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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经济的的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的价值已经获得国家的认可。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分支之一,P2P平台亦是发展迅速,但跑路事件也屡见不鲜。有人认为,P2P平台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手段,识别客户风险,实现普惠金融,替代传统信贷,平台数量会越来越多,有颠覆传统金融的可能;也有人认为,P2P平台的资金成本、风控成本远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盈利模式不可持续,99%的P2P金融平台将会死亡。我觉得这两种观点都太过绝对。本文在肯定P2P是互联网金融时代创新产物的同时,将进一步分析该平台目前还存在的问题,比如: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仅仅依靠利差盈利是不足以弥补信息费用的,所以让信息完全公开透明是很难做到的;其次,其运营机制仍然是不完整的,相对于一些商业银行,该新型平台还尚待完善。针对问题的存在,笔者建议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增强网络借贷行业的透明度与自律性和制定相关完备的法律制度。
P2P网络借贷 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
P2P金融即P2P网贷,是一种网络中介平台,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该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其中该网络中介平台作为服务方,撮合借贷双方进行信息交互、信息确认和其他能促进交易成功的服务,然而仅作为中介服务,不承担资金借贷中的债务债权行为,主要是通过赚取借贷利差获利。互联网金融还包括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借助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P2P网络借贷最早产生于2005年的英国,之后在美国获得巨大发展,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Prosper 上线运营;同年5月,宜信公司在我国成立,2007年 8月,中国首个互联网的 P2P 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而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 P2P 行业规模远超英国和美国。
然而,近两年P2P平台的跑路事件数不胜数,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跑路平台多达1302家,相比2014年122家跑路平台,不是一般的增量。根据银率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底,中国全国正常运营平台共2572家,连续四个月负增长,2016年3月全国新成立P2P平台仅4家,环比上月减少66.7%。截止5月下旬,累计新增问题平台已达137家,其中跑路17家、失联82家。年前,随着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正标志对此类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由此看来,2016注定是P2P平台及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整治之年。
为什么这类平台又会如此受欢迎呢?从企业端看,由于不少信贷资源被投放给回报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导致不少民营企业存在未能被满足的融资需求;从居民端看,现实之中的资产价格暴涨使得民众对于投资回报有了更高期待,这导致银行存款利息甚至银行理财产品难以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于是各类回报率高于10%的信托产品甚至回报率更高的P2P产品成为近些年的热门之选。而P2P平台刚好满足了小微企业贷款和居民追求高利率需求,可以说是投其所好。
然而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投资者因小失大,损失惨重,事实上,P2P网络信贷,作为创新典范的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在运行机制上还是有很多的问题。
内部原因:P2P网络借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借款人为了获得资金,可以对自己进行“包装”,把自己打造成一个遵守承诺,资信良好的借款人,从而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用以欺骗贷款人,获得借贷资金。产生这一行为的原因正是在于网络借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不会进行实质性的面对面沟通,贷款者只能通过网络平台上现有的信息进行判断。因此,有的借款人就有会利用这种情况,包装自己,欺骗贷款者,获得借贷资金。即使面对着高利率的投资回报率,投资者也只能望而生畏,“用本金换利息”、“高于10%的回报率一般都是存在问题的”等话语在投资者心中根深蒂固。
相对而言,支付宝是做的成功的,其母公司是浙江蚂蚁金服,同样的从事小微金融服务,之所以马云能取得成功,是因为它拥有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可以从多年的交易数据当中,倒推出某企业的财务报表,然后给它定信用评级,依靠信用评级决定贷款数量和贷款利率。没有这么多数据做支撑,是很难去评定这个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而金融服务最值钱是信用评级。信息的获取是需要高额成本的,P2P平台的利润是远远低于此处的成本,所以也不可能投入很多资金去评定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这方面的不足便是P2P存在的问题之一。
外部原因: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缺位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时,很少有人对互联网金融提出质疑,因为这近乎走在金融创新对面。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对已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已经相当完善,当互联网金融出现之际,更多的是持观望态度,这一态势产生了监管空白,引发了许多平台卷钱走人的问题。目前,国内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立法还不系统,对其性质缺乏明确的法规界定,对其监管职责边界没有厘清。从中可以看出,虽然 P2P 网络借贷平台实际经营业务具有明确的金融中介属性,但其设立条件与普通公司并没有区别,市场准入标准并无特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也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从而导致行业混乱、风险多发的局面,P2P 网络借贷平台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整个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曾有学者指出:“最能做P2P的是谁?银行,所以在金融界我看到更有希望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而不是互联网+。”银行的监管体制更为完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在信息中介职能方面,P2P利用其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优势,让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由此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但是,在信用中介职能方面,P2P这一扮演中介角色的平台,目前还远远不如传统金融。首先是风险信息的不完备,大数据仅涵盖线上数据,线下数据的获取还要靠传统手段。而P2P所面对的贷款人往往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人。这部分群体的征信体系还远未完善,经营效益、信用风险等关键信息难以获取。其次是风险控制手段遠不如传统金融。目前大部分P2P风险控制所依靠的房地产抵押、风险调查等手段与传统金融所采用的手段大同小异,而风险控制程度远不如传统金融,这无疑加大了运营成本。但为什么在英美国家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呢?因为在英美国家,P2P摆脱信用中介职能,仅仅承担信息中介職能的纯粹中介机构,是专注于信息撮合的服务平台。但我国的大部分P2P已经偏离了这个方向,而向信用中介发展。演变成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就本文中提到的三种投资理财方式,此处做一个假设:你现有100万闲置资金,回报率一般的商业银行、回报率稍高些的阿里小贷,回报率较高的P2P平台选其一,相信在如今的这种形式下,只有少部分风险激进型的投资者才会选择第三种投资方式吧!
