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短视频模板”的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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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短视频模板”这一互联网孕育的新产物,未曾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其侵权案件在判决前甚至缺乏相关的司法实践支撑。鉴于此,笔者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全国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展开分析,通过对国内“涉模板”著作权保护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司法判例,总结“短视频模板”的特征及基本类型,并提炼其“作品”定性和独创性判断标准,归纳中国语境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思路。
  [关键词] “短视频模板”;独创性;作品;可版权性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短视频模版的侵权,不得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模板,并赔偿经济损失仅合理费用6万元。该判决引发了全网广泛关注,一方面,其是全国首例涉及“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的判决,这在我国司法界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短视频爆发式发展下衍生的“短视频模板”这一互联网孕育的新产物,未曾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这不利于推动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在对短视频的作品法律地位激烈辩争后,鲜有学者针对“短视频模板”展开深入分析,该案件在判决前甚至缺乏相关的司法实践支撑。因此,该判决有利于为该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做出示范,可进一步明晰“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以及构成作品法律地位的判断标准,为后续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截至2021年4月,以“短视频”为关键词,笔者共检索到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共计3383份裁判文书。从审判程序来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710件、民事案件2515件、行政案件116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9件,最高人民法院受诉案件2件,高级人民法院受诉案件共计62件。而当将关键词限缩至“短视频模板”时,仅能检索到1件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涉及模版著作权侵权纠纷相关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但是将“短视频模板”置换成“素材模板”时,共能检索出与著作权侵权相关的裁判文书共计37份。
  在理论研究上,在中国知网(CNKI)平台中输入主题“短视频”并含关键词“著作权法”后,检索截至2021年4月,平台发文量共264篇。在将全部文献进行计量可视化分析后,笔者发现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自2007年便开始出现,讨论主题也多集中于独创性、二次创作、转换性使用、可版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等。而以“短视频模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所涉主题有关的文献数量仅为28篇,且绝大多数均非与“短视频模板”直接相关,而是局限于如何提升AI新闻短视频的生产效率,如何设计实现基于Android的图片制作工具系统,如何利用媒体大脑MAGIC平台合成20万条视频内容等问题,甚少涉及“短视频模板”的“作品”界定、独创性判断标准、侵权分析等著作权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影响了传播方式和创作手段,促使新的作品与权力的形成。模板类作品作为新技术下的产物,笔者认为有必要阐明作品分类对处理著作权案件纠纷的必要性。鉴于此,本文以全国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展开实证分析,并利用现有的与“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保护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司法判例,对“短视频模板”做出概念界定,提炼其“作品”定性和独创性判断标准,并归纳中国语境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思路。
  二、短视频的发展与“短视频模板”衍生的内涵厘清
  (一)短视频发展的四个阶段与“短视频模板”的衍生
  一般认为,短视频是指可简便地利用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自由拍摄、记录、保存、编辑、美化且一般时长较短,可在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实时分享的视频形式,这种形式往往与影视作品存在较大差异[1]。我国的短视频行业在短短十年间大致历经萌芽期(2011—2013年)、探索期(2014—2015年)、成长期(2016—2017年)和成熟期(2018—2020年)四个阶段。
  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扩张,在国内头部短视频平台格局初步确定后,各大短视频平台为解决新手用户创作视频难的问题,其主动降低使用门槛,扩大潜在受众群,并瞄准视频后期剪辑问题,纷纷推出视频编辑产品,衍生出各类短视频模板,如2017年1月快手推出的快影,2019年5月上线的抖音剪映,2020年爱奇艺与B站分别推出随刻创作与必剪。此类软件均具有增设多种模版的功能,用户借用模板可轻松制作平台热门同款视频,其只需要替换视频主角即可获得专属自己的“网红视频”,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原创视频的数量,激活并丰富原本的内容生态,进一步提升用户活跃度和黏性。
  (二)“短视频模板”的特征及其基本類型
  “短视频模板”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而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人元素的短视频,其本质是服务于短视频App用户。
  因此,对“短视频模板”类型的考量,笔者认为可以从其大众传播的属性出发,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碎片型模板,用于生产短视频的模板通常只有几秒或几十秒,创作者往往只选取某几张照片或几段只有几秒的视频进行合成,录影时间较短,叙事性差,割裂了事物的完整性,呈现碎片化的特征,而这也符合当前大众碎片化的阅读习惯。二是简易型模板,平台提供“短视频模板”的目的就是降低用户的使用门槛,即新手用户能利用模板进行视频编辑,也能根据自身所需创制自己喜爱的模板。因此,简易化是“短视频模板”的基本属性之一。三是重复型模板,就目前各大短视频平台的模板样式而言,大部分并不具有较高的创新性,模板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用户通过更换元素就可以得到一个新的模板,然而其形式并未发生太大变化。四是符号型模板,“短视频模板”由各类符号元素构成,如音乐、贴纸、图片等,这些内容构成不同的主题,不同主题代表不同的符号元素,即代表不同的意象,用户可以借助具象化的组合符号模板传递情感[2]。   从生产形式看,“短视频模板”是由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创作而成,根据生产用户的不同,又可以将“短视频模板”分为三类。一是用户生产型(UGC)模板,这类模板是由短视频平台的普通用户制作,模板形式比较简单,缺乏创新性。二是专业生产型(PGC)模板,这类模板由专业人士即模板师生产,大都具备明确的主题,能够体现创作者的思想意图,其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较为精美。三是专业用户生产型(PUGC)模板,这类模板集合了前两者的优势,模板既专业化,又能贴合大众审美。
