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和周建人重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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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一些人看历史不从社会环境出发,抽象地议论复杂的人与事,那其实也是非历史主义的态度。
  
  最近读到奇文一篇——《鲁迅与许广平的事实重婚》(作者张耀杰),因此文涉及到我的父亲、我的三叔以及拙作《鲁迅与我七十年》,文章并以“不人道、不文明”为结语……为了不使“谬种流传”,我不得不说几句了。免得到了我“百年之后”,或有读过此文而又被误导的读者受众责怪我:“当时为什么不……”如何如何?!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的母亲——许广平(景宋)先生——便抱定宗旨:尽可能地把有关鲁迅的资料供奉社会去研究、学习、继承;并婉言辞任一切有关鲁迅的博物馆、纪念馆类的职务。我则由于所学专业和年龄的缘故,也不涉足“鲁迅研究”。数十年来,经过专家们的努力和探索,鲁研篇目浩如烟海,博大精深,振奋着民族精神,令我感佩之至。
  然而,不和谐的音调也时不时地冒出来,《鲁迅与许广平的事实重婚》即是一例。
  鲁迅(本名周树人)和周建人兄弟二人,都是在事实婚姻不存在多年之后,重组新的家庭,这是众所周知的,本无隐秘。读过俞芳先生回忆录和诸多有关史料的读者、研究者,更能明晰周建人是如何遭受威逼而被迫离开八道湾住家;三兄弟共有房产及供养生母的协议;以及鲁迅和朱安的“婚姻”是如何制造出来的……
  我依然不敢妄认自己为鲁迅研究方面的“行家”,但,家里的事,总不会比外人知道得少。
  目前,征得三叔周建人之女周蕖、顾明远夫妇的同意,将当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和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维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决”的全部文字录印公布,以正视听。
  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一九五一年民判字第六五三号
  原告:周芳子(即羽太芳子) ,女,五十七岁,日本人,现住北京市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未到庭。
  应代理人:周丰二(原告之子) ,男三十三岁,浙江绍兴人,中法大学毕业,现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经济计划司工作,住同前。
  被告:周建人,男,六十四岁,浙江绍兴人,现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副署长,住本市东总布胡同弘通观二号。
  右当事人因一九五一年三月八日民字第六五三号离婚一案,起诉到院,经本院审理终结,判决如左:
  主 文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婚姻关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灭。
  二、原告请求被告让与房屋等主诉均驳回。
  三、被告与周丰二终止父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 实
  被告周建人与周树人、周作人系同胞兄弟,一九九年周作人与周信子(日本人)结婚;一九一二年秋周信子将其妹周芳子(即原告)由日本招来中国住于浙江绍兴被告家中,后因周信子与周树人说合,由被告之母主持,于一九一四年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后以言语隔阂,感情不够融洽。一九一九年周树人周作人因均在北京,遂将原籍房产出卖,购置北京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房一所,随后原被告亦来北京住于该所房内。此时双方感情已日趋恶化被告感到不堪同居;乃于一九二五年去上海商务印书馆任编辑工作此后双方迄未同居。惟被告在生活上供给原告母子等(时原先已有女鞠子及子丰二、丰三---已故)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生活费。旋被告在上海又与王蕴如结婚。
  一九三七年一月,被告为母庆寿,携王蕴如自沪来京,先去周树人家(宫门口西三条二十一号), 后到八道湾十一号看视其母,原告得悉,找与被告口角,事后次子丰二闻知即向被告理论争吵,并以短刀威胁,经人拦阻,被告乃就居周树人家,次日返沪。自此原被告间,不但愈不相容,即被告与周作人间,亦相恨甚深;被告此后除对其女鞠子有时加以经济上的补助外,对原告及关系人在经济上均断绝供给。“七七”事变后,日寇侵占北京,被告惧受原告等假藉日寇势力对之加以迫害,母死(一九四三年)亦不敢归视。原告及女鞠子、子丰二在京依附周作人夫妇共同生活。
