它已成为监督官员的一种重要力量。虽然我国西部农村的互联网建设还在起步阶段,但相信过不了多久,互联网将会在广大农村普及。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村民素质不断提高,必然使网络监督成为农村村民监督村干部的重要方式。 3、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
为提高村干部的办事效率,顺利推行村民自治,笔者认为,应该在村级治理中建立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在村民自治前提下,村干部述职的对象应该是能够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特定组织,如村民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干提供的相应资料和述职内容对村干部进行考核,并评出等级,以便村干部能更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干部提供的相应材料和述职内容,对于述职不合格村干部,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该召开村民会议对其进行罢免。
三、完善村级治理中监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村民自治的实施不仅强化了农民的民主观念,而且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村级治理秩序,村民自治的推行对我国的民主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尤其是村干部贪污腐败问题。在村级治理中,村干部直接面向广大的农民群众开展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因此掌握在在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在村民自治背景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一旦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发生蜕变,就很容易产生贪污腐败问题。特别是当前社会处于发展转型期,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甚至一些农村的村干部都不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缺乏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其腐败现象更是不容小觑。为保障村民自治合理有序运行,创造稳定和谐的村级治理关系,建立和完善村级治理中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1、村干部职能的全面性要求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
由于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党政职能不分问题,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得出,村干部对村级事务的各个方面都有管理权,可以说村干部的权力在村级治理中是强大而全面的,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村干部行使其权力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英国的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这句话已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实践中被反复证明是正确的。在我国村级治理中,村干部作为村民利益的代理人,如果村干部的村治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监督,那么在村干部中就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对村干部适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村级治理稳定、和谐发展。
2、村民自治的现实状况要求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
徐勇在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中把村民自治分为规范型和非规范型两大类。规范型村民自治指村级治理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能够有效执行,村民自治的推行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这种类型的村民自治也称为自治型或法制型,这类村庄约占全国总数的25%。非规范型村民自治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在村级治理中只是形式上得以实行,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学者根据我国现行村民自治实际情况,把非规范型村民自治分为以下四类:“(1)行政主导型;(2)村落权威主导型;(3)企业家主导型;(4)失控村。以上四种类型村民自治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村民无力监督,原因在于它们与真正的村民自治有很大区别。“在上述类型的村民自治中村民都缺乏实行村民自治的民主精神,这样的村级治理使村民自治组织被架空,存进的集体合议很难形成或形成后往往都被忽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是一种非自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村级治理主要受村中精英或家族强人、经济能人主导,这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激化了村级治理中的干群矛盾,因此这样的村民自治的实际决定了必须建立完整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对村干部进行监督,完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禹著.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潘嘉玮,周贤日著.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庆五,董磊明著.治理方式的变革与江苏农村现代化江苏省村民自治区域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徐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5]黄淑瑶.近年来中国村庄治理的研究综述[J].新东方,2008(5).
[6]蔺雪春.当代中国村民自治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研究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6(1).
[7]彭智勇,王文龙.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机制探析[J].理论探讨,2006(4).
(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村级治理 村干部 监督机制
一、村级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一)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是一种契约关系理论,它建立于资源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后来发展为契约成本理论。
在村级治理中,村民既是村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又是村级事务的管理者,但不可能所有村民都有机会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中。为此,为能有效管理村级事务,村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合适的村级管理者,并将自己手中的一部分权利委托村级管理者来行使,而作为村民代理人的村级管理者,在村民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村级事务管理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村级治理中村民与村级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内部控制理论
我国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在村级治理中,乡(镇)政府的监督、村“两委”的监督以及村民的监督都很重要,他们的监督会不同程度地对村级治理效果产生重要影响。根据内部控制理论,村干部自身的素质、管理方式(风格)等都会影响村级治理中的监督效果。因此,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各部门相互帮助,建立完善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更好为村民服务。
(三)博弈论
博弈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在经济学领域应用最广泛。具体来说,博弈论(GameTheory)是一种探讨决策主体行为相互作用及相互均衡问题的理论。在村级治理监督机制的博弈过程中,博弈的双方是村民和村干部,村民是委托人,村干部是代理人,两者博弈的前提是村民和村干部信息不对称。
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博弈论的特点是只有博弈双方利益相同时才会拥有对称的信息,一旦两者利益不一致,代理人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这些行动有些是可以预测后果的。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村民不愿参与村级治理监督活动,所以只能看到村干部对村治的结果,却无法知道并监督村干部在村级治理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为此,需要建立健全村级监督机制,促进村干部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对村民最有利的行动。
二、村级治理中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对农村的倾斜,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村民富裕了,村集体也相应宽裕了,但同时这也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提供了条件。另外,就当前村民自治保障性环节的民主监督来说,当前还不完善,效果也不明显,从而也无法有效监督村干部。为能有效监督村干部,除了村民自己监督外,还应该引入外力监督,这就需要在村级治理中构建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村级治理中完整的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村民民主监督
村民民主监督的主体是村民,客体是村级事务管理者,对象是村级治理中的大小事务,尤其是涉及村级财务管理的相关事宜,村民民主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构建合理有效的村级治理秩序。