  三、“短视频模板”的可版权性探讨
  (一)“作品”界定:基于若干份“涉模板”判例的透视化分析
  短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和分类,是判断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基本前提。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第3条对其进行了界定,但鉴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因此,对2021年6月1日之前该类案件的纠纷处理仍应参照旧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定义的有关规定。该方式的核心要点在于通过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法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内涵上的界定,看其是否可归类于“作品”。一般认为,“以某种形式复制”通常被理解为“作品可以某种固定的形式”或“作品是外在表达”,“短视频模板”是以短视频媒介的形式固定存在且为大众所感知,对此判断因素一般不存疑。
  而“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其是否属于“作品”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论证的重要考量因素和核心环节[3]。例如,在“PPT模板和海报”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厦门稿定股份有限公司的PP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其是针对特定会议制作的手机海报模板,包含设计师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PPT模板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原告厦门稿定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码卡(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厦门稿定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帮助侵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这两起模板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涉案模板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判断,主要还是依据涉案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过程,是否具有独创性。对比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脸萌、北京微播视界与杭州两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法院的裁判要点亦是根据涉案“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作为考量的具体因素[4]。
  (二)独创性认定:以全国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为中心
  全国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的裁判核心在于明确了“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判断因素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短视频模板”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完成,主要从创作者主体身份上进行判断,作品是否由创作者本人创作,该因素较为明确,不存在争议。二是“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创造性,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短视频模板”在客观呈现上与既有作品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独特的剧情编排和极具特色的画面整合是涉案“短视频模板”创造性的集中体现。一方面,从剧情编排上看,涉案“短视频模板”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讲述了女主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做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到最后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另一方面,从画面整合上看,在手机充满电后充电图标会显示粉红爱心,并且此刻背景图中女生的朦胧照片变得清晰,音乐随之高昂,屏幕中涌现彩虹、爱心、星星、烟花等特效,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作品[5]。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通过对主题的构思、风格奠定,对背景音乐、动画贴纸、特效、滤镜等的独特选择与设计,均体现了创作者思想的表达,是创作者个性的呈现,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要求。
  在该案的认定过程中,法官主要是从短视频的剧情、画面等因素判断其独创性标准,而这些因素都是作品中的增量因素。作品的构成一般认为需要同时具备存量因素和增量因素,存量因素是增量因素的创作基础,即其是对既存知识或作品在观点上、风格上或表达上的增加和再创造,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著作权人本身的情感和意志,是著作权人创造能力的直接体现,也蕴含著作权人极具个性的人格特征。在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创作中,创作者在运用平台提供的既有贴纸、图片、背景音乐、特效等存量因素的基础上,基于自身感受或灵感,构建“女生节表达爱意”的主题,虚构女主追求爱情的剧情,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将选择的元素完美整合,通过这一系列的增量因素形成一段表达创作者特殊情感、特殊意蕴、独特创造能力的视听作品[6]。任何创作都不可避免地会用到既存的知识或表达符号,正如“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用到既存的图片、音乐、艺术风格等,但这些都不是作品的独创性本質,关键要看增量因素是否体现创作者独特的思想表达。
  四、结语
  “短视频模板”可版权性探讨的判断往往是短视频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司法实践上的关键,但是目前国内外均没有达成统一结论,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存在诸多困难,造成判决结果的不一致。“短视频模板”的可版权性问题不仅涉及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更关乎产业前景和发展效率,对这一新事物的认识,探讨其与制作材料作品的著作权关系等事项,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参考文献]
  [1]孙飞,张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05):65-73.
  [2]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J].知识产权,2015(04):44-49.
  [3]丛立先.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J].出版参考,2019(03):1.
  [4]吕鹏,王明漩.短视频平台的互联网治理:问题及对策[J].新闻记者,2018(03):74-78.
  [5]刘承韪.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J].电子知识产权,2021(01):4-13.
  [6]辛沐源.影视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北京:外交学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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