  周作人于一九三九年曾任北京大学文学院长,一九四二年任日伪教育总署督办,充当汉奸,而鞠子曾随周作人赴日本东京,丰二曾身伪联银总行金融科任伪职,被告因与原告等意志不同,此后对鞠子的一些补助亦予断绝,从此双方音信不通,北京解放后,被告来京工作,虽丰二约被告谈话,而被告则严予拒绝。
  当一九四九年四、五月间,被告兄弟三人所共有之北京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房屋,除周作人的三分之一因汉奸案被人民政府没收外,其余周树人及被告周建人各自所有之三分之二均经被告周建人与周树人夫人捐献人民政府,因之原告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帮助医药费,并对被告的捐献房屋提出异议,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单独捐献不能同意,请求被告让与该房三分之一财产。
  被告以与原告感情不合、意志不同,婚姻关系早已消灭,故捐献之财产不能认为共同财产。并以自己亦已年老,根据收入情况,无力帮助原告医药费用,并对原告母子等过去所为,深感愤慨,要求与子丰二脱离父子关系。
  本案原告因病未能出席,由其子丰二代理。
  理 由
  
  查双方婚后感情日渐不洽,自一九二五年被告以与原告不甚同居,去上海后迄今已二十五年并未与其共同生活。一九三七年一月一日被告因母亲寿辰来京,双方竟而口角争吵,丰二更持刀威胁,拟对被告加以迫害蛮横无理,双方关系遂至断绝。“七七”事变后,日寇侵占北京,原告母子等生活依附周逆作人,叛国投敌,鞠子更于一九四年随周逆作人奔赴日本东京,丰二自中法大学毕业,即在伪联银总行服务,为敌效劳。被告始终坚持了革命的人民立场,保卫祖国,保卫和平,进行反侵略的斗争,而与依附周逆作人的周芳子及叛变祖国的丰二和鞠子断绝关系,实属正当。且在日伪及蒋匪统治时期,所有革命人士随时随地都遭受反动政府之迫害,因此,如强调被告当时未在日伪及蒋匪统治时期的伪法院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不认为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显有未当,本案原告与被告之婚姻关系,实际上既已不存在,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即属无据。应予确认定为主文第一项之判决。
  查双方夫妻关系,既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即不存在,应确认双方夫妻关系从一九三七年一月起即行消灭,因此就被告一九四九年四、五月间已捐献之坐落北京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之三分之一房屋,即无夫妻共同关系可言,而被告之捐献此房更无征得原告同意之必要。现原告仍据以请求被告让与该项房屋三分之一,显无理由。应予驳回。
  至于原告所请被告帮助医药费一节,根据上述理由,被告对原告现亦不复存在此项帮助之义务。故原告此项请求亦予一并驳回。
  关于被告与丰二脱离父子关系之请求,查父子关系乃系血亲关系,自无消灭之可能,惟查周丰二于一九三七年一月曾对被告持刀威胁,意图迫害,后则背叛祖国觍颜效劳于敌伪,现被告提出与之终止父子间的权利关系,所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基上论结,故判决如主文。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
  如不服本判决,应予接到后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状,由本院转送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院长兼审判长王斐然
  庭长李葆真
  副庭长 来世昌
  代理审判员 宗宁
  助审员 方学康
  一九五一年五月 日
  缮写 刘时飞校对 周淑蓁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一九五一年度民上(二)字笫一三二五号
  
  上诉人 周芳子(即羽太芳子),女,五十五岁,日本人,现住北京市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未到庭。
  上诉人 周丰二,男三十三岁,浙江绍兴人住同
  被上诉人 周建人,男六十四岁,浙江绍兴人,住本市东总布胡同弘通观二号。
  右列上诉人为诉请离婚及被诉中止父子权利义务关系一案,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的第一审判,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维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决
  理 由
  本院就原卷所附材料加以分析,并向熟悉当事人家庭的情况的有关亲友章廷谦、寿株邻、周丰一作一系列的调查访问及传讯,了解本案全部情况,特作如下之论断:
