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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丰富的盐业资源是西夏的支柱产业,在西夏社会、政治、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经济相对发达的宋朝来说,也是经济支柱之一。夏、宋基于各自国情及战略考虑,都制定了详细的盐业政策,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对盐业的生产、流通及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建立了符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盐业管理制度。比较而言,西夏的盐政更多是出于经济考虑,而宋朝的盐政则兼具经济性与战略性。
关键词:西夏;宋朝;盐政;榷禁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5)02—0011—10
目前,学界关于西夏盐政的主要成果有赵斌、张睿丽在《西夏盐政述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中,对西夏境内的盐池分布和盐政进行了论述。涉及宋代盐政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成果颇丰,主要有成岳冲的《论宋代政府对盐业经济的专制控制》(《宁波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从专榷政策入手,分析宋政府在利用盐业经济的“利”的同时,对盐业经济的“势”进行限制,使其成为封建经济的附庸。郭正忠的《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对宋代盐业的收购方式、管理机构和运输体制进行了细致慎密的研究。林日举的《宋代盐业弊政及其引发的地方性暴乱》(《史学集刊》2003年第2期),对宋代盐政与地方性动乱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分析。张锦鹏的《论宋代榷盐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对榷盐制度与宋代商品经济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思考,从利弊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冯红的《基于榷盐制度的宋代国富论与民富论探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以宋代榷盐制度为切入点,意在探析民富论与国富论两种经济思想在宋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但对夏宋盐政进行比较研究的,尚无涉及。笔者在这里试从生产管理、流通管理和惩罚措施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意在抛砖,以引方家良言。
盐政既是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水平的缩影,也是国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直接反映着其在经济领域的制度化建设。对夏、宋盐政进行比较研究,其目的有四:第一,并非要评出优劣。因夏、宋国情各异,通过对盐政的对比分析,借以增加对时代背景和各自内外关系的了解。第二,找出不同点,意在从具体制度上体现出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模式、状态和程度。一叶知秋,以小明大。盐政为我们全面了解夏、宋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提供参考。第三,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围绕这一终极目的,夏、宋两个经济实体结合自己的背景、出发点、价值目标,采取不同措施和策略。而盐政,恰恰是对这一过程的集中反映。第四,为当代制度设计提供借鉴。制度的发展有很强的延续性和传承性,通过比较,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对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法制、规范政府行为、增进制度建设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有所借鉴。
一、夏宋盐业生产管理制度
(一)夏宋盐业的生产方法
西夏地处西北内陆,远离海洋,其盐业主要是池盐和井盐,“垦地为畦,引池水沃之,谓之种盐,水耗则盐成。……,岁二月一日垦畦,四月始种,八月乃止”①。(嘉庆)《定边县志·田赋志》有更加详细的记载:“每年二三月间开捞起至八九月止,……引取(盐)井中之水,筑坝分畦浇晒成盐。”② 每年二月挖地为畦,四月时将盐池中的水灌入,经八个月的烈日暴晒,盐便生产出来了。简单的生产方法,为西夏政权带来的却是滚滚财源。
宋朝地域辽阔且临海,“盐之类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颗盐,《周官》所谓盬盐也;鬻海、鬻井、鬻碱而成者,曰末盐,《周官》所谓散盐也”③。颗盐主要产自西北,如陕西的解池和安邑池,“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风,须臾成盐,其利固博”④。末盐则主要产自河北、四川及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性,以及盐业资源的分布特点,决定了西夏食盐生产方式为天然采掘法和人工畦种法两大类。与西夏不同,宋朝在这两种生产方法之外,在福建、浙江等临海区域,还有煮海为盐的生产方式。
(二)夏宋盐业生产人员的构成
在西夏境内从事盐业生产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民户,“籍民户为畦夫,官廪给之,复其家”⑤。征盐池附近的农户,由政府出资。二是被判处苦役的罪犯,“国家内诸人犯种种罪,为苦役之遣送法分明以外,……若城遣人等城内苦役无所为,则当遣送城□头尾之官方采金、熔银铁,为其它苦役处令为苦役”⑥。当判处苦役的罪犯完成法定的苦工后,便立即被送到金银矿、盐池服苦役。第三类是役夫,“西安有池,产颗盐,周回三十里,四旁皆山,上列劲兵屯守。池中役夫三千余,悉亡命卒也”⑦。役夫受剥削的程度,当劣于民户而优于罪犯。
宋朝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主要有畦户、亭户和井户。其中畦户主要指在内陆的官营盐场从事颗盐生产者,如陕西的解池和安邑池。“天圣以来,两池畦户总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为之,户岁出夫二人,人给米日二升,岁给户钱四万。”⑧ 畦户大都来自于盐场附近的农户,政府向他们拨发钱米等生活用品,同时免除其赋税和徭役。亭户,是指在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民营盐场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鬻海为盐,曰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凡六路。其鬻盐之地曰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灶户。户有盐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皆无常数,两浙又役军土定课鬻焉。诸路盐场废置,皆视其利之厚薄,价之赢缩,亦未尝有一定之制。”⑨ 各亭户自负盈亏,所产食盐在扣除一定数量以折抵盐税之后由政府统一收购销售。井户,是指在民营的井盐场从事生产的人员,政府每三年对井盐产量进行预先评估,并确定井户向政府缴纳的税额。
