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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是继83年林业“三定”政策的又一重大改革,是对林业“三定”政策的补充和完善,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原则,怎样体现“主、权、责、利”呢?林权制度改革后的资源培育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林权制度改革后的资源培育进行了初步探索,认为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要求,加强对林农由土地管理生产者向林业生产管理者过渡的培训力度,使农民“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努力拓宽森林面积,维护生态平衡,科学促进林农增收,努力构建和谐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