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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特殊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特殊教育快速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仍然存在突出的教育不公平问题。通过分析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及特点,为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提供借鉴,从而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促进教育公平。
【关键词】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立法 教育公平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课题编号:201601839)。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7-0220-02
一、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
在美国历史上,残疾儿童一直受到歧视,无法跟正常儿童一样进入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0世纪初,美国各州着力于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实行强制性的入学法规,要求所有适龄儿童都要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这使得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情况有所改善。20世纪60年代末,在残疾儿童的父母和支持者们的努力下, 联邦政府最终通过法律确保了残疾儿童接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
二战后,联邦教育立法范围逐渐扩大。一是以法律形式确定提供训练特殊教育者的经费。1958年通过的《障碍儿童教育补助金法》规定,美国教育署长有权每年拨款100万美元给州教育当局或公立及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以协助培养智力残疾儿童教师的训练。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大规模提供训练特殊教育者的经费。二是着力消除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上的不平等。1965年通过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中明确规定了要为在教育方面被剥夺权利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需要。由于把特殊教育加进其中,不仅扩大了联邦控制教育的范围,而且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了保护。三是在特殊教育形式和原则上的变化。1975年是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历史上的转折点。福特总统签署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此法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之一。该法案在保障所有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的权利的同时,还根据个体差异为他们量身打造适合个性需要的教育服务。此后,该法案历经多次修复,但是它所规定的免费且适当的教育、最少受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计划、非歧视性评估等主要原则依旧没变。
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特点
(一)及时改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改进立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每隔几年就会有一部特殊教育法案出台,或者对以前制定的一部法案进行修订。如1975年出台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就分别在1986年、1990年、1997年以及2004年进行修订。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特殊教育法规也进行了一些调整,逐渐扩大了教育范围,重新确定了教育的对象、目的和任务,改变和提高了残疾儿童的教育效果,以适应残疾儿童个性需要,使其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除了能够及时改进立法之外,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进又是一个变中求稳的过程。法案之间具有很强的继承性,后来的法案都是以前法案的修订或补充,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二)立法原则具有公平性
1965年颁布的《初等與中等教育法案》最主要的内容是为残疾儿童提供援助,为在教育方面被剥夺权利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需要,增加了残疾儿童的教育机会,维护了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从而促进了教育公平。1975年出台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以及之后一系列的修正案都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这些法案所遵循的免费且适当的教育、最少受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计划、非歧视性评估、家长参与以及合法的程序六项基本原则都体现出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公平性。
三、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公平的启示
(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内容,加强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教育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相对于美国,还不够完善。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会随着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改进,内容具体且可操作性强。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立法仍停留在宏观层面上,立法内容相对笼统,可操作性较弱。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在师资数量和质量、班级设置、教育经费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法规应该在教学管理、资源配置、师资经费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应该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政策法规,逐渐扩大教育范围,确定具体的教育对象、目的和任务,根据残疾儿童个体需要实施教育,以改变和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效果,从而使其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真正做到教育公平。
(二)加大政府执法力度,依法治教,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教育公平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也逐渐走向法制化,但是政府在执法力度上远远不够。美国十分重视法律和制度,政府通过立法为实施教育公平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和经济救援,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教育公平。我国应该学习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实施程度以及政府对立法的执行力度,以法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教育公平。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缺少核心法案。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案,加大政府执法力度,做到依法治教,才能真正促进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李继刚.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8,第8期(总第98期).
[2]王培峰.特殊儿童教育公平问题的审思——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分析视角[J].中国特殊教育,2014,第3期(总第165期).
[3]陈建军.试论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及完善[J].绥化学院学报,2011,第31卷(第2期).
【关键词】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立法 教育公平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课题编号:201601839)。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7-0220-02
一、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
在美国历史上,残疾儿童一直受到歧视,无法跟正常儿童一样进入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0世纪初,美国各州着力于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实行强制性的入学法规,要求所有适龄儿童都要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这使得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情况有所改善。20世纪60年代末,在残疾儿童的父母和支持者们的努力下, 联邦政府最终通过法律确保了残疾儿童接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
二战后,联邦教育立法范围逐渐扩大。一是以法律形式确定提供训练特殊教育者的经费。1958年通过的《障碍儿童教育补助金法》规定,美国教育署长有权每年拨款100万美元给州教育当局或公立及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以协助培养智力残疾儿童教师的训练。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大规模提供训练特殊教育者的经费。二是着力消除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上的不平等。1965年通过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中明确规定了要为在教育方面被剥夺权利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需要。由于把特殊教育加进其中,不仅扩大了联邦控制教育的范围,而且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了保护。三是在特殊教育形式和原则上的变化。1975年是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历史上的转折点。福特总统签署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此法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之一。该法案在保障所有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的权利的同时,还根据个体差异为他们量身打造适合个性需要的教育服务。此后,该法案历经多次修复,但是它所规定的免费且适当的教育、最少受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计划、非歧视性评估等主要原则依旧没变。
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特点
(一)及时改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改进立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每隔几年就会有一部特殊教育法案出台,或者对以前制定的一部法案进行修订。如1975年出台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就分别在1986年、1990年、1997年以及2004年进行修订。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特殊教育法规也进行了一些调整,逐渐扩大了教育范围,重新确定了教育的对象、目的和任务,改变和提高了残疾儿童的教育效果,以适应残疾儿童个性需要,使其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除了能够及时改进立法之外,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进又是一个变中求稳的过程。法案之间具有很强的继承性,后来的法案都是以前法案的修订或补充,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二)立法原则具有公平性
1965年颁布的《初等與中等教育法案》最主要的内容是为残疾儿童提供援助,为在教育方面被剥夺权利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需要,增加了残疾儿童的教育机会,维护了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从而促进了教育公平。1975年出台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以及之后一系列的修正案都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这些法案所遵循的免费且适当的教育、最少受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计划、非歧视性评估、家长参与以及合法的程序六项基本原则都体现出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公平性。
三、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公平的启示
(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内容,加强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教育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相对于美国,还不够完善。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会随着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改进,内容具体且可操作性强。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立法仍停留在宏观层面上,立法内容相对笼统,可操作性较弱。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在师资数量和质量、班级设置、教育经费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法规应该在教学管理、资源配置、师资经费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应该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政策法规,逐渐扩大教育范围,确定具体的教育对象、目的和任务,根据残疾儿童个体需要实施教育,以改变和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效果,从而使其得到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真正做到教育公平。
(二)加大政府执法力度,依法治教,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教育公平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也逐渐走向法制化,但是政府在执法力度上远远不够。美国十分重视法律和制度,政府通过立法为实施教育公平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和经济救援,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教育公平。我国应该学习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实施程度以及政府对立法的执行力度,以法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教育公平。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缺少核心法案。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案,加大政府执法力度,做到依法治教,才能真正促进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李继刚.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8,第8期(总第98期).
[2]王培峰.特殊儿童教育公平问题的审思——特殊教育政策伦理分析视角[J].中国特殊教育,2014,第3期(总第165期).
[3]陈建军.试论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及完善[J].绥化学院学报,2011,第31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