食盐生产属劳动密集型产业。西夏除民户之外还有罪犯和役夫从事盐业生产,就其人员构成来看:其一,人口有限。依杜建录考证,西夏人口在30万帐(户)以上,160万口左右,上限不超过180万或200万口,下限不低于100万或120万口①。农业生产,加之频繁的对外战争,已经占用、消耗了西夏大量的青壮年人口。在发展经济时,有限的人口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只能使用罪犯和役夫。其二,攫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罪犯和役夫,剥夺其劳动成果,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益最大化,以维持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和满足对外战争的需要。其三,经济单一。西夏地处西北边陲,土地贫瘠,资源有限,其疆域的大部分是沙漠,因此将盐业视作经济命脉,“列劲兵屯守”,严加看护,也就不足为怪了。相比之下,宋朝由于人口众多,其从业人员有更多的自由,在盐业管理上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经济的特性,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较而言之,西夏的盐业生产过程表现出更多的暴力性与掠夺性。 (三)夏宋盐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食盐生产作为西夏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必然对其进行了严格而细致的管理。“各处盐池上:盐池、□池、文池、萨罗池、红池、贺兰池、特剋池七种一律两小监、二出纳、一掌斗;杂金池、大井集苇灰岬池、丑堡池、中由池、西家池、鹿□池、罗皆池、坎奴池、乙姑池九种一律一小监、二出纳、一掌斗。分遣监池者,池大则派二巡检,池小则派一巡检,与池税院局分人共监护之。”② 池税院是西夏管理盐业的专门机构,同时,西夏还按盐池的规模将其分为两种,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司吏人数进行管理。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西夏在行政管理时讲求效率、务实的一面。“□池者当就近次第总计,每三四种当派一巡检,以下家主中不须派监池者。”③ 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地联合地方势力,以实现对盐业资源的绝对垄断。
宋袭唐制,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路;府、州、军、监;县。于中央设户部、盐铁、度支三司,以管理全国财政税赋事务。其中的盐铁使为盐政的最高长官。太宗至道初年,又设“发运使,……兼制置茶盐”④。“发运使,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部,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⑤“发运使”(亦称“转运使”)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路以下的财政及物资运输。“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陕西沿边解盐请勿通商,官自鬻之。’诏以鼎为陕西制置使,又以内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陕西青白盐事。”⑥ 同时,中央派遣“账监官”或由当地知县对辖区内重要盐场的盐务进行登记和征税。宋朝的县级政府是盐业管理的最直接机关,“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⑦。具体到每个盐场,宋政府按盐场的大小规模派驻“都监”进行管理。“大为监,小为井,监则官掌,井则土民干鬻,如其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⑧ 其职责,一是监督管理食盐的日常生产;二是对食盐的流向进行监督,防止食盐的私自买卖。在沿海的产盐区,由中央政府派遣“提举茶盐使”作为盐政专员,或由当地的知县兼理盐务。另外,宋明道二年(1033)设折博务,“愿权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①。折博物是负责以金银折换实物,或物与物相折换的部门。基于“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②。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规定:“诏商盐入京,悉卖之市易务③,每席勿得减千。”④ 设市易务于京城,“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⑤。目的在于平易物价:丰收之年,防止商人压价伤民,保护人民利益;灾荒之年,防止商人抬价伤民,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纵观盐业发展史,政府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或者说,政府从未放松过对盐业的干预。唐中后期,实行国家专卖,通过控制食盐生产、盐价和税收获取利益。宋承唐制,对盐业的管理尤其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完善。在盐政的制度设计上,表现出了很强的历史传承性和实用性。比较而言,西夏的盐政设计具有很强的务实性和灵活性。其在平抑物价方面,则明显不如宋朝制度完善。
(四)夏宋食盐的产量
由于资料缺失,西夏食盐产量无法精确统计,但可以推测出,其产量是相当巨大的。庆历中期,元昊再次向宋朝称臣的条件便是“岁卖青盐十万石”⑥,夏同宋制,每石50斤,则合500万斤,足见乌、白二池食盐产量之大。在西夏66万平方公里的疆域内,加之其他如龟兹、酒泉福禄、张掖、敦煌、胡洛、温泉、五泉、红桃、弘静、回乐等盐池,食盐产量应非常高,在满足其自用之外,仍有大量剩余。对于余盐,主要有两种用途:一是对外贸易,尤其是夏宋贸易,以换取生活必需品;二是作为向宋、辽进奉的贡品。
据《宋会要辑稿》载,宋仁宗嘉祐八年(1063)户数为12462317,人口为26421651⑦,按人均年消费10斤盐计,则年食盐需求量为264216510斤。依郭正忠先生考证,仁宗朝的年食盐总产量最高为252304810斤⑧,缺口达11911700斤。此数据虽未能反映宋朝盐业生产的全貌,但足以说明宋朝的食盐无法自给自足,这就为食盐进口留下了空间。西夏食盐因产量巨大,且质优、价廉、味美,自然成为宋朝理想的贸易伙伴。西夏守着食盐富矿,亦乐见通过与宋的贸易,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夏宋盐业流通管理
(一)夏宋食盐的税率与价格
西夏由一个隶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权逐步坐大为民族割据政权,“其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朝贺之仪,杂用唐宋”①,其税率与中原王朝相差无几。西夏盐税一般按品质来定,“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等,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②。这种榷税制,很显然是师法于中原。盐价方面,西夏规定:“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③ 宋时5斤为1斗,西夏的度量衡与宋同,其价每斤在20~30钱之间。
