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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作为新传播技术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其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于主播在直播中的法律身份与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判定这两大问题上。游戏主播直播游戏操作的行为不同于表演,但依据游戏类别不同以及相应操作空间与个性化程度的差异,直播所临时呈现的游戏操作画面可能产生有别于游戏固有素材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基于原游戏运行画面的演绎作品。而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同样应以游戏类别为划分标准,竞技类游戏的网络直播具有高度转换性,对游戏商业市场的潜在推广远大于其对市场的破坏效应,不属于游戏作品著作权限制的例外,而应被视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