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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工程计价模式,己有上百年的历史。史实证明,清单计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它在建筑市场中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工程造价的下降,为业主降低了工程投资,維护了业主的利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明确了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其结算方法优于定额计价模式,提高了结算工作效率,该计价模式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巨大变革,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清单计价模式;竣工结算的类型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特点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资料,并结合工程特点、市场行情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而确定的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构成。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数量按实际发生调整结算。
1.2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为合价包干项目,其价格结算时一般均不得调整,因此施工单位投标时须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增加、减少及设计变更的风险。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
1.3 综合单价分析表
清单项目的工、料、机的耗量和材料价格、管理费用和利润等,故建设单位招标时均会要求施工单位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料、机的消耗量和材料价格、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得超过政府现行有关造价定额标准,而这些参数是变更和增加工程价格换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1.4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项目
施工单位若未填报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结算时不予计量,因此施工单位投标时必须仔细核对招标工程清单,以免漏报。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类型
2.1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竣工结算时只调整工程数量。这种合同类型适用范围较广,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分摊,是目前主流的合同结算类型。
2.2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
现行的 CB50500 -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但目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还有一种合同类型应用较广,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即工程数量和综合单价均不得调整。该合同类型一般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能准确计算、技术较简单、风险较小的工程项目,其结算相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工程较为简单,但施工风险则集中在施工单位方面。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编制依据
结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投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答疑纪要、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竣工图纸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工程洽商纪录、会议纪要;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现场签证单;材料设备更换和单价呈批审核以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材料设备指导价格、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信息。
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方法
4.1 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清单项目结算
4.1.1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指建设单位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其结算较简单,综合单价不变,工程数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数量计算依据是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计算规则,如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合同或招标文件在国家和省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改的计算规则等。如结算工程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则工程数量结算时不调整,按合同中(招投标报价)确定的工程数量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4.1.2 工程量清单外项目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指建设单位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无列出的项目:①设计变更项目;②漏项项目。漏项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属于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本应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可能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疏忽大意而漏项。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结算时其工程数量可按实际发生计算,但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须依据合同规定。
综合单价的确定可分为下列 3 种类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己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综合单价,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对于上述方法中遇到主材或设备单价的确定一般是执行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设备指导价格。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设备指导价格中无可套用项目价格,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施工合同范围外的清单项目结算
该类项目工程数量按合同规定计算。一类是与施工合同范围内项目名称、型号和规格均相同的新增项目,可直接套用此施工合同范围内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其它类型项目则可分别按前述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结算中综合单价确定的类型进行综合单价确定。
4.3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结算
一般均为合价包干项目,结算时按合同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不作调整。
4.4 规费和税金结算
根据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结算造价进行调整。
4.5 索赔价款结算
它是指由于工程量变更或设计变更而造成的施工单位的费用损失,由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的款项,应按施工过程中从建设单位签回的工程现场签证单进行结算。
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5.1 合同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合同中一般会列出各种情况下的结算编制要求和方法。
5.2 结算编制依据要收集齐全
(1)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设计变更,尤其是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对确有必要变更的项目,应注重对变更程序、变更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量的验收和计量。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对施工图以外的设计变更,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2)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于现场签证,要明确签字责任人和签证权限,分级把关,限额签证,并严格现场签证单的管理。现场签证必须做到客观性、准确性、及时性。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施工时有一些隐蔽工程及工序存在着交叉作业,工序结束后其客观的数据资料就难以甚至无法核实,因此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签证、记录。明确签证范围,要注意哪些项目该签,哪些项目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的,哪些项目是合同外的,哪些工作内容己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了。对于清单范围外的签证,有必要会同预算、审计部门共同参与现场签证。
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交叉作业的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应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
6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的结算相比,其工程数量、单价、措施项目等结算方法均不相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明确了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其结算方法优于定额计价模式,提高了结算工作效率,同时我们要不断摸索,学习国外工程造价控制的先进经验,该模式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巨大变革,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清单计价模式;竣工结算的类型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特点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资料,并结合工程特点、市场行情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而确定的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构成。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数量按实际发生调整结算。
1.2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为合价包干项目,其价格结算时一般均不得调整,因此施工单位投标时须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增加、减少及设计变更的风险。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
1.3 综合单价分析表
清单项目的工、料、机的耗量和材料价格、管理费用和利润等,故建设单位招标时均会要求施工单位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料、机的消耗量和材料价格、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得超过政府现行有关造价定额标准,而这些参数是变更和增加工程价格换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1.4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项目
施工单位若未填报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结算时不予计量,因此施工单位投标时必须仔细核对招标工程清单,以免漏报。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类型
2.1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竣工结算时只调整工程数量。这种合同类型适用范围较广,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分摊,是目前主流的合同结算类型。
2.2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
现行的 CB50500 -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但目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还有一种合同类型应用较广,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即工程数量和综合单价均不得调整。该合同类型一般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能准确计算、技术较简单、风险较小的工程项目,其结算相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工程较为简单,但施工风险则集中在施工单位方面。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编制依据
结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投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答疑纪要、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竣工图纸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工程洽商纪录、会议纪要;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现场签证单;材料设备更换和单价呈批审核以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材料设备指导价格、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信息。
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方法
4.1 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清单项目结算
4.1.1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指建设单位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其结算较简单,综合单价不变,工程数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数量计算依据是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计算规则,如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合同或招标文件在国家和省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改的计算规则等。如结算工程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则工程数量结算时不调整,按合同中(招投标报价)确定的工程数量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4.1.2 工程量清单外项目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指建设单位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无列出的项目:①设计变更项目;②漏项项目。漏项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属于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本应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可能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疏忽大意而漏项。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结算时其工程数量可按实际发生计算,但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须依据合同规定。
综合单价的确定可分为下列 3 种类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己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综合单价,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对于上述方法中遇到主材或设备单价的确定一般是执行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设备指导价格。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设备指导价格中无可套用项目价格,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施工合同范围外的清单项目结算
该类项目工程数量按合同规定计算。一类是与施工合同范围内项目名称、型号和规格均相同的新增项目,可直接套用此施工合同范围内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其它类型项目则可分别按前述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结算中综合单价确定的类型进行综合单价确定。
4.3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结算
一般均为合价包干项目,结算时按合同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不作调整。
4.4 规费和税金结算
根据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结算造价进行调整。
4.5 索赔价款结算
它是指由于工程量变更或设计变更而造成的施工单位的费用损失,由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的款项,应按施工过程中从建设单位签回的工程现场签证单进行结算。
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结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5.1 合同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合同中一般会列出各种情况下的结算编制要求和方法。
5.2 结算编制依据要收集齐全
(1)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设计变更,尤其是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对确有必要变更的项目,应注重对变更程序、变更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量的验收和计量。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对施工图以外的设计变更,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2)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于现场签证,要明确签字责任人和签证权限,分级把关,限额签证,并严格现场签证单的管理。现场签证必须做到客观性、准确性、及时性。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施工时有一些隐蔽工程及工序存在着交叉作业,工序结束后其客观的数据资料就难以甚至无法核实,因此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签证、记录。明确签证范围,要注意哪些项目该签,哪些项目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的,哪些项目是合同外的,哪些工作内容己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了。对于清单范围外的签证,有必要会同预算、审计部门共同参与现场签证。
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交叉作业的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应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
6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结算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的结算相比,其工程数量、单价、措施项目等结算方法均不相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明确了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其结算方法优于定额计价模式,提高了结算工作效率,同时我们要不断摸索,学习国外工程造价控制的先进经验,该模式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巨大变革,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