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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定位在专业培养模式上,但是,近几年来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摆脱传统培养目标的束缚,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并从转变教育观念、调整教学方式和改革课程体系等方面入手,建立全新的理念和思路,以适应就业形势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使法学专业学生有更多、更好的就业渠道。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人才培养目标;就业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定位在专业培养模式上,即强调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因此,过去法学专业的毕业后主要从事法学基层部门以及司法实践等工作,强调人才培养的对口性。但是近几年来,情况有了较大的变化,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进入专业对口单位越来越难,单纯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法律人才的目标培养进行重新定位和探索势在必行。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必要性
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其结果,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的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的轨道。
在当前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教育中,注重基础理论教育的法律专业教育体现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学生毕业后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很难,即使真正从事了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刚毕业的大学生也很难迅速进入角色,适应岗位需求。
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使得当前的法律专业教育者必须重新审视对于学生培养的目标,对于人才模式构建的新思路。培养应用型的服务于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可以通晓法律理论,解决人民群众实际生活的法律难题,真正的服务社会,实现毕业于就业的零对接更需要对专业教学、考核、实践进行有益的探索,这是基于社会需求对于学生培养的目标的重构。
二、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方式
(一)建立校内培训基地,训练学生职业技能
可以在学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并开通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对外服务。工作站的性质具有两重性:对外,是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工作站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1.通过热线电话咨询的解答工作,培训学生处理案件的基本技巧
对于工作站接待咨询案件近,指导老师都从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了解案件的重要信息、分析案情,及如何提供咨询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精心指点,教会学生处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技巧。经过这样的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学生在今后的实习中将有更好的适应能力和表现,也将会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与此同时,真实的实践环境减少了与现实工作环境的差距,更有利于学生的就业。
2.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强化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在校内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可行性更高,操作也更容易,但是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的主要是咨询案件,与律师所办案件相比,案件的资料不完整,学生所接受的训练有限,在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时,仍然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为了进一步缩短这一过程,可以与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由事务所向工作站提供尚未开庭的典型个案作为教学使用,工作站负责指导学生完成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供承办律师参考。
对于律师事务所移送的所有案件,指导老师对如何寻找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如何寻求突破点等问题,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接触这些真实的案卷,学生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并形成了非常直观的认识,有效地强化了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学生分析案件的能力也将得到较为明显地提高。
3.通过完整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全面培训学生的律师业务技能
无论是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是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实际的工作都会与日常对学生的训练已经教学有所差别。书本上的知识与学生实际碰到的案件会有不同,在如何完成教学,并且使学生在掌握了基本而且扎实的法理知识基础上灵活应用于实际案例中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在建立相应的校内与校外实训基地基础上,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外聘教师进行专业教学和实践的指导。外聘老师丰富的经验也会让学生更为信服,学到更多的实践经验。
(二)将模拟审判实践教学活动纳入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环节
国内各高校对于如何开展模拟审判教学活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最为常见的做法是在诉讼法课程结束后,由学生自发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为了保证该课程在提高学生诉讼技能方面的实际效果,根据模拟审判活动的特点,建立以模拟审判课程作为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模式。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同时,为了保证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以真实个案仿真模拟的基本教学模式,并设立法官、律师点评环节,通过这些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专家点评,使模拟审判更加贴近现实,这对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诉讼程序无疑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来自实务界的声音无疑反映了社会对高校培训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肯定与支持。
(三)充分利用寒暑假期开展专业见习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综合技能
常规的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非常有限,法学专业学生利用假期进行专业见习。在见习中了解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甚至公安局、司法局的工作职能以及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乃至公安局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技巧,对今后所要从事的法律职业有更深刻的认识,缩短其从学校到社会的适应时间,增强其竞争力。
三、结论
关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方面,中国目前有三种学说,一为“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二为“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三为“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培养应该更为突出,这也是应用型人才需要具备的能力。
事实上,关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问题,近年来已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并引发了相关的大讨论。在各类法学期刊及网站上都能见到关于法学教学改革问题的大量文章,这些文章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方法见仁见智。而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日趋增长的需求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却在说明一个不争的事实: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也许能很好地印证这一点。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美国的法学教育在选才、授课、师资配备、就业考试等多方面坚持了社会需要为主的基本原则,将法学教育融于社会需求之中,从而保证了所培养人才的实用性,另一方面,实用性人才的大量产生又将现实生活中急需的理论问题反映出来,这就保证了美国法学理论的前沿性和实用性,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在美国,法律训练和教育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使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出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各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法学教育造就了一批杰出的政治领袖和律师,对美国的法治建设功不可没。
可见,无论从摸索法学教育改革实践来看,还是从外国的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来看,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因此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不断探索和完善该目标的实现方式。
参考文献
[1]周谷平,徐立清.论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3).
