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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备受争议。在我国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与犯罪对象相对应的概念是行为客体,行为客体在我国外国刑法中一直作为保护体系即法益的相关概念来使用的,因此,犯罪对象的讨论并不能够局限于概念,而需要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中进行展开。基于此,文章就犯罪对象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法;立法;犯罪对象
如果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事物定位为犯罪,会出现一些争议问题,某些罪的犯罪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而且将人的活动定义在犯罪对象之外,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在说明犯罪对象与课题的关系上用本质和现象进行说明时,总体上而言弊大于利。法益构成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物或是活动,与法益的内部要素和整体相互联系,并且应当属于犯罪客体一章。
一、犯罪对象的定义
犯罪对象的定义,是对犯罪对象本质特征的概括和表述,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对于犯罪对象及相关问题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从目前研究的现状来看,国内外关于犯罪对象的定义并没有达成统一,甚至观点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就国内而言,大陆法系中,将犯罪对象成为行为客体或者攻击客体,而在大陆法系中,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体”这词的内涵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中国刑法理论中研究犯罪对象必须提到犯罪看问题一样。具体来说,犯罪对象作为构成要素最为重要的一个要素条件。国内大陆刑法理论体系中,通行的三大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中,构成要见须具有违法性、符合性及有责性。对于犯罪对象而言,要件构成的客体是侵害客体,是行为所指向并由行为人侵害的人或者物。总结得出,犯罪对象的定义可以被定义为,犯罪对象由犯罪行为所作用,从而构成了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存在。
二、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分析
1.犯罪对象是否具有被犯罪行为作用的直接性
通常意义而言,犯罪对象指得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该概念定义中规定不受任何人和物的影响,其中犯罪对象主要以精神侵犯犯罪而言,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的作用是直接的,而我国刑法法系中规定犯罪诈骗对财务和保险金的作用不具有直接性。针对上述的两种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胁迫和暴力将会直接作用和影响的财、物的所有人。
倘若,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侵犯了一定的精神法益,而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对人具有直接作用,因而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拐卖儿童的犯罪罪犯没有满14周岁。一定的场合中,司法实践中的拐卖行为直接影响和作用的并不是儿童本身,是儿童的监护人,侵犯精神法益的犯罪中侮辱罪较为典型,犯罪对象是“自我对象”的名誉、人格,具体来说,指的是人的心理,借助以人存在的物质而存在,可以说,针对暴力侮辱而言,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间接的。此外,部分人会认为信息是一些涉密犯罪的犯罪对象。即便是这种思想比较符合情理,但是信息作为一种无形的东西,不能够准确地被确定,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者影响的并不可能是无形的东西,必须借助实体的信息载体。因而,在刑法理论界中,被界定的事物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且加上反例不断涌现时,被界定的犯罪对象就需要被在此确定和修正。
2.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人的行为
国内大陆刑法法系中,犯罪对象不包括人的行为。但不少学者针对此提出了疑问,犯罪对象的概念中,将人的行为活动置于犯罪的刑法的视线之外,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基于刑法分则而言,立法实际上将人的行为作为某些犯罪对象,如:受贿。可以说,在对受贿罪的研究中里不会行贿,二者互为前提。基于行贿角度而言,行贿人的财务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方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针对这一情况而言,行贿人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行为为主,试图利用不当职务的行为去谋取利用。从受贿角度而言,刑法本条的立法者中所保护的超个人的国家法益,具体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该制度由利益承担法规及行为组织,要求影響社会职务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不被收买的职务行为。国家的工作人员以收受贿赂的行为影响了正当职务,还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鉴于此而言,行贿、受贿赂行为影响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人的活动中的一种。此外,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学领域内,自由指行动自由,宗教行为是一种按照民族意愿而进行的宗教信仰活动,针对这种解读而言,起到一定的论述作用。因此,凡事非法剥夺民族宗教信仰自由都属于非法侵占民众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针对此而言,人的活动也应当被看作为某些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针对我国刑法法系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使得犯罪客体受到相应地危害,其中犯罪对象不一定会受到一定的损害。针对此,列举出财产、经济等未受到损害而转移犯罪对象的定义。在笔者看来,该观点利用形而上的观点进行犯罪分析,因此,不能够称得上正确认识犯罪对象。可以说,不论是那种犯罪行为,对犯罪的影响包括能够让犯罪对象的形状、位置和状态发生相应改变,不论对于哪种情况而言,都认为犯罪对象受到一定损害。具体来说,犯罪对象投机倒把,从物质本身而言,没有损坏,但却损坏了正常的流通过程,使得国家管理这一客体受到影响,因此,一旦犯罪客体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所对应的犯罪对象必然受到损害。
三、结语
针对犯罪对象所涉及到的问题而言,影响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构成的要素之一是犯罪行为,也是犯罪中所必须包含的犯罪之一。总而言之,犯罪对象问题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关系不大,并且所涉及到的犯罪并不能构成相对完善的理论,鉴于此而言,从我国构成要件理论特征而言去把握我国的犯罪对象的内容,能够对犯罪对象做出全方位的全新认识。
参考文献:
[1]郑洪广.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实践疑难问题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5).