总之,不可否认,P2P在短期是可以赚钱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而这一平台并未能保证贷款借方信息不对称得到相当大克服,最终并未能成功的促成交易,因为这笔交易的成功建立在你对借方信用的了解和评估的基础之上。而这个信用的了解和评估需要大量的信息,要想获得这些信息时要付出成本的,而这些P2P仅平台靠借贷利差所获得的盈利并不能弥补获取信息的成本,所以它们大多数无法存在下去。前不久,在宜信财富的十周年庆典上,CEO唐宁指出:过去十年是P2P的十年,而未来十年将是FOF的十年。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经济的的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的价值已经获得国家的认可。但是,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分支P2P,要想取的发展,必须取得较大程度上的改进与发展,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增强网络借贷行业的透明度与自律性和制定相关完备的法律制度等刻不容缓;否则的话,也许就如大部分人的预期,最终99%的P2P金融平台将走向失败,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也是重大的。
作者简介:曹亚梅,1993年1月,女,汉,江苏南通,硕士研究生,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国际商务
[1] 范娜.当前我国P2P行业现状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启示[J].商业银行经营管理,2016(324):57—60.
[2] 沈良辉,陈莹.美国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征信,2014(61-65).
[3] 张珏敏.信息不对称下网络借贷行为的实证研究[J],2015(13-24).
[4] 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
[5] Berkovich, E." Search and herding effects in peer-to-peer lending: evidence from prosper.com". Annals of Finance. 2011.
P2P网络借贷 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
P2P金融即P2P网贷,是一种网络中介平台,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该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其中该网络中介平台作为服务方,撮合借贷双方进行信息交互、信息确认和其他能促进交易成功的服务,然而仅作为中介服务,不承担资金借贷中的债务债权行为,主要是通过赚取借贷利差获利。互联网金融还包括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借助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P2P网络借贷最早产生于2005年的英国,之后在美国获得巨大发展,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Prosper 上线运营;同年5月,宜信公司在我国成立,2007年 8月,中国首个互联网的 P2P 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而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 P2P 行业规模远超英国和美国。
然而,近两年P2P平台的跑路事件数不胜数,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跑路平台多达1302家,相比2014年122家跑路平台,不是一般的增量。根据银率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底,中国全国正常运营平台共2572家,连续四个月负增长,2016年3月全国新成立P2P平台仅4家,环比上月减少66.7%。截止5月下旬,累计新增问题平台已达137家,其中跑路17家、失联82家。年前,随着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正标志对此类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由此看来,2016注定是P2P平台及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整治之年。
为什么这类平台又会如此受欢迎呢?从企业端看,由于不少信贷资源被投放给回报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导致不少民营企业存在未能被满足的融资需求;从居民端看,现实之中的资产价格暴涨使得民众对于投资回报有了更高期待,这导致银行存款利息甚至银行理财产品难以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于是各类回报率高于10%的信托产品甚至回报率更高的P2P产品成为近些年的热门之选。而P2P平台刚好满足了小微企业贷款和居民追求高利率需求,可以说是投其所好。
然而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投资者因小失大,损失惨重,事实上,P2P网络信贷,作为创新典范的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在运行机制上还是有很多的问题。
内部原因:P2P网络借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借款人为了获得资金,可以对自己进行“包装”,把自己打造成一个遵守承诺,资信良好的借款人,从而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用以欺骗贷款人,获得借贷资金。产生这一行为的原因正是在于网络借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不会进行实质性的面对面沟通,贷款者只能通过网络平台上现有的信息进行判断。因此,有的借款人就有会利用这种情况,包装自己,欺骗贷款者,获得借贷资金。即使面对着高利率的投资回报率,投资者也只能望而生畏,“用本金换利息”、“高于10%的回报率一般都是存在问题的”等话语在投资者心中根深蒂固。
