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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教育的方式很重要,轻松快乐的方式可以转变学习主体的学习态度,由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如何来做好这项工作,有很多技巧。本人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摸索出一种好的教学方法,即是以“通过案例的延展性增加教与学的互动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关键词:延展性 案例的延展性 教学互动
延展性,是物质的物理属性之一,它指可锤炼可压延程度。本文中,案例的延展性是指对精挑细选的课堂用例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延伸,使一例能多用,方便老师对众多知识点的讲解与串联,也方便学生的理解与运用。
下面,我以一则教学安排实例来说明“通过案例的延展性增加教与学的互动性”的教学技巧。如我在介绍“经济法律的有效要件”时,动用了2008常州某小区一生活实例:聚博花园二幢蒋某邮件咨询: 我儿子今年12岁,目前还在读小学,却已经玩电脑玩得上瘾了,放暑假之后一星期,他竟然悄悄拿了家里的4000元钱到九州电脑城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我知道后几次联系商家退货,但该店老板以已经过了一个月份为由,拒绝了我的退货要求,请问:我12岁的儿子自己购买电脑的行为能算数吗?
先是通过PPT中的插入图片展示了报纸中刊登的咨询邮件,然后设疑:
①这种经济法律行为有效吗?理由是什么?——延展知识点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
②这台电脑能退吗?如果能退,已经用了一个月,怎么办?——延展知识点二: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为了让课堂气氛能够活跃起来,让师生之间能真正地互动起来,我先是强调“12岁、4000元、电脑、一个月”几个关键字,然后采用倡导民主式、启发式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大胆地利用自己头脑中已有的法律知识来判定这种情况。学生先说“无效;只是个十来岁的孩子嘛,典型的未成年人,不在父母的陪同下,交易金额又是如此大,怎么可能有效!”可一想,都用了一个月了,又怎么可能退?卖家也不会轻易把卖出的东西收回去,特别是贵重的笔记本电脑,就算是请人用清除历史记录,按新产品出卖,结果是很难卖出去,而且还是会损害新的买方的利益。”
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大家的越来越无法确定答案,现场的气氛变得越来越诡秘,大家迫切想从老师处听到他所倾向的答案,学生的求知欲被激发出来了。结果是“能退”,通过给出理由“本案中的当事人明显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因此他买电脑的行为肯定无效。”延展出题1的法理知识: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①行为人要合格。即行为人必须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法律规定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须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有相应的经济义务能力。②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如: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④行为必须具有法定形式。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如:虽有贪污臆念,但未实施,不产生恶劣后果。
通过列举: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贩卖毒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的行为;强买强卖等反例延展出:经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一个下推法理知识: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情形。
题2的答案则是:这台电脑能退。理由是相应的法理知识: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本例中是返还电脑和当初那孩子付的4000元钱。
不服的同学问:那用了一个月怎么办,难道白用?于是延展出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法律后果:赔偿损失。理由是该案中的标的物:电脑已经被使用了一个月,商家固然有错,但孩子的父母也有钱财管理不严、对孩子监督引导缺位的过错,故需要为这一过错承担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
延伸3:那么被确定为无效以后,是从判定时无效,还是自始至终都无效?答案是自始至终都无效。本例中是从买电脑时算起。
另外,延展出:
如果此人不是12 岁而是已经满了18岁的正常人、已经满了18岁的成年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是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结果将是怎样?
如果他买的不是4000元的电脑,而是基本的生活必须品,结果又将是怎样?
法理知识是:按照法律规定,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他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要征求他的监护人同意。
此知识点还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甚至创业的欲望。原因在于:由于我院学生有很多来自于农村,他们的心底充满了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可惜经济条件有限。鼓励他们多学,多探索自己所能做的創新工作,寒暑假多出去进行社会实践,取得劳动所得,即使自己尚不满18周岁,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来买自己想买的东西,做自己想做的事。创业的欲望被激发出来,通过学习提升自己创业实力的欲望,教学互动的关于学生主体的这一方的效果就相当显著。
在轰轰烈烈的争辩中,我通过对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进行多角度的延展传输了多个知识点:经济法律行为有效须具备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无效时间、法律后果等法理知识,而且课堂教学效果很好。
通过宣读“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芝伟的邮件答复来再一度确认了本例的答案:
10周岁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以事活动,其他一般由父母代理或征得父母同意。因此,未成年人在未经家长的同意和陪同擅自购买贵重物品,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无效,本案中的蒋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货。——来证明本次课教学内容的正确性和法理知识的实用性。更是证明了,老师术业有专攻,值得依赖与亲近,并进入“亲其师,信其道”的良性循环,这是为人师者心里特别开心的事。
经济法的案例不胜枚举,有限的课堂是举不完的,举例过多也会影响理论教学的进度,压缩学生自我探索的空间。所以就要精华细排,通过举一些富有延展性的案例,通过“举例——设疑——解惑——延展”来保证并提高教学效果。这个过程,也是促进教师不断整理自身知识体系,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教学潜力的过程。
综上所述,“通过案例的延展性增加教与学的互动性”是一种很值得推广的教学技巧。
参考文献:
[1]延展性,百度百科.