[2]丁鹏.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3).
[3]华余铭.关于犯罪对象理论定位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1).
作者简介:
吴沛轩,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刑法;立法;犯罪对象
如果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事物定位为犯罪,会出现一些争议问题,某些罪的犯罪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而且将人的活动定义在犯罪对象之外,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在说明犯罪对象与课题的关系上用本质和现象进行说明时,总体上而言弊大于利。法益构成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物或是活动,与法益的内部要素和整体相互联系,并且应当属于犯罪客体一章。
一、犯罪对象的定义
犯罪对象的定义,是对犯罪对象本质特征的概括和表述,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对于犯罪对象及相关问题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从目前研究的现状来看,国内外关于犯罪对象的定义并没有达成统一,甚至观点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就国内而言,大陆法系中,将犯罪对象成为行为客体或者攻击客体,而在大陆法系中,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体”这词的内涵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中国刑法理论中研究犯罪对象必须提到犯罪看问题一样。具体来说,犯罪对象作为构成要素最为重要的一个要素条件。国内大陆刑法理论体系中,通行的三大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中,构成要见须具有违法性、符合性及有责性。对于犯罪对象而言,要件构成的客体是侵害客体,是行为所指向并由行为人侵害的人或者物。总结得出,犯罪对象的定义可以被定义为,犯罪对象由犯罪行为所作用,从而构成了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存在。
二、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分析
1.犯罪对象是否具有被犯罪行为作用的直接性
通常意义而言,犯罪对象指得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该概念定义中规定不受任何人和物的影响,其中犯罪对象主要以精神侵犯犯罪而言,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的作用是直接的,而我国刑法法系中规定犯罪诈骗对财务和保险金的作用不具有直接性。针对上述的两种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胁迫和暴力将会直接作用和影响的财、物的所有人。
倘若,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侵犯了一定的精神法益,而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对人具有直接作用,因而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拐卖儿童的犯罪罪犯没有满14周岁。一定的场合中,司法实践中的拐卖行为直接影响和作用的并不是儿童本身,是儿童的监护人,侵犯精神法益的犯罪中侮辱罪较为典型,犯罪对象是“自我对象”的名誉、人格,具体来说,指的是人的心理,借助以人存在的物质而存在,可以说,针对暴力侮辱而言,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间接的。此外,部分人会认为信息是一些涉密犯罪的犯罪对象。即便是这种思想比较符合情理,但是信息作为一种无形的东西,不能够准确地被确定,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者影响的并不可能是无形的东西,必须借助实体的信息载体。因而,在刑法理论界中,被界定的事物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且加上反例不断涌现时,被界定的犯罪对象就需要被在此确定和修正。
2.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人的行为
国内大陆刑法法系中,犯罪对象不包括人的行为。但不少学者针对此提出了疑问,犯罪对象的概念中,将人的行为活动置于犯罪的刑法的视线之外,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基于刑法分则而言,立法实际上将人的行为作为某些犯罪对象,如:受贿。可以说,在对受贿罪的研究中里不会行贿,二者互为前提。基于行贿角度而言,行贿人的财务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方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针对这一情况而言,行贿人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行为为主,试图利用不当职务的行为去谋取利用。从受贿角度而言,刑法本条的立法者中所保护的超个人的国家法益,具体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该制度由利益承担法规及行为组织,要求影響社会职务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不被收买的职务行为。国家的工作人员以收受贿赂的行为影响了正当职务,还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鉴于此而言,行贿、受贿赂行为影响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人的活动中的一种。此外,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学领域内,自由指行动自由,宗教行为是一种按照民族意愿而进行的宗教信仰活动,针对这种解读而言,起到一定的论述作用。因此,凡事非法剥夺民族宗教信仰自由都属于非法侵占民众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针对此而言,人的活动也应当被看作为某些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针对我国刑法法系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使得犯罪客体受到相应地危害,其中犯罪对象不一定会受到一定的损害。针对此,列举出财产、经济等未受到损害而转移犯罪对象的定义。在笔者看来,该观点利用形而上的观点进行犯罪分析,因此,不能够称得上正确认识犯罪对象。可以说,不论是那种犯罪行为,对犯罪的影响包括能够让犯罪对象的形状、位置和状态发生相应改变,不论对于哪种情况而言,都认为犯罪对象受到一定损害。具体来说,犯罪对象投机倒把,从物质本身而言,没有损坏,但却损坏了正常的流通过程,使得国家管理这一客体受到影响,因此,一旦犯罪客体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所对应的犯罪对象必然受到损害。
三、结语
针对犯罪对象所涉及到的问题而言,影响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构成的要素之一是犯罪行为,也是犯罪中所必须包含的犯罪之一。总而言之,犯罪对象问题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关系不大,并且所涉及到的犯罪并不能构成相对完善的理论,鉴于此而言,从我国构成要件理论特征而言去把握我国的犯罪对象的内容,能够对犯罪对象做出全方位的全新认识。
参考文献:
[1]郑洪广.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实践疑难问题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5).
[2]丁鹏.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3).
[3]华余铭.关于犯罪对象理论定位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1).
作者简介:
吴沛轩,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