[2]张乐平,路景菊.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5(9).
[3]朱颖俐.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及实现[J].韶关学院学报,2008(1).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学;人才培养目标;就业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定位在专业培养模式上,即强调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因此,过去法学专业的毕业后主要从事法学基层部门以及司法实践等工作,强调人才培养的对口性。但是近几年来,情况有了较大的变化,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进入专业对口单位越来越难,单纯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法律人才的目标培养进行重新定位和探索势在必行。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必要性
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其结果,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的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的轨道。
在当前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教育中,注重基础理论教育的法律专业教育体现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学生毕业后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很难,即使真正从事了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刚毕业的大学生也很难迅速进入角色,适应岗位需求。
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使得当前的法律专业教育者必须重新审视对于学生培养的目标,对于人才模式构建的新思路。培养应用型的服务于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可以通晓法律理论,解决人民群众实际生活的法律难题,真正的服务社会,实现毕业于就业的零对接更需要对专业教学、考核、实践进行有益的探索,这是基于社会需求对于学生培养的目标的重构。
二、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方式
(一)建立校内培训基地,训练学生职业技能
可以在学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并开通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对外服务。工作站的性质具有两重性:对外,是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工作站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1.通过热线电话咨询的解答工作,培训学生处理案件的基本技巧
对于工作站接待咨询案件近,指导老师都从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了解案件的重要信息、分析案情,及如何提供咨询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精心指点,教会学生处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技巧。经过这样的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学生在今后的实习中将有更好的适应能力和表现,也将会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与此同时,真实的实践环境减少了与现实工作环境的差距,更有利于学生的就业。
2.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强化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在校内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可行性更高,操作也更容易,但是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的主要是咨询案件,与律师所办案件相比,案件的资料不完整,学生所接受的训练有限,在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时,仍然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为了进一步缩短这一过程,可以与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由事务所向工作站提供尚未开庭的典型个案作为教学使用,工作站负责指导学生完成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供承办律师参考。
对于律师事务所移送的所有案件,指导老师对如何寻找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如何寻求突破点等问题,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接触这些真实的案卷,学生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并形成了非常直观的认识,有效地强化了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学生分析案件的能力也将得到较为明显地提高。
3.通过完整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全面培训学生的律师业务技能
无论是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是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实际的工作都会与日常对学生的训练已经教学有所差别。书本上的知识与学生实际碰到的案件会有不同,在如何完成教学,并且使学生在掌握了基本而且扎实的法理知识基础上灵活应用于实际案例中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在建立相应的校内与校外实训基地基础上,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外聘教师进行专业教学和实践的指导。外聘老师丰富的经验也会让学生更为信服,学到更多的实践经验。
(二)将模拟审判实践教学活动纳入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环节
国内各高校对于如何开展模拟审判教学活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最为常见的做法是在诉讼法课程结束后,由学生自发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为了保证该课程在提高学生诉讼技能方面的实际效果,根据模拟审判活动的特点,建立以模拟审判课程作为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模式。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同时,为了保证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以真实个案仿真模拟的基本教学模式,并设立法官、律师点评环节,通过这些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专家点评,使模拟审判更加贴近现实,这对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诉讼程序无疑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来自实务界的声音无疑反映了社会对高校培训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肯定与支持。
(三)充分利用寒暑假期开展专业见习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综合技能
常规的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非常有限,法学专业学生利用假期进行专业见习。在见习中了解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甚至公安局、司法局的工作职能以及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乃至公安局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技巧,对今后所要从事的法律职业有更深刻的认识,缩短其从学校到社会的适应时间,增强其竞争力。
三、结论
关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方面,中国目前有三种学说,一为“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二为“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三为“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培养应该更为突出,这也是应用型人才需要具备的能力。
事实上,关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问题,近年来已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并引发了相关的大讨论。在各类法学期刊及网站上都能见到关于法学教学改革问题的大量文章,这些文章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方法见仁见智。而社会对应用型法学人才日趋增长的需求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却在说明一个不争的事实: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
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也许能很好地印证这一点。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美国的法学教育在选才、授课、师资配备、就业考试等多方面坚持了社会需要为主的基本原则,将法学教育融于社会需求之中,从而保证了所培养人才的实用性,另一方面,实用性人才的大量产生又将现实生活中急需的理论问题反映出来,这就保证了美国法学理论的前沿性和实用性,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在美国,法律训练和教育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使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出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各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法学教育造就了一批杰出的政治领袖和律师,对美国的法治建设功不可没。
可见,无论从摸索法学教育改革实践来看,还是从外国的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来看,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因此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不断探索和完善该目标的实现方式。
参考文献
[1]周谷平,徐立清.论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3).
[2]张乐平,路景菊.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5(9).
[3]朱颖俐.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及实现[J].韶关学院学报,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