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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于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印度)泰戈尔”
27岁的重庆小伙子小马没有想到自己在网上的一个呼吁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2006年6月30日,小马在“天涯社区”重庆版和北京版各发了一篇帖子,名为《遗体捐献俱乐部,善良的人请加入》。他在帖中呼吁人们捐献自己的遗体,“相信科学、热爱生活、富于爱心的人,能够摒弃传统落后的观念,在离开人世以后,把自己最后的、有价值的东西回报给社会。”他留下了俱乐部的QQ群号,并给QQ群起了一个温馨的名字“爱心仓库”。不到一周时间,重庆QQ群已有98个志愿者加入。7月11日,重庆的第一批志愿者去当地红十字会填写了遗体捐献申请表。现在加入的志愿者有警察、医生、学生、公务员、工人、教师,在年龄上以年轻人居多。
令他想不到的是,这份倡议迅速传播到北京,并吸引了百余名北京志愿者加入遗体捐献俱乐部,其中年纪最大的64岁,最小的才18岁。
在北京的郭英网名叫“泪儿”,现在是“爱心仓库”的北京负责人。郭英最初是通过媒体了解到遗体捐献俱乐部的事,她带着三分好奇加入了QQ群,慢慢地被感染了。当小马在QQ群里问:“谁是北京的,谁愿意组织活动?”在家养病的郭英便站出来和小马一起创建了号码为15822157的北京“爱心仓库”QQ群。
2006年7月23日,郭英带着定做的横幅来到集合地点朝阳公园南门,横幅上写着“爱心仓库——京城圆梦第一站”。出乎郭英的预料,这天来了20多个志愿者,有从天津特地驱车赶来的,还有从内蒙古来京出差顺道过来的,“爱心仓库”再次掀起遗体捐献的热潮……
尽管“入土为安”仍是多数中国人对待遗体的传统观念,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坦然讨论遗体的处置问题,并勇敢地加入遗体捐献志愿者行列。同时,居民对遗体、器官捐献的认同度被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能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无偿、自愿捐献遗体是一项崇高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50年代,在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倡导下,我国实行了火葬,这是殡葬的一大变革;80年代,杨尚昆、胡乔木等20多位老同志倡议把遗体捐献给医学界利用,是殡葬改革的一大飞跃;90年代,邓小平同志身体力行,把角膜捐献给了医学事业。
目前我国遗体、器官供求严重失调,遗体、器官的缺乏已严重制约了器官移植救治和移植学的发展。近年来,医学界有识之士多次呼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遗体器官移植医学发展。
遗体器官捐献立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遗体、器官移植是人类的一种自愿互救行为,体现了高尚的人道主义精神。通过立法,我们可以进一步规范遗体、器官移植行为,严格规定遗体、器官捐赠对象,禁止买卖遗体、器官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依法鼓励遗体、器官捐赠,可以扩大遗体、器官来源,推动遗体、器官移植医学的进步,从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遗体器官捐献遇尴尬
新闻回放一:
法律真空让捐赠遗愿落空
2006年9月,襄樊襄阳区程河镇一老干部杨某病逝。在其弥留之际,他向医院提出了把自己的眼角膜捐献给残盲儿童的愿望。但是,杨某的遗愿并没有得以实现。
杨某捐赠眼角膜的遗愿为何会落空呢?
[现状]
原来,虽然遗体器官的捐献,北京、深圳、武汉等一些大城市已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而襄樊市人大还没有立法,如何执行遗体器官捐献,在襄樊是一个法律真空。目前,我国还没出台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办理捐献、哪些人可以捐献、捐献时需要履行哪些法律手续等都没有规范,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捐献执行的困难。
该市红十字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捐献,“最大的问题就是关于对脑死亡的认识问题。”
据介绍,人体死亡后,器官摘取时间越快越好,一般遗体器官要在人死后六个小时内摘除,太迟了就没有价值了。
但是,现在人们对死亡的标准,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现实生活中,一般都认为心跳、呼吸都停止后,才是死亡,这种认识会延迟人体器官摘取的时间,从而降低了临床使用价值。
除了上述两个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捐献者大多期望是有偿捐献,即对捐献有附带条件。
据介绍,红十字会接受遗体捐献,必须经过两步:一是必须是无偿的,不能添加任何附带条件;二是要有合法的程序,即捐献人死亡前写下遗嘱,并选好处理后事的委托人,然后经所有直系亲属签字同意,最后经过法律公证后,方可实行。
新闻回放二:
老人去世要捐遗体遭冷遇 遗体捐献急需畅通渠道
2006年1月29日凌晨,薛女士的父亲在一家医院去世。老人在1985年曾立了一个遗嘱,表明要在死后将遗体捐献给医院。当天凌晨老人去世后,薛女士的弟弟立刻找到医院说要捐献老人的遗体。当薛女士及其家人提出要捐献老人的遗体时,医院却备感为难,因为该医院没有资格接收遗体,最终他们只是取走了遗体的部分器官。
[现状]