[2]聚博花园二幢蒋某邮件咨询,常州广播电视报生活周刊栏目2008年35期.
关键词:延展性 案例的延展性 教学互动
延展性,是物质的物理属性之一,它指可锤炼可压延程度。本文中,案例的延展性是指对精挑细选的课堂用例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延伸,使一例能多用,方便老师对众多知识点的讲解与串联,也方便学生的理解与运用。
下面,我以一则教学安排实例来说明“通过案例的延展性增加教与学的互动性”的教学技巧。如我在介绍“经济法律的有效要件”时,动用了2008常州某小区一生活实例:聚博花园二幢蒋某邮件咨询: 我儿子今年12岁,目前还在读小学,却已经玩电脑玩得上瘾了,放暑假之后一星期,他竟然悄悄拿了家里的4000元钱到九州电脑城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我知道后几次联系商家退货,但该店老板以已经过了一个月份为由,拒绝了我的退货要求,请问:我12岁的儿子自己购买电脑的行为能算数吗?
先是通过PPT中的插入图片展示了报纸中刊登的咨询邮件,然后设疑:
①这种经济法律行为有效吗?理由是什么?——延展知识点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
②这台电脑能退吗?如果能退,已经用了一个月,怎么办?——延展知识点二: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为了让课堂气氛能够活跃起来,让师生之间能真正地互动起来,我先是强调“12岁、4000元、电脑、一个月”几个关键字,然后采用倡导民主式、启发式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大胆地利用自己头脑中已有的法律知识来判定这种情况。学生先说“无效;只是个十来岁的孩子嘛,典型的未成年人,不在父母的陪同下,交易金额又是如此大,怎么可能有效!”可一想,都用了一个月了,又怎么可能退?卖家也不会轻易把卖出的东西收回去,特别是贵重的笔记本电脑,就算是请人用清除历史记录,按新产品出卖,结果是很难卖出去,而且还是会损害新的买方的利益。”
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大家的越来越无法确定答案,现场的气氛变得越来越诡秘,大家迫切想从老师处听到他所倾向的答案,学生的求知欲被激发出来了。结果是“能退”,通过给出理由“本案中的当事人明显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因此他买电脑的行为肯定无效。”延展出题1的法理知识: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①行为人要合格。即行为人必须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法律规定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须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有相应的经济义务能力。②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如: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④行为必须具有法定形式。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如:虽有贪污臆念,但未实施,不产生恶劣后果。
通过列举: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贩卖毒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的行为;强买强卖等反例延展出:经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一个下推法理知识: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情形。
题2的答案则是:这台电脑能退。理由是相应的法理知识: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本例中是返还电脑和当初那孩子付的4000元钱。
不服的同学问:那用了一个月怎么办,难道白用?于是延展出无效经济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法律后果:赔偿损失。理由是该案中的标的物:电脑已经被使用了一个月,商家固然有错,但孩子的父母也有钱财管理不严、对孩子监督引导缺位的过错,故需要为这一过错承担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
延伸3:那么被确定为无效以后,是从判定时无效,还是自始至终都无效?答案是自始至终都无效。本例中是从买电脑时算起。
另外,延展出:
如果此人不是12 岁而是已经满了18岁的正常人、已经满了18岁的成年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是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结果将是怎样?
如果他买的不是4000元的电脑,而是基本的生活必须品,结果又将是怎样?
法理知识是:按照法律规定,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他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要征求他的监护人同意。
此知识点还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甚至创业的欲望。原因在于:由于我院学生有很多来自于农村,他们的心底充满了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可惜经济条件有限。鼓励他们多学,多探索自己所能做的創新工作,寒暑假多出去进行社会实践,取得劳动所得,即使自己尚不满18周岁,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来买自己想买的东西,做自己想做的事。创业的欲望被激发出来,通过学习提升自己创业实力的欲望,教学互动的关于学生主体的这一方的效果就相当显著。
在轰轰烈烈的争辩中,我通过对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进行多角度的延展传输了多个知识点:经济法律行为有效须具备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无效时间、法律后果等法理知识,而且课堂教学效果很好。
通过宣读“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芝伟的邮件答复来再一度确认了本例的答案:
10周岁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以事活动,其他一般由父母代理或征得父母同意。因此,未成年人在未经家长的同意和陪同擅自购买贵重物品,在法律上应该视为无效,本案中的蒋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货。——来证明本次课教学内容的正确性和法理知识的实用性。更是证明了,老师术业有专攻,值得依赖与亲近,并进入“亲其师,信其道”的良性循环,这是为人师者心里特别开心的事。
经济法的案例不胜枚举,有限的课堂是举不完的,举例过多也会影响理论教学的进度,压缩学生自我探索的空间。所以就要精华细排,通过举一些富有延展性的案例,通过“举例——设疑——解惑——延展”来保证并提高教学效果。这个过程,也是促进教师不断整理自身知识体系,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教学能力、教学潜力的过程。
综上所述,“通过案例的延展性增加教与学的互动性”是一种很值得推广的教学技巧。
参考文献:
[1]延展性,百度百科.
[2]聚博花园二幢蒋某邮件咨询,常州广播电视报生活周刊栏目2008年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