  查上诉人 周芳子和被上诉人周建人系于一九一四年结婚,当时中国是个卖国政府统治的半封建的国家,深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宰割。周芳子与其姊周信子(即周作人之妻)深受日本帝国主义思想的熏染,一贯歧视中国人民,以致在婚后,造成家庭中不调和的民族的和政治的斗争。被上诉人是个具有民族气节和革命意志的爱国民主人士,何甘忍受此种精神上的压迫?乃于一九二五年前后,毅然离开家庭,赴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作。嗣在上海另与王蕴如结婚,一方面表示对周芳子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面仍供给他们生活费。一九三七年一月,被上诉人至北京为母祝寿, 周芳子即与发生冲突,其子周丰二且公然拔刀威胁被上诉人,并打电话给日本领事馆,欲对被上诉人加以危害。被上诉人于次日即行返沪。当时中国正值双十二事件爆发之后,全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已经形成,逐步地走向团结抗日的道路,国人抗日情绪至为高涨,被上诉人即与周芳子完全断绝关系,抗日战争爆发后周作人在周信子与周芳子姊妹的影响之下,叛国投敌,作了汉奸。而被上诉人则发扬民族正气,参加并坚持了反侵略的抗日斗争,双方已变为不共戴天的民族敌人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岂能谓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故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灭,而驳回周芳子的离婚之诉,是完全正确的,合理的。婚姻关系既早已消灭,以往一贯敌视中国人民利益的周芳子,自不得适用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向被上诉人要求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周芳子上诉把她以往一贯敌视中国人民的行为,曲解为被上诉人遗弃的结果,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应予驳回。
  至被上诉人诉请与周丰二终止父子关系一节,本院鉴于周丰二一贯不认被上诉人为其生父,并曾于一九三七年一月,持刀威胁被上诉人,意图迫害;以后并追随周作人觍颜事敌的种种情形,应维持原审的判决,宣告终止被上诉人与周丰二间的父子权利义务关系。
  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庭长陆鸿仪
  副庭长邢亦民
  笫二审判组组长孙敬毅
  代理审判员彭泽棠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二日
  学习书记员 陈文浩(印)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印)
  (周海婴年方八十于2009年元旦日夕阳西下时录毕)
  末后,必须要说的是:
  当年,在日本求学的鲁迅被母亲“急召”返回绍兴,即令“拜堂”与朱安成婚。鲁迅不忍伤母亲的心,无奈遵命。是夜,他在厅堂长坐一宿。翌晨,友人孙伏园来探望,只见“新郎官”前襟泪湿一片。鲁迅并未和朱安同房,隔天后即返日本继续求学。
  鲁迅归国后,曾规劝朱安识字、学文化……朱安拒绝了。
  此后,鲁迅又征求过朱安;今后是回娘家呢,还是自谋出路?朱安明确回答:“陪娘娘(鲁母)一辈子,自己的家,是决意不回去了。”鲁迅应允朱安,她与母亲的生活费用,今后由自己承担。1936年,鲁迅去世后,仍由许广平勉力承担着。此时的八道湾三兄弟共有的房屋,则全部由周作人独占了,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也一概不予理睬……
  既然鲁迅与朱安就“关系”问题早已经“讲清楚了”,况且在当时险恶的政治境况下,鲁迅也不可能自投国民党的法院去办理与朱安的“正式”离婚手续……所以,直到去世,朱安从没有对鲁迅与许广平的婚姻提出过异议。
  真难为了“事实重婚”的撰文者,虽迎合了“猎奇者”的口味,煞有介事耸人听闻,却连事实的来龙去脉都没搞清楚,而且还以道学的口吻指陈旧事(八十五年前的民国时代)。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强调“人各有己,自他两利”。鲁迅在处理朱安的事情时就是本着这个原则。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对此都深为理解与同情。在妇女没有得到解放的年月,他们从良知与爱做到了“自他两利”。现在一些人看历史不从社会环境出发,抽象地议论复杂的人与事,那其实也是非历史主义的态度。
  鲁迅与朱安,周建人与羽太芳子的离异,在不同的历史境况下,都按照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了了断。不服气的,也得到了法律的答复:“维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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