相对而言,支付宝是做的成功的,其母公司是浙江蚂蚁金服,同样的从事小微金融服务,之所以马云能取得成功,是因为它拥有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可以从多年的交易数据当中,倒推出某企业的财务报表,然后给它定信用评级,依靠信用评级决定贷款数量和贷款利率。没有这么多数据做支撑,是很难去评定这个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而金融服务最值钱是信用评级。信息的获取是需要高额成本的,P2P平台的利润是远远低于此处的成本,所以也不可能投入很多资金去评定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这方面的不足便是P2P存在的问题之一。
外部原因: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缺位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时,很少有人对互联网金融提出质疑,因为这近乎走在金融创新对面。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对已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已经相当完善,当互联网金融出现之际,更多的是持观望态度,这一态势产生了监管空白,引发了许多平台卷钱走人的问题。目前,国内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立法还不系统,对其性质缺乏明确的法规界定,对其监管职责边界没有厘清。从中可以看出,虽然 P2P 网络借贷平台实际经营业务具有明确的金融中介属性,但其设立条件与普通公司并没有区别,市场准入标准并无特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也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从而导致行业混乱、风险多发的局面,P2P 网络借贷平台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整个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曾有学者指出:“最能做P2P的是谁?银行,所以在金融界我看到更有希望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而不是互联网+。”银行的监管体制更为完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在信息中介职能方面,P2P利用其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优势,让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由此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但是,在信用中介职能方面,P2P这一扮演中介角色的平台,目前还远远不如传统金融。首先是风险信息的不完备,大数据仅涵盖线上数据,线下数据的获取还要靠传统手段。而P2P所面对的贷款人往往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人。这部分群体的征信体系还远未完善,经营效益、信用风险等关键信息难以获取。其次是风险控制手段遠不如传统金融。目前大部分P2P风险控制所依靠的房地产抵押、风险调查等手段与传统金融所采用的手段大同小异,而风险控制程度远不如传统金融,这无疑加大了运营成本。但为什么在英美国家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呢?因为在英美国家,P2P摆脱信用中介职能,仅仅承担信息中介職能的纯粹中介机构,是专注于信息撮合的服务平台。但我国的大部分P2P已经偏离了这个方向,而向信用中介发展。演变成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就本文中提到的三种投资理财方式,此处做一个假设:你现有100万闲置资金,回报率一般的商业银行、回报率稍高些的阿里小贷,回报率较高的P2P平台选其一,相信在如今的这种形式下,只有少部分风险激进型的投资者才会选择第三种投资方式吧!
总之,不可否认,P2P在短期是可以赚钱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而这一平台并未能保证贷款借方信息不对称得到相当大克服,最终并未能成功的促成交易,因为这笔交易的成功建立在你对借方信用的了解和评估的基础之上。而这个信用的了解和评估需要大量的信息,要想获得这些信息时要付出成本的,而这些P2P仅平台靠借贷利差所获得的盈利并不能弥补获取信息的成本,所以它们大多数无法存在下去。前不久,在宜信财富的十周年庆典上,CEO唐宁指出:过去十年是P2P的十年,而未来十年将是FOF的十年。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经济的的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的价值已经获得国家的认可。但是,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分支P2P,要想取的发展,必须取得较大程度上的改进与发展,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增强网络借贷行业的透明度与自律性和制定相关完备的法律制度等刻不容缓;否则的话,也许就如大部分人的预期,最终99%的P2P金融平台将走向失败,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也是重大的。
作者简介:曹亚梅,1993年1月,女,汉,江苏南通,硕士研究生,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国际商务
[1] 范娜.当前我国P2P行业现状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启示[J].商业银行经营管理,2016(324):57—60.
[2] 沈良辉,陈莹.美国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征信,2014(61-65).
[3] 张珏敏.信息不对称下网络借贷行为的实证研究[J],2015(13-24).
[4] 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
[5] Berkovich, E." Search and herding effects in peer-to-peer lending: evidence from prosper.com". Annals of Finance.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