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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俺制品、酱、酱增荣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6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直接供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引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年3月18日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