宋朝“颗、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钱,有三等”④。“末盐之直,斤自四十七至八钱。”⑤ 北宋的盐税,“所有客旅人户贩买到盐货,但系见在未卖席数,并依庆州青盐、唐、邓州白盐例,每席量收歇驮商税钱一贯一百文足”⑥。
与宋盐相较,夏盐质优、价廉、味美,占有明显优势。加之宋朝市场巨大,引发的结果便是“熙宁以来,杭、秀、温、台、明五州共领监六、场十有四,然盐价苦高,私贩者众,转为盗贼,课额大失”⑦。
(二)夏宋互市贸易制度
西夏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性,导致其经济的单一性和发展的极大不平衡性,因此其对周边国家,尤其是对宋存在着极大的依赖性。“诸羌部落树艺殊少,但用池盐与边民交易谷麦。”⑧ “自元昊反,……繇是羽毛、筋角、膠漆、铁炭、瓦木之类,一切以盐易之。”⑨
司马光认为,“传闻近岁法禁疏阔,官吏弛慢,边民与西人交易者,日夕公行。彼西人,公则频遣使者,商贩中国,私则边鄙小民,窃相交易。虽不获岁赐之物,公私无乏,所以得偃蹇自肆,数年之间,似恭似慢,示不汲汲于事中国,由资用饶足,与事中国时无以异故也。陛下诚能却其使者,责其累年正旦、生辰及登宝位皆不来贺,何独遣此使者,拒而勿内,明敕边吏,严禁私市?俟其年岁之间,公私困弊,使自谋而来,礼必益恭,辞必益逊,然后朝廷责而赦之,许通私市,待之如初。”⑩ 对外贸易,使夏“公私无乏”,“资用饶足”,在面对强宋时,表现出了“似恭似慢,示不汲汲于事中国”的自信与傲慢,而贸易也恰恰成了宋打击西夏迫其臣服的杀手锏。 苏辙在谈到西夏经济对宋的依赖性时,建议朝廷“既绝岁赐,复禁和市。羌中穷困,一绢之值,至十余千。又命沿边诸将吏,迭行攻讨。横山一带,皆弃不敢耕。穷守沙漠,衣食并竭,老少穷饿,不能自存。朕统御四海,均覆无外,闵此一方,穷而无告,遂敕诸道帅臣,禁止侵掠。自是近塞之田,始复耕垦。既通和市,复许入贡。使者一至,赐予不赀,贩易而归,获利无算。传闻羌中得此厚利,父子兄弟始有生理。朕犹念孤童幼弱,部族携贰,若非本朝赐之策命,假以宠灵,则何以威伏酋豪,保有疆土。是时朝士大夫咸谓夷狄反复,心未可知,使者将行,言犹未已。朕有存亡继绝之志,欲修祖宗爵命诸侯之典,以为宁人负我,断而不疑,故遣使出疆,授以礼命。金钱币帛,相属于道。边人父老,观者太息,以为仁义之厚,古所未有。”① 只“绝岁赐”,“禁和市”一招,便扼其咽喉,使西夏“羌中穷困,一绢之值,至十余千”,物价飞涨,经济受到重创,深陷危机。反之,“通和市”,“许入贡”,则“始有生理”,“威伏酋豪,保有疆士”,“存亡继绝”。一反一正,深刻说明了西夏在经济上对宋的严重依赖性。
(三)夏宋之榷禁制度
榷禁,即国家专卖,就是官府的贸易垄断,独占经营。中国自汉武帝起,对盐业实行专卖(其他商品如铁、酒、茶叶、矿产品等也常常施以专卖)。食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需求量大且稳定,已然是西夏经济的支柱产业,时任转运副使郑文宝指出:“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② 盐业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经济命脉,西夏当然地将食盐列为榷禁商品。
为促进物资交流,互通有无,政府在边境地区设立榷场作为专门的贸易场所。“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③ 榷场由官方设立,交易必须在榷场内进行,有官吏参与并主持。对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严格限定,应包括官商和民商,只是民商要按交易的数额缴纳一定比例的税。从本质上讲,榷场贸易属早期的国际贸易范畴,宋对西夏的这种贸易,“在政治意图上含有提供经济利益以争取或加强安边绥远的作用,而对经济结构单一的西夏来说,榷场贸易是其促销本国产品,购买所需物品,获取中原贸易之利的重要途径”④。
需要指出的是,榷禁作为一项经济制度,由于夏、宋长期对峙,使得榷禁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政治属性。“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⑤ 其引发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元祐元年(1086),时任监察御史王岩叟上书朝廷:“河北二年以来新行盐法,所在价增一倍,既夺商贾之利,又增居民之价以为息,闻贫家至以盐比药。”⑥ “有沈希颜者为转运使,更为榷法,请假常平钱二十万缗,自买解盐,卖之本路,民已买解盐尽买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⑦ “比岁运河浅涸,漕輓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⑧ 行政榷卖,违背经济规律,导致物流不通畅,“露积苫覆,岁以损耗”。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于是民间骚怨”⑨。榷卖之弊也。加之劳而无获,盐户处境之悲惨,可以想见。榷禁的实施,使得内部矛盾加剧,“盗贼”纷起,“江、湖运盐既杂恶,官估复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繇是不逞无赖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才毕,恒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粜盐岁才及百万斤。”① “诏自陕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其罪。行之数月,犯者益众。戎人乏盐,相率寇边,屠小康堡。内属万余帐亦叛。商人贩两池盐少利,多取他径出唐、邓、襄、汝间邀善价,吏不能禁。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② 宋面对内外交困的结果,颇有为渊驱鱼、作茧自缚的讽刺意味。
榷禁制度,对夏宋双方都颇具战略意义。对宋而言:其一,严密的榷禁制度,使宋财政收入的构成较前代有了明显变化,榷禁收益成了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政府通过榷禁对经济的有效控制,使宋在与夏、辽、金对峙过程中多处于主导地位。尤其在与夏对峙过程中,“缘边榷场,因其犯塞,寻即停罢”③。可随时扼住西夏的经济命脉,增加谈判筹码,逼其就范。一收一放之间,“官获其利,而戎益困”④。将西夏玩于股掌之上。其三,通过经济手段困扼西夏,迫其臣服,进一步实现其经营河西、绥复西北的恢宏战略。“专三池盐利,以金帛啖党项酋豪子弟,使为朝廷用。不唯安朔方,制竖子,至于经营安西,绥复河湟,此其渐也。”⑤ 对西夏而言,意义尤其深远:其一,为西夏政权的稳固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掌控经济命脉,增强了其政治上的独立性,在与宋、辽的对抗中,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二,西夏的榷禁制度无疑是师法中原,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周详严密,反映出西夏经济模式单一、生产水平落后的现实和经济发展的迫切。其三,它为西夏社会文化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促进了内地与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加速了祖国西北地区的开发和民族融合,为之后的元代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三、夏宋对盐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一)对盐业生产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夏对盐业资源重视,对监守自盗者,绝不姑息。法律明文规定:“国内有不开闭池盐,应护之者当护之,不许守护无盐之碱池。倘若闭护池中盐而盗抽者,依其盗抽多寡,当依所犯地界中已开池纳税次第法量之,以偷盗法判断。其中守护无盐之碱池,分别令掩盖之,谓已抽盐时,徒六个月。”⑥