村民民主监督的形式包括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监督以及村民理财小组监督三种形式,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村集体的村民民主监督方式,确保村级治理合理有效进行。
(二)村“两委”相互监督
所谓村“两委”就是指各农村中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就村“两委”的职责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对村“两委”的职责做明确规定。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但是村“两委”相互监督的实现是在村“两委”相互独立、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完成的。因此,为保证村民自治能够有有效推行,一方面必须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来的村委会处理村内的具体事务;一方面由村党支部把握村内发展的大方向,并且对村委会的村治行为进行监督。
(三)乡(镇)政府的监督
自村民自治在全国广泛推行以来,乡(镇)政府与村“两委”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管理关系。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对村“两委”相关事务进行指导。虽然村内的具体事务由村民民主选举出的村委会处理,但乡(镇)镇府作为基层政府,担负着监督村干部村治行为的职责。
(四)其它监督形式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村民自治的推行,村级治理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能够建立和谐、稳定的村级治理秩序,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不断发展,必须建立多元化、系统化的监督机制。因此,只要对村级治理行为有利的监督方式,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提出以下三种监督形式。
1、审计监督
就我国西部地区来说,审计监督还没有介入到村级治理中,现在仍然是村财村管或村财乡管的模式。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村集体也逐步形成多渠道收入,如国家征地赔偿、出租、承包集体的鱼塘、荒山等等。在村民自治下,应该由村民决定如何使用这些钱,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村干部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总会出现村干部考虑自身利益而损害村集体利益的情况,导致村集体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程度也越来越深。为遏制类似的情况,应该在村级治理中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审计监督也应该在村财村管的前提下,对村级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监督。
2、网络监督
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并且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不仅成为人们购物、交往、娱乐的重要方式,而且成为人们利益表达、监督官员的重要渠道。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它不仅把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而且互联网成为大多数人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随着网络监督浪潮的不断发展壮大,它已成为监督官员的一种重要力量。虽然我国西部农村的互联网建设还在起步阶段,但相信过不了多久,互联网将会在广大农村普及。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村民素质不断提高,必然使网络监督成为农村村民监督村干部的重要方式。 3、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
为提高村干部的办事效率,顺利推行村民自治,笔者认为,应该在村级治理中建立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在村民自治前提下,村干部述职的对象应该是能够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特定组织,如村民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干提供的相应资料和述职内容对村干部进行考核,并评出等级,以便村干部能更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干部提供的相应材料和述职内容,对于述职不合格村干部,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该召开村民会议对其进行罢免。
三、完善村级治理中监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村民自治的实施不仅强化了农民的民主观念,而且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村级治理秩序,村民自治的推行对我国的民主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尤其是村干部贪污腐败问题。在村级治理中,村干部直接面向广大的农民群众开展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因此掌握在在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在村民自治背景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一旦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发生蜕变,就很容易产生贪污腐败问题。特别是当前社会处于发展转型期,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甚至一些农村的村干部都不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缺乏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其腐败现象更是不容小觑。为保障村民自治合理有序运行,创造稳定和谐的村级治理关系,建立和完善村级治理中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1、村干部职能的全面性要求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
由于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党政职能不分问题,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得出,村干部对村级事务的各个方面都有管理权,可以说村干部的权力在村级治理中是强大而全面的,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村干部行使其权力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英国的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这句话已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实践中被反复证明是正确的。在我国村级治理中,村干部作为村民利益的代理人,如果村干部的村治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监督,那么在村干部中就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对村干部适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村级治理稳定、和谐发展。
2、村民自治的现实状况要求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
徐勇在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中把村民自治分为规范型和非规范型两大类。规范型村民自治指村级治理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能够有效执行,村民自治的推行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这种类型的村民自治也称为自治型或法制型,这类村庄约占全国总数的25%。非规范型村民自治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在村级治理中只是形式上得以实行,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学者根据我国现行村民自治实际情况,把非规范型村民自治分为以下四类:“(1)行政主导型;(2)村落权威主导型;(3)企业家主导型;(4)失控村。以上四种类型村民自治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村民无力监督,原因在于它们与真正的村民自治有很大区别。“在上述类型的村民自治中村民都缺乏实行村民自治的民主精神,这样的村级治理使村民自治组织被架空,存进的集体合议很难形成或形成后往往都被忽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是一种非自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村级治理主要受村中精英或家族强人、经济能人主导,这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激化了村级治理中的干群矛盾,因此这样的村民自治的实际决定了必须建立完整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对村干部进行监督,完善村级治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禹著.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潘嘉玮,周贤日著.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庆五,董磊明著.治理方式的变革与江苏农村现代化江苏省村民自治区域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徐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5]黄淑瑶.近年来中国村庄治理的研究综述[J].新东方,2008(5).
[6]蔺雪春.当代中国村民自治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研究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6(1).
[7]彭智勇,王文龙.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机制探析[J].理论探讨,2006(4).
(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