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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最终未提请表决。二审稿首次纳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但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该项条款一经公布,便引发业内广泛质疑,资源环境法学界主流观点称,从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来讲,此举都并非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