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规定了对私炼食盐行为的处罚:“凡刮碱并炼私盐者,碱土及卤水并煎炼成盐,据斤两定罪,一两已上决杖十五;一斤已上决杖二十;二十斤已上杖脊十三;二十五斤已上十五,配役一年;三十斤已上十七,配役一年半;四十斤已上十八,配役二年;五十斤已上二十,配役三年;百斤已上,刺面押赴阙。”⑦ 宋仁宗明道二年,时任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犯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① 对以次充好的,比照买卖私盐处理。“时,陕西民多以朴硝私炼成颗,谓之倒硝,颇与解盐相乱。绍圣三年(1096),制置使孙路以闻,诏犯者减私盐法一等坐之。”② 与西夏相比,宋的规定更为详尽,处罚也轻得多。 (二)对盐业流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夏法律规定,逃税以盗窃罪论:“诸人卖盐,……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倘若违律时,偷税几何,当计其税,所逃之税数以偷盗法判断。”③ 对他国来使的走私行为,西夏规定,即使纳税,仍予以处罚:“他国来使,住于京师馆驿,依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若违律买卖不纳税,则承诸人买卖逃税之罪,赐举告赏当与前相同。依税法纳税,并因不应买卖,徒二年。”④ “我国人往使他国时,不许不过局分处超携驮、人,倘若违律,超携驮、人入他地段时,徒一年。引导、正副使、内侍、閤门等知之,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受贿则与超随从者一律判断,未受贿及不知者勿治。”⑤ 对买卖中官私不分、或以私人之劣质货调换官之优质货,法律规定以调换罪论:“倘若买卖中官私物相杂,不分别卖之,不许以官之好物调换私之劣物。倘若违律,调换者及相与调换者等,一律当其计其官物私物,等价而无高低,则徒两年。若价格有高低而致官亏损,则量其因私获利几何,以偷盗法判断。……官物未破损如前,则当交还,私物当还属者。其中官物已旧损亡失,则为虚杂之人依其罪状共偿之。”⑥ 即使私自对两官物进行调换者,亦予以处罚:“诸人以二官物自相调换者,量价一样,未有高低,则记名人、调换者等一律徒一年。量价有差,则当量其超数,比偷盗罪当减一等。若受贿则以枉法贪赃论,与前述调换罪比较,从重者判断,有相议则依次当减一等。”⑦ “他国买卖者往时,所载诸司‘务诏’等所属种种所卖官物及所载私物等,当分别卖之而勿混。……有违者,依枉法贪脏罪法判断。”
由于禁榷制度严格限制自由贸易,远不能满足人民的生活需求,加之宋夏关系的不稳定,时战时和,榷场关闭频繁。宋政府出于维护财政收入及对夏政策两方面的考虑,长期禁止青白盐进入宋境。但是由于西夏的青白盐质优、价廉,久负盛名,在唐元和五年(810),守边将士上请朝廷食用青白盐,“正月,度支奏:‘鄜州、邠州、泾源诸将士请同当地百姓例,食乌、白两池盐’”⑧,边民对夏盐的喜爱可见一斑。一边是夏盐“价贱而味甘”,另一边则是解池“味苦不适口”⑨。“当时,南方之盐全在海,北方全在解池。然而南方之盐,管得其人则其害少,惟北方解池之盐,有契丹、西夏之盐尝相参杂,夺解池之利,所以本朝议论最详,大抵解池之盐,味不及西夏,西夏优而解池劣;价直,西北之盐又贱。”⑩ 夏盐物美价廉,奇货可居,加之高额利润,因此,盐的走私也从未禁绝。
对私盐的打击,一直是宋朝盐政的重点。“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① 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通商地分盐入禁止法地分一两已上,决杖十五;十斤已上二十;二十斤已上,杖脊十三;三十斤已上十五,配役一年;五十斤已上十七,配役一年半;七十斤已上十八,配役二年;百斤已上二十,配役三年;二百斤已上二十,刺面送赴阙。西路青白盐元是通商地分,如半入禁止法地分者,准前项私盐条例科断。人户所请蚕盐不许货卖贸易及将入州县、城郭,违者一斤已上,决杖十三;十斤已上十五;五十斤已上二十;百斤已上,杖脊十三;百五十斤已上十五,配役一年;二百斤已上十七,配役一年半;三百斤已上二十,配役三年;五百斤已上二十,刺面送赴阙。”② “通商”就是在政府的直接参与、控制下,将食盐有限地批发给商人,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零售,对越界销售者进行处罚。为打击私盐贸易,宋规定,对检举揭发者予以奖赏,“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③。不到政府指定的部门买盐,亦属违法行为,“民盐皆买之市易务,私与商人为市,许告,没其盐”④。“诏解盐地见行东北盐,复尽收入官,官给其直,在京于平货、在外于市易务樁管,如解盐法鬻之;不自陈,如私盐法。”⑤
由于夏宋长期对峙,战多和少,出于战略考虑,宋严厉打击青白盐走私。“自来属户贩鬻青白盐以求厚利,今一切禁绝之,欲以困贼,然绝属户之利,无以资其生。”⑥ “青白盐出乌、白两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继迁叛,禁毋入塞,未几罢,已而复禁。乾兴初,尝诏河东边人犯青白盐禁者如陕西法。庆历中,元昊纳款,请岁入十万石售县官,仁宗以其乱法,不许。”⑦ 现实情况却是“自范祥议禁八州军商盐,重青白盐禁,而官盐估贵,土人及蕃部贩青白盐者益众,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⑧。在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四月再次加大处罚力度,“诸色犯盐兴贩入禁地,今以一两杖八十;二十斤杖一百;四十斤徒一年,每四十斤加一等,四百斤加役流”⑨。即使加重了处罚力度,时任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上奏朝廷:“本路盐课缗钱岁七十九万,嘉祐三年(1058)才及五十三万,而一岁之内,私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于官盐估高,故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⑩
比较而言,在流通过程中,西夏主要针对的是偷税,旨在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对于走私,采取的是公开支持乃至政府直接参与。据《文献通考》载:“沿边多盗贩二国盐以夺解池,所以国家常措置关防,西夏常护视入中国界。”○11 宋认识到:“盖以乌池在彼,藉青盐以助费。” ○12 出于战略考虑,将走私,尤其是对违反青、白盐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困扼西夏的意图昭然。
四、结 论
宋承唐制,从财政和战略两方面考虑,对盐业的管理尤其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完善。中央由户部全面统筹,各路设转运使或提举茶盐使,各县设账监官,盐场派都监,为元、明、清的盐政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范式。宋朝盐政的设立,尤其是榷禁制度的实施,在增加财源的同时,削弱了西夏经济实力,减轻了西夏军事威胁,客观上起到了困扼西夏的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对夏关系上,宋朝成功扭转了战争失利造成的不利局面,掌握了绝对主动。西夏自唐初迁徙西北,逐步发展壮大,最终建立政权;受地理环境所限,物资匮乏,经济薄弱,生产落后,唯盐业资源储量丰富,盐业贸易当然地成了其经济支柱。西夏盐政的设计,在承袭唐制的基础上,参考宋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了一整套严谨周密的生产、销售制度和处罚措施。在政府参与、主导下,增强了经济实力,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了社会稳定,推进了文化繁荣,加强了其在对外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自信心。但经济单一性这一先天短板,决定了其经济的依赖性。终夏一朝,都未能从根本上摆脱对宋朝经济的依赖、扭转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关键词:西夏;宋朝;盐政;榷禁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5)02—0011—10
