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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一方面,公共产品成本分担的边界与受益范围大体一致,可以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从而地方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比由中央政府提供更加有效。因此,当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公共产品供给时,可以通过举债来解决。另一方面,大部分资本性地方公共产品(比如道路、桥梁、供水设施)都是由地方来提供的,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