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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公司设立瑕疵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国,却没有与此相关的救济制度,只规定了行政撤销制度。然而,行政撤销只是行政机关对瑕疵设立公司的一种惩治措施,在受害人保护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撤销制度、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分析,探讨适合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时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