目前,学界关于西夏盐政的主要成果有赵斌、张睿丽在《西夏盐政述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中,对西夏境内的盐池分布和盐政进行了论述。涉及宋代盐政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成果颇丰,主要有成岳冲的《论宋代政府对盐业经济的专制控制》(《宁波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从专榷政策入手,分析宋政府在利用盐业经济的“利”的同时,对盐业经济的“势”进行限制,使其成为封建经济的附庸。郭正忠的《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对宋代盐业的收购方式、管理机构和运输体制进行了细致慎密的研究。林日举的《宋代盐业弊政及其引发的地方性暴乱》(《史学集刊》2003年第2期),对宋代盐政与地方性动乱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分析。张锦鹏的《论宋代榷盐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对榷盐制度与宋代商品经济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思考,从利弊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冯红的《基于榷盐制度的宋代国富论与民富论探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以宋代榷盐制度为切入点,意在探析民富论与国富论两种经济思想在宋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但对夏宋盐政进行比较研究的,尚无涉及。笔者在这里试从生产管理、流通管理和惩罚措施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意在抛砖,以引方家良言。
盐政既是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水平的缩影,也是国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直接反映着其在经济领域的制度化建设。对夏、宋盐政进行比较研究,其目的有四:第一,并非要评出优劣。因夏、宋国情各异,通过对盐政的对比分析,借以增加对时代背景和各自内外关系的了解。第二,找出不同点,意在从具体制度上体现出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模式、状态和程度。一叶知秋,以小明大。盐政为我们全面了解夏、宋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提供参考。第三,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围绕这一终极目的,夏、宋两个经济实体结合自己的背景、出发点、价值目标,采取不同措施和策略。而盐政,恰恰是对这一过程的集中反映。第四,为当代制度设计提供借鉴。制度的发展有很强的延续性和传承性,通过比较,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对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法制、规范政府行为、增进制度建设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有所借鉴。
一、夏宋盐业生产管理制度
(一)夏宋盐业的生产方法
西夏地处西北内陆,远离海洋,其盐业主要是池盐和井盐,“垦地为畦,引池水沃之,谓之种盐,水耗则盐成。……,岁二月一日垦畦,四月始种,八月乃止”①。(嘉庆)《定边县志·田赋志》有更加详细的记载:“每年二三月间开捞起至八九月止,……引取(盐)井中之水,筑坝分畦浇晒成盐。”② 每年二月挖地为畦,四月时将盐池中的水灌入,经八个月的烈日暴晒,盐便生产出来了。简单的生产方法,为西夏政权带来的却是滚滚财源。
宋朝地域辽阔且临海,“盐之类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颗盐,《周官》所谓盬盐也;鬻海、鬻井、鬻碱而成者,曰末盐,《周官》所谓散盐也”③。颗盐主要产自西北,如陕西的解池和安邑池,“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风,须臾成盐,其利固博”④。末盐则主要产自河北、四川及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性,以及盐业资源的分布特点,决定了西夏食盐生产方式为天然采掘法和人工畦种法两大类。与西夏不同,宋朝在这两种生产方法之外,在福建、浙江等临海区域,还有煮海为盐的生产方式。
(二)夏宋盐业生产人员的构成
在西夏境内从事盐业生产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民户,“籍民户为畦夫,官廪给之,复其家”⑤。征盐池附近的农户,由政府出资。二是被判处苦役的罪犯,“国家内诸人犯种种罪,为苦役之遣送法分明以外,……若城遣人等城内苦役无所为,则当遣送城□头尾之官方采金、熔银铁,为其它苦役处令为苦役”⑥。当判处苦役的罪犯完成法定的苦工后,便立即被送到金银矿、盐池服苦役。第三类是役夫,“西安有池,产颗盐,周回三十里,四旁皆山,上列劲兵屯守。池中役夫三千余,悉亡命卒也”⑦。役夫受剥削的程度,当劣于民户而优于罪犯。
宋朝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主要有畦户、亭户和井户。其中畦户主要指在内陆的官营盐场从事颗盐生产者,如陕西的解池和安邑池。“天圣以来,两池畦户总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为之,户岁出夫二人,人给米日二升,岁给户钱四万。”⑧ 畦户大都来自于盐场附近的农户,政府向他们拨发钱米等生活用品,同时免除其赋税和徭役。亭户,是指在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民营盐场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员。“鬻海为盐,曰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凡六路。其鬻盐之地曰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灶户。户有盐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皆无常数,两浙又役军土定课鬻焉。诸路盐场废置,皆视其利之厚薄,价之赢缩,亦未尝有一定之制。”⑨ 各亭户自负盈亏,所产食盐在扣除一定数量以折抵盐税之后由政府统一收购销售。井户,是指在民营的井盐场从事生产的人员,政府每三年对井盐产量进行预先评估,并确定井户向政府缴纳的税额。
