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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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比较原则,可以说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公共利益而战,将结束数十年来在法律上没有名分的窘况。但是该条规定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益诉讼范围、诉讼费用等问题没作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比较原则,可以说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公共利益而战,将结束数十年来在法律上没有名分的窘况。但是该条规定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益诉讼范围、诉讼费用等问题没作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应规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起诉主体资格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表述,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规定使得公益诉讼主体处于一种开放的状态。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这也是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原告的区别,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原则上应当与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相关联,例如对污染海洋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应当是环境保护部门、海洋主管部门等相关机关,税务管理部门等不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机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由于法律具有僵硬性、滞后性的特点,在规定公益诉讼法律条文的同时,笔者认为对其也应当进一步细化。国家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在现行法律中,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为海洋局与损害的发生往往没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起诉人是合适的,如果让多数国家机关作为起诉主体,其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的请求权会发生混同,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实践中,也可以由相关的社会团体来提起诉讼,比如工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二、应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只包括环境污染案件和消费者权益损害案件,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其他领域里发生的受害者众多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产品质量案件以及公共资源浪费,都属于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笔者认为,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做如下理解: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凡是以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为受益人的利益事项均可理解为公共利益,即使是地域性、行业性的利益也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其次,法院在受理和审判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时,对于环境污染、市场垄断、食品安全等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均应从宽掌握。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是混合式比较好,即列举加概括。笔者建议在民诉法增加一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损害国有资产、不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应决当事人诉讼费用承担问题
  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虽已写入法律,但在实践中却是知易行难,公益诉讼的高成本让不少人望而却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是一个棘手的话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告发人诉讼制度的经验,有效运用激励机制来调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积极性,从制度上解决诉讼成本问题。告发人诉讼制度源于1388年英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规定,私人可以代表政府起诉且可以获得罚金的一部分作为奖赏。186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防止欺诈请求法》,做出了相似规定。告发人诉讼具有公益性,其制度的设计理念在于将每个私人假定为理性的经济人,通过激励私人诉讼的方式实现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从告发人的角度来看,对欺诈国家的行为提起诉讼可以获得高额的奖金回报;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可以避免因欺诈带来的损失或者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金。笔者认为,应由政府出资或者筹集资金设立相关的公益诉讼基金,对提起公益诉讼涉及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助,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等,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援助。当然,对作为原告胜诉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国家可给予奖励。若败诉,相关费用由基金承担。
  虽然我们已将公益诉讼写入法律规定,但是对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待于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更为严密的立法条文设计,建立与完善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梁玉超. 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J] .《法学》,2007.
  [2]幸红.公益诉讼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 .《学术交流》,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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