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的话】
农村金融机构近十年来“只退不进”的局面正在被改变。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受到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这一文件的全称是《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该政策的出台被看做是“尤努斯冲击波”在中国获得的最强烈回应。
2006年9月,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创始人尤努斯因发展小额信贷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也在中国的农村金融决策层引发震动。在华访问期间,尤努斯强力呼吁中国向民间开放金融市场,并直言有关机构,只有拥有银行的全牌照,才能为低收入和农村人口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此前中国监管当局一直认为,金融改革的重点是重组和改造原有金融机构,而不宜增加新设机构。从1999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财务重组和机构撤并,县一级机构全线撤出;2003年起,央行付出上千亿元巨资投入农信社改革;2005年,央行推动了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由于未获得监管部门支持,这些小额信贷公司被设计为“只贷不存”的机构,也不被列入金融机构范畴。
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的存款有4万亿元,但用于农村的贷款仅1万亿元左右,形成金融上农村对城市的巨额资金倒流。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如何满足这一农村金融需求,已成为摆在决策者与监管者面前的最为严峻的问题。
概而言之,《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低门槛、严监管、增机构、扩服务、先试点、后推广”。预计2007年一季度,实施细则将会出台,首批试点将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的农村试行。
“增机构、扩服务”是指,银监会将允许在试点地区建立新的县(市)级村镇银行、乡(镇)信用合作组织、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满足这些地区的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既包括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包括农村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贷款服务需求,也有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的服务需求。
“低门槛”的涵义是银监会调低了新设机构注册资本。三种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分别是县(市)级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乡(镇)级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乡(镇)级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新措施还取消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时,有关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限制等。
在监管方面,新设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产损失准备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银监会鼓励经验丰富、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设立ATM机,发放银行卡。为此,银监会允诺将连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银监会还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将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的新政策首次在中国确立了“村镇银行”的概念。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应有一家及以上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其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 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分支机构的问题,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表示,要在符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前提下,《意见》方可对境外资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