食盐生产属劳动密集型产业。西夏除民户之外还有罪犯和役夫从事盐业生产,就其人员构成来看:其一,人口有限。依杜建录考证,西夏人口在30万帐(户)以上,160万口左右,上限不超过180万或200万口,下限不低于100万或120万口①。农业生产,加之频繁的对外战争,已经占用、消耗了西夏大量的青壮年人口。在发展经济时,有限的人口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只能使用罪犯和役夫。其二,攫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罪犯和役夫,剥夺其劳动成果,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益最大化,以维持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和满足对外战争的需要。其三,经济单一。西夏地处西北边陲,土地贫瘠,资源有限,其疆域的大部分是沙漠,因此将盐业视作经济命脉,“列劲兵屯守”,严加看护,也就不足为怪了。相比之下,宋朝由于人口众多,其从业人员有更多的自由,在盐业管理上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经济的特性,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较而言之,西夏的盐业生产过程表现出更多的暴力性与掠夺性。 (三)夏宋盐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食盐生产作为西夏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必然对其进行了严格而细致的管理。“各处盐池上:盐池、□池、文池、萨罗池、红池、贺兰池、特剋池七种一律两小监、二出纳、一掌斗;杂金池、大井集苇灰岬池、丑堡池、中由池、西家池、鹿□池、罗皆池、坎奴池、乙姑池九种一律一小监、二出纳、一掌斗。分遣监池者,池大则派二巡检,池小则派一巡检,与池税院局分人共监护之。”② 池税院是西夏管理盐业的专门机构,同时,西夏还按盐池的规模将其分为两种,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司吏人数进行管理。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西夏在行政管理时讲求效率、务实的一面。“□池者当就近次第总计,每三四种当派一巡检,以下家主中不须派监池者。”③ 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地联合地方势力,以实现对盐业资源的绝对垄断。
宋袭唐制,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路;府、州、军、监;县。于中央设户部、盐铁、度支三司,以管理全国财政税赋事务。其中的盐铁使为盐政的最高长官。太宗至道初年,又设“发运使,……兼制置茶盐”④。“发运使,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部,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⑤“发运使”(亦称“转运使”)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路以下的财政及物资运输。“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陕西沿边解盐请勿通商,官自鬻之。’诏以鼎为陕西制置使,又以内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陕西青白盐事。”⑥ 同时,中央派遣“账监官”或由当地知县对辖区内重要盐场的盐务进行登记和征税。宋朝的县级政府是盐业管理的最直接机关,“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⑦。具体到每个盐场,宋政府按盐场的大小规模派驻“都监”进行管理。“大为监,小为井,监则官掌,井则土民干鬻,如其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⑧ 其职责,一是监督管理食盐的日常生产;二是对食盐的流向进行监督,防止食盐的私自买卖。在沿海的产盐区,由中央政府派遣“提举茶盐使”作为盐政专员,或由当地的知县兼理盐务。另外,宋明道二年(1033)设折博务,“愿权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①。折博物是负责以金银折换实物,或物与物相折换的部门。基于“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②。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规定:“诏商盐入京,悉卖之市易务③,每席勿得减千。”④ 设市易务于京城,“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⑤。目的在于平易物价:丰收之年,防止商人压价伤民,保护人民利益;灾荒之年,防止商人抬价伤民,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纵观盐业发展史,政府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或者说,政府从未放松过对盐业的干预。唐中后期,实行国家专卖,通过控制食盐生产、盐价和税收获取利益。宋承唐制,对盐业的管理尤其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完善。在盐政的制度设计上,表现出了很强的历史传承性和实用性。比较而言,西夏的盐政设计具有很强的务实性和灵活性。其在平抑物价方面,则明显不如宋朝制度完善。
(四)夏宋食盐的产量
由于资料缺失,西夏食盐产量无法精确统计,但可以推测出,其产量是相当巨大的。庆历中期,元昊再次向宋朝称臣的条件便是“岁卖青盐十万石”⑥,夏同宋制,每石50斤,则合500万斤,足见乌、白二池食盐产量之大。在西夏66万平方公里的疆域内,加之其他如龟兹、酒泉福禄、张掖、敦煌、胡洛、温泉、五泉、红桃、弘静、回乐等盐池,食盐产量应非常高,在满足其自用之外,仍有大量剩余。对于余盐,主要有两种用途:一是对外贸易,尤其是夏宋贸易,以换取生活必需品;二是作为向宋、辽进奉的贡品。
据《宋会要辑稿》载,宋仁宗嘉祐八年(1063)户数为12462317,人口为26421651⑦,按人均年消费10斤盐计,则年食盐需求量为264216510斤。依郭正忠先生考证,仁宗朝的年食盐总产量最高为252304810斤⑧,缺口达11911700斤。此数据虽未能反映宋朝盐业生产的全貌,但足以说明宋朝的食盐无法自给自足,这就为食盐进口留下了空间。西夏食盐因产量巨大,且质优、价廉、味美,自然成为宋朝理想的贸易伙伴。西夏守着食盐富矿,亦乐见通过与宋的贸易,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夏宋盐业流通管理
(一)夏宋食盐的税率与价格
西夏由一个隶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权逐步坐大为民族割据政权,“其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朝贺之仪,杂用唐宋”①,其税率与中原王朝相差无几。西夏盐税一般按品质来定,“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等,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②。这种榷税制,很显然是师法于中原。盐价方面,西夏规定:“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③ 宋时5斤为1斗,西夏的度量衡与宋同,其价每斤在20~30钱之间。
宋朝“颗、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钱,有三等”④。“末盐之直,斤自四十七至八钱。”⑤ 北宋的盐税,“所有客旅人户贩买到盐货,但系见在未卖席数,并依庆州青盐、唐、邓州白盐例,每席量收歇驮商税钱一贯一百文足”⑥。
与宋盐相较,夏盐质优、价廉、味美,占有明显优势。加之宋朝市场巨大,引发的结果便是“熙宁以来,杭、秀、温、台、明五州共领监六、场十有四,然盐价苦高,私贩者众,转为盗贼,课额大失”⑦。
(二)夏宋互市贸易制度
