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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在建船舶因尚未通过各项技术检验和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更不具备从事船舶营运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而非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