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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尝试对 "林木"、"林木折断"、"损害"概念进行辨析。该责任成立有"致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四要件。免责事由包括三种情况: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
关键词:林木;损害;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包括两大机能,一为填补损害,一为预防损害。无论从填补损害,还是从预防损害的角度,均有必要把林木致人损害写入《侵权责任法》之中。
一、林木致人损害相关概念内涵辨析
这里的林木,既可以是天然生长的林木,也可以是人工种植的林木;既可以是林地中的林木,也可以是公共道路旁的林木或院落周围零星生长的林木。损害,既应该包括人身损失,也应该包括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比以上两个条文,我们发现,用词从"树木"更新成"林木"。窃以为这样更新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比如竹子在植物属性上是"草"而不是"树",再如,粗大断裂的藤条照样有伤人的可能。这样看来,以"林木"概括之更加科学严谨。
林木倾倒或果实坠落没有写入新的侵权法,是林木倾倒或果实坠落发生效率极低,不值得动用法律来规制吗?但是,实践中出现过椰树果实坠落砸伤路人、树木倒伏压坏路旁汽车等情况。这些法律实务说明,树木倾倒或果实坠落也是需要纳入法律视野的。
分析上述兩个条文规定中的变化,是林木折断一词已经全部概括了林木折断、林木倾倒、果实坠落三种情况。还是林木折断扩大解释到林木倾倒、果实坠落两种情况呢?
在对林木致害方式的理解上,应当包括林木折断和林木倾倒。林木折断,指林木从某处断裂,指林木整体断裂和树枝断裂两种情况。林木倾倒指林木倾斜、倒伏在地但均未折断的情形。新《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果实坠落损害责任,在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怎样适用法律,并不明确。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是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坠落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尽管果实坠落不是在建筑物上坠落,但果实坠落并无特殊之处,适用同样的规则是有道理的;二是比照林木损害责任的规定,因为树木上的过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与林木折断的情形并无两样,适用同样的规则也没有问题。既然如此,当然是比照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规定更为妥当和便捷。因此,在实践中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的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规则处理。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例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固定好新栽的林木,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例如,要及时修剪干枯的树枝、采伐干枯的树木,及时清理树上的积雪,及时采摘成熟的果实、砍掉枯萎的藤条等。
二、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导致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须存在致害行为。因被断落树干砸伤,造成颅脑损伤八级伤残,59岁的姚女士将林木所有者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告上法院,2011年1月份,朝阳法院审结此案,姚女士依法获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这是林木致害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
二是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一般为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亦可能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上例中,姚女士既有颅脑损伤八级伤残这一人身伤害,也有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三是损害事实须与林木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为有因果关系;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有时候,林木致人损害的原因属于自然力的原因,只要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同样具备因果关系要件。
四是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至于为什么采过错责任主义,德国学者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第一,从道德观念的角度来看,个人就自己过错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反之,若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的能事时,在道理上无可非难,应不负侵权责任。第二,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过错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第三,人的尊严,过错责任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欠缺,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其过失的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首先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勿须受害人证明。姜女士被路边行道树上突然断落约碗口粗的树枝砸中头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该市桐柏北路行道树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大风条件下行道树枯枝被刮断,致原告受伤致残,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被告应担赔偿责任。
三、林木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林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第一,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第二,不可抗力,如果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不同,如第二个案例中,树木枯枝应及时清理,风大刮断枯枝,其管理人有过错,非不可抗力。再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但由于虫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林木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林木果实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假如,他人驾驶机动车撞到林木上,造成林木倾斜,后来林木倾倒或者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在该林木被撞倾斜后,自己为了防止该林木倾倒或者折断而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9-10.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097
[3]中国法制出版社《侵权赔偿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20.
关键词:林木;损害;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包括两大机能,一为填补损害,一为预防损害。无论从填补损害,还是从预防损害的角度,均有必要把林木致人损害写入《侵权责任法》之中。
一、林木致人损害相关概念内涵辨析
这里的林木,既可以是天然生长的林木,也可以是人工种植的林木;既可以是林地中的林木,也可以是公共道路旁的林木或院落周围零星生长的林木。损害,既应该包括人身损失,也应该包括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比以上两个条文,我们发现,用词从"树木"更新成"林木"。窃以为这样更新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比如竹子在植物属性上是"草"而不是"树",再如,粗大断裂的藤条照样有伤人的可能。这样看来,以"林木"概括之更加科学严谨。
林木倾倒或果实坠落没有写入新的侵权法,是林木倾倒或果实坠落发生效率极低,不值得动用法律来规制吗?但是,实践中出现过椰树果实坠落砸伤路人、树木倒伏压坏路旁汽车等情况。这些法律实务说明,树木倾倒或果实坠落也是需要纳入法律视野的。
分析上述兩个条文规定中的变化,是林木折断一词已经全部概括了林木折断、林木倾倒、果实坠落三种情况。还是林木折断扩大解释到林木倾倒、果实坠落两种情况呢?
在对林木致害方式的理解上,应当包括林木折断和林木倾倒。林木折断,指林木从某处断裂,指林木整体断裂和树枝断裂两种情况。林木倾倒指林木倾斜、倒伏在地但均未折断的情形。新《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果实坠落损害责任,在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怎样适用法律,并不明确。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是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坠落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尽管果实坠落不是在建筑物上坠落,但果实坠落并无特殊之处,适用同样的规则是有道理的;二是比照林木损害责任的规定,因为树木上的过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与林木折断的情形并无两样,适用同样的规则也没有问题。既然如此,当然是比照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规定更为妥当和便捷。因此,在实践中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的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规则处理。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例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固定好新栽的林木,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例如,要及时修剪干枯的树枝、采伐干枯的树木,及时清理树上的积雪,及时采摘成熟的果实、砍掉枯萎的藤条等。
二、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导致林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须存在致害行为。因被断落树干砸伤,造成颅脑损伤八级伤残,59岁的姚女士将林木所有者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告上法院,2011年1月份,朝阳法院审结此案,姚女士依法获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这是林木致害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
二是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一般为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亦可能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上例中,姚女士既有颅脑损伤八级伤残这一人身伤害,也有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三是损害事实须与林木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为有因果关系;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有时候,林木致人损害的原因属于自然力的原因,只要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同样具备因果关系要件。
四是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至于为什么采过错责任主义,德国学者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第一,从道德观念的角度来看,个人就自己过错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反之,若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的能事时,在道理上无可非难,应不负侵权责任。第二,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过错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第三,人的尊严,过错责任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欠缺,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其过失的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首先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勿须受害人证明。姜女士被路边行道树上突然断落约碗口粗的树枝砸中头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该市桐柏北路行道树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大风条件下行道树枯枝被刮断,致原告受伤致残,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被告应担赔偿责任。
三、林木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林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第一,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第二,不可抗力,如果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不同,如第二个案例中,树木枯枝应及时清理,风大刮断枯枝,其管理人有过错,非不可抗力。再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但由于虫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林木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林木果实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假如,他人驾驶机动车撞到林木上,造成林木倾斜,后来林木倾倒或者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在该林木被撞倾斜后,自己为了防止该林木倾倒或者折断而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9-10.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097
[3]中国法制出版社《侵权赔偿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