西夏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性,导致其经济的单一性和发展的极大不平衡性,因此其对周边国家,尤其是对宋存在着极大的依赖性。“诸羌部落树艺殊少,但用池盐与边民交易谷麦。”⑧ “自元昊反,……繇是羽毛、筋角、膠漆、铁炭、瓦木之类,一切以盐易之。”⑨
司马光认为,“传闻近岁法禁疏阔,官吏弛慢,边民与西人交易者,日夕公行。彼西人,公则频遣使者,商贩中国,私则边鄙小民,窃相交易。虽不获岁赐之物,公私无乏,所以得偃蹇自肆,数年之间,似恭似慢,示不汲汲于事中国,由资用饶足,与事中国时无以异故也。陛下诚能却其使者,责其累年正旦、生辰及登宝位皆不来贺,何独遣此使者,拒而勿内,明敕边吏,严禁私市?俟其年岁之间,公私困弊,使自谋而来,礼必益恭,辞必益逊,然后朝廷责而赦之,许通私市,待之如初。”⑩ 对外贸易,使夏“公私无乏”,“资用饶足”,在面对强宋时,表现出了“似恭似慢,示不汲汲于事中国”的自信与傲慢,而贸易也恰恰成了宋打击西夏迫其臣服的杀手锏。 苏辙在谈到西夏经济对宋的依赖性时,建议朝廷“既绝岁赐,复禁和市。羌中穷困,一绢之值,至十余千。又命沿边诸将吏,迭行攻讨。横山一带,皆弃不敢耕。穷守沙漠,衣食并竭,老少穷饿,不能自存。朕统御四海,均覆无外,闵此一方,穷而无告,遂敕诸道帅臣,禁止侵掠。自是近塞之田,始复耕垦。既通和市,复许入贡。使者一至,赐予不赀,贩易而归,获利无算。传闻羌中得此厚利,父子兄弟始有生理。朕犹念孤童幼弱,部族携贰,若非本朝赐之策命,假以宠灵,则何以威伏酋豪,保有疆土。是时朝士大夫咸谓夷狄反复,心未可知,使者将行,言犹未已。朕有存亡继绝之志,欲修祖宗爵命诸侯之典,以为宁人负我,断而不疑,故遣使出疆,授以礼命。金钱币帛,相属于道。边人父老,观者太息,以为仁义之厚,古所未有。”① 只“绝岁赐”,“禁和市”一招,便扼其咽喉,使西夏“羌中穷困,一绢之值,至十余千”,物价飞涨,经济受到重创,深陷危机。反之,“通和市”,“许入贡”,则“始有生理”,“威伏酋豪,保有疆士”,“存亡继绝”。一反一正,深刻说明了西夏在经济上对宋的严重依赖性。
(三)夏宋之榷禁制度
榷禁,即国家专卖,就是官府的贸易垄断,独占经营。中国自汉武帝起,对盐业实行专卖(其他商品如铁、酒、茶叶、矿产品等也常常施以专卖)。食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需求量大且稳定,已然是西夏经济的支柱产业,时任转运副使郑文宝指出:“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② 盐业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经济命脉,西夏当然地将食盐列为榷禁商品。
为促进物资交流,互通有无,政府在边境地区设立榷场作为专门的贸易场所。“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③ 榷场由官方设立,交易必须在榷场内进行,有官吏参与并主持。对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严格限定,应包括官商和民商,只是民商要按交易的数额缴纳一定比例的税。从本质上讲,榷场贸易属早期的国际贸易范畴,宋对西夏的这种贸易,“在政治意图上含有提供经济利益以争取或加强安边绥远的作用,而对经济结构单一的西夏来说,榷场贸易是其促销本国产品,购买所需物品,获取中原贸易之利的重要途径”④。
需要指出的是,榷禁作为一项经济制度,由于夏、宋长期对峙,使得榷禁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政治属性。“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⑤ 其引发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元祐元年(1086),时任监察御史王岩叟上书朝廷:“河北二年以来新行盐法,所在价增一倍,既夺商贾之利,又增居民之价以为息,闻贫家至以盐比药。”⑥ “有沈希颜者为转运使,更为榷法,请假常平钱二十万缗,自买解盐,卖之本路,民已买解盐尽买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⑦ “比岁运河浅涸,漕輓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⑧ 行政榷卖,违背经济规律,导致物流不通畅,“露积苫覆,岁以损耗”。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于是民间骚怨”⑨。榷卖之弊也。加之劳而无获,盐户处境之悲惨,可以想见。榷禁的实施,使得内部矛盾加剧,“盗贼”纷起,“江、湖运盐既杂恶,官估复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繇是不逞无赖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才毕,恒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粜盐岁才及百万斤。”① “诏自陕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其罪。行之数月,犯者益众。戎人乏盐,相率寇边,屠小康堡。内属万余帐亦叛。商人贩两池盐少利,多取他径出唐、邓、襄、汝间邀善价,吏不能禁。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② 宋面对内外交困的结果,颇有为渊驱鱼、作茧自缚的讽刺意味。
榷禁制度,对夏宋双方都颇具战略意义。对宋而言:其一,严密的榷禁制度,使宋财政收入的构成较前代有了明显变化,榷禁收益成了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政府通过榷禁对经济的有效控制,使宋在与夏、辽、金对峙过程中多处于主导地位。尤其在与夏对峙过程中,“缘边榷场,因其犯塞,寻即停罢”③。可随时扼住西夏的经济命脉,增加谈判筹码,逼其就范。一收一放之间,“官获其利,而戎益困”④。将西夏玩于股掌之上。其三,通过经济手段困扼西夏,迫其臣服,进一步实现其经营河西、绥复西北的恢宏战略。“专三池盐利,以金帛啖党项酋豪子弟,使为朝廷用。不唯安朔方,制竖子,至于经营安西,绥复河湟,此其渐也。”⑤ 对西夏而言,意义尤其深远:其一,为西夏政权的稳固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掌控经济命脉,增强了其政治上的独立性,在与宋、辽的对抗中,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二,西夏的榷禁制度无疑是师法中原,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周详严密,反映出西夏经济模式单一、生产水平落后的现实和经济发展的迫切。其三,它为西夏社会文化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促进了内地与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加速了祖国西北地区的开发和民族融合,为之后的元代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三、夏宋对盐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一)对盐业生产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夏对盐业资源重视,对监守自盗者,绝不姑息。法律明文规定:“国内有不开闭池盐,应护之者当护之,不许守护无盐之碱池。倘若闭护池中盐而盗抽者,依其盗抽多寡,当依所犯地界中已开池纳税次第法量之,以偷盗法判断。其中守护无盐之碱池,分别令掩盖之,谓已抽盐时,徒六个月。”⑥
