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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执法机关启动行政调查时,被调查的相对人有配合、容忍的义务。但由于我国的行政调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制性和处分性,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多遇到花费成本、受到损失或被侵害权利的情况。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上理清行政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确认相对人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便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