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规定了对私炼食盐行为的处罚:“凡刮碱并炼私盐者,碱土及卤水并煎炼成盐,据斤两定罪,一两已上决杖十五;一斤已上决杖二十;二十斤已上杖脊十三;二十五斤已上十五,配役一年;三十斤已上十七,配役一年半;四十斤已上十八,配役二年;五十斤已上二十,配役三年;百斤已上,刺面押赴阙。”⑦ 宋仁宗明道二年,时任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犯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① 对以次充好的,比照买卖私盐处理。“时,陕西民多以朴硝私炼成颗,谓之倒硝,颇与解盐相乱。绍圣三年(1096),制置使孙路以闻,诏犯者减私盐法一等坐之。”② 与西夏相比,宋的规定更为详尽,处罚也轻得多。 (二)对盐业流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夏法律规定,逃税以盗窃罪论:“诸人卖盐,……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倘若违律时,偷税几何,当计其税,所逃之税数以偷盗法判断。”③ 对他国来使的走私行为,西夏规定,即使纳税,仍予以处罚:“他国来使,住于京师馆驿,依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若违律买卖不纳税,则承诸人买卖逃税之罪,赐举告赏当与前相同。依税法纳税,并因不应买卖,徒二年。”④ “我国人往使他国时,不许不过局分处超携驮、人,倘若违律,超携驮、人入他地段时,徒一年。引导、正副使、内侍、閤门等知之,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受贿则与超随从者一律判断,未受贿及不知者勿治。”⑤ 对买卖中官私不分、或以私人之劣质货调换官之优质货,法律规定以调换罪论:“倘若买卖中官私物相杂,不分别卖之,不许以官之好物调换私之劣物。倘若违律,调换者及相与调换者等,一律当其计其官物私物,等价而无高低,则徒两年。若价格有高低而致官亏损,则量其因私获利几何,以偷盗法判断。……官物未破损如前,则当交还,私物当还属者。其中官物已旧损亡失,则为虚杂之人依其罪状共偿之。”⑥ 即使私自对两官物进行调换者,亦予以处罚:“诸人以二官物自相调换者,量价一样,未有高低,则记名人、调换者等一律徒一年。量价有差,则当量其超数,比偷盗罪当减一等。若受贿则以枉法贪赃论,与前述调换罪比较,从重者判断,有相议则依次当减一等。”⑦ “他国买卖者往时,所载诸司‘务诏’等所属种种所卖官物及所载私物等,当分别卖之而勿混。……有违者,依枉法贪脏罪法判断。”
由于禁榷制度严格限制自由贸易,远不能满足人民的生活需求,加之宋夏关系的不稳定,时战时和,榷场关闭频繁。宋政府出于维护财政收入及对夏政策两方面的考虑,长期禁止青白盐进入宋境。但是由于西夏的青白盐质优、价廉,久负盛名,在唐元和五年(810),守边将士上请朝廷食用青白盐,“正月,度支奏:‘鄜州、邠州、泾源诸将士请同当地百姓例,食乌、白两池盐’”⑧,边民对夏盐的喜爱可见一斑。一边是夏盐“价贱而味甘”,另一边则是解池“味苦不适口”⑨。“当时,南方之盐全在海,北方全在解池。然而南方之盐,管得其人则其害少,惟北方解池之盐,有契丹、西夏之盐尝相参杂,夺解池之利,所以本朝议论最详,大抵解池之盐,味不及西夏,西夏优而解池劣;价直,西北之盐又贱。”⑩ 夏盐物美价廉,奇货可居,加之高额利润,因此,盐的走私也从未禁绝。
对私盐的打击,一直是宋朝盐政的重点。“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① 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通商地分盐入禁止法地分一两已上,决杖十五;十斤已上二十;二十斤已上,杖脊十三;三十斤已上十五,配役一年;五十斤已上十七,配役一年半;七十斤已上十八,配役二年;百斤已上二十,配役三年;二百斤已上二十,刺面送赴阙。西路青白盐元是通商地分,如半入禁止法地分者,准前项私盐条例科断。人户所请蚕盐不许货卖贸易及将入州县、城郭,违者一斤已上,决杖十三;十斤已上十五;五十斤已上二十;百斤已上,杖脊十三;百五十斤已上十五,配役一年;二百斤已上十七,配役一年半;三百斤已上二十,配役三年;五百斤已上二十,刺面送赴阙。”② “通商”就是在政府的直接参与、控制下,将食盐有限地批发给商人,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零售,对越界销售者进行处罚。为打击私盐贸易,宋规定,对检举揭发者予以奖赏,“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③。不到政府指定的部门买盐,亦属违法行为,“民盐皆买之市易务,私与商人为市,许告,没其盐”④。“诏解盐地见行东北盐,复尽收入官,官给其直,在京于平货、在外于市易务樁管,如解盐法鬻之;不自陈,如私盐法。”⑤
由于夏宋长期对峙,战多和少,出于战略考虑,宋严厉打击青白盐走私。“自来属户贩鬻青白盐以求厚利,今一切禁绝之,欲以困贼,然绝属户之利,无以资其生。”⑥ “青白盐出乌、白两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继迁叛,禁毋入塞,未几罢,已而复禁。乾兴初,尝诏河东边人犯青白盐禁者如陕西法。庆历中,元昊纳款,请岁入十万石售县官,仁宗以其乱法,不许。”⑦ 现实情况却是“自范祥议禁八州军商盐,重青白盐禁,而官盐估贵,土人及蕃部贩青白盐者益众,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⑧。在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四月再次加大处罚力度,“诸色犯盐兴贩入禁地,今以一两杖八十;二十斤杖一百;四十斤徒一年,每四十斤加一等,四百斤加役流”⑨。即使加重了处罚力度,时任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上奏朝廷:“本路盐课缗钱岁七十九万,嘉祐三年(1058)才及五十三万,而一岁之内,私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于官盐估高,故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⑩
比较而言,在流通过程中,西夏主要针对的是偷税,旨在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对于走私,采取的是公开支持乃至政府直接参与。据《文献通考》载:“沿边多盗贩二国盐以夺解池,所以国家常措置关防,西夏常护视入中国界。”○11 宋认识到:“盖以乌池在彼,藉青盐以助费。” ○12 出于战略考虑,将走私,尤其是对违反青、白盐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困扼西夏的意图昭然。
四、结 论
宋承唐制,从财政和战略两方面考虑,对盐业的管理尤其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完善。中央由户部全面统筹,各路设转运使或提举茶盐使,各县设账监官,盐场派都监,为元、明、清的盐政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范式。宋朝盐政的设立,尤其是榷禁制度的实施,在增加财源的同时,削弱了西夏经济实力,减轻了西夏军事威胁,客观上起到了困扼西夏的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对夏关系上,宋朝成功扭转了战争失利造成的不利局面,掌握了绝对主动。西夏自唐初迁徙西北,逐步发展壮大,最终建立政权;受地理环境所限,物资匮乏,经济薄弱,生产落后,唯盐业资源储量丰富,盐业贸易当然地成了其经济支柱。西夏盐政的设计,在承袭唐制的基础上,参考宋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了一整套严谨周密的生产、销售制度和处罚措施。在政府参与、主导下,增强了经济实力,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了社会稳定,推进了文化繁荣,加强了其在对外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自信心。但经济单一性这一先天短板,决定了其经济的依赖性。终夏一朝,都未能从根本上摆脱对宋朝经济的依赖、扭转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