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民众开始自愿捐献遗体,却面临着一个比较尴尬的处境:很可能去世时遗体无法被医学充分利用。据悉,1999年开始,北京市有三家单位可以接收遗体捐赠。三家单位分别是协和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和首都医科大学。其他医院的确不具备接收捐献遗体的资格,他们对于哪家医院能接收也不太了解。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遗体捐献库”,如果突然出现一个捐献者,相关医疗单位却无法及时掌握信息。
在遗体捐献问题上,目前还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矛盾。首先,我国对遗体捐献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除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部分地方在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是一个空白。其次,我国遗体捐献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不少愿意捐献遗体的人感到茫然不知所措。第三,捐献遗体,找什么单位或什么部门,人们都不知道。我国现在似乎还没有哪一个部门是明确管这事的。由此可见,国家应该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捐献遗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还要设立或明确一个部门来主管这事。别再让那些希望捐献遗体的人“跑烦了”。
有了供方,却不知道需方在哪里。中国的遗体捐献需要一个统一的机构来掌握全面的信息,需要建立一个类似于“中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遗体捐献库”,才能真正了却遗体捐献志愿者生前的愿望。
新闻回放三:
家属不签字不具法律效力
家住湖南长沙麓山南路的周玉林今年58岁,是一名普通退休工人,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被确诊为结肠癌晚期。这一年多来,她总共接受了4次手术,医疗费用花去了将近20万元。正因为自己生病期间倍受煎熬,她萌生了捐献遗体的想法。“其实我早就有这样的想法了,反正人死后烧也烧掉了,为什么不能捐出来为别人做点贡献呢?”她希望医生通过遗体解剖研究,能在结肠癌治疗方面有新的突破,从而解救更多的患者。接下来的时间里,她通过电话、信件与相关部门联系。最后,湖南省惟一一家能接收遗体捐献的机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遗体捐献接收站给她寄来了4份“个人遗体捐献申请表”。
然而,周玉林的想法遭到全家人的反对。周玉林向记者展示了她签下的申请表,只是上面没有她丈夫、女儿的签字。周玉林表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她会尽量去说服家人。如果还不行的话,她将去长沙市公证处公证。
[现状]
据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遗体捐献办公室何伟民老师介绍,从1998年至今,在他们办公室登记愿意捐献遗体的人共有七八百人,但实际上真正被送到医学院的遗体只有30具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申请者死后遭遇了家人的反对最后不了了之。
据长沙市司法局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进行遗体捐献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捐献人与遗体接收单位取得联系;在该接收单位同意接收遗体后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上必须有当事人与直系亲属的签字;当事人应委托一名执行人(可为直系亲属,也可为单位或居委会有关负责人)负责捐赠人死后的各项捐献事宜;最后由当事人和委托执行人一起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当事人行动不方便的,可由公证处派人直接上门进行现场公证)。
捐献窘境成医学发展“瓶颈”
遗体作为医学教研上的“活教材”,是提高医术、延续生命的保障前提,而在中国,因为受到道德的束缚,更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遗体火化后安葬,真正将遗体捐献用于医学解剖的屈指可数。中国医科大学向记者透露的事实令人惊讶,因为遗体捐献的紧张,大多数医学院的本科生都没有接触过人体解剖,学生只能通过对人体模型的观察,完成医学学习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解剖学课程。
近年来,虽然各地的遗体捐献条例陆续出台,但全国还没有关遗体捐献的统一法规,遗体捐献依然没有走出伦理、法律等因素的制约,遗体来源极其有限,已成为制约医疗单位、医学院校发展的一个“瓶颈”,特别是自从大学扩招后,医科大学目前拥有的遗体数量更是远远无法满足教学需要。
一位眼科专家告诉记者,眼科医生在真正走上手术台前,起码应该有50次眼睛解剖的实践。
可记者了解到,每年招生近2000名的中国医科大学用于教学的遗体少得可怜。由于缺乏人体标本,许多医学院校不得不减少解剖实践的课时,有的院校只能让学生看教授解剖尸体,或者只能放录像片进行教学。
而有的医学院校甚至退而求其次,干脆靠人体挂图和模型来教学,但挂图毕竟是二维平面的,没有立体感;教学模型虽有立体感,可是和人体标本有着质的区别,人体内错综复杂的组织结构是教学模型根本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
在国外的医学院,医学本科的学生都是2~3人实习解剖一具尸体。不管从哪一个角度说,人体标本是最完美的教具,对于培养医学接班人,对于促进我国医学教育和科研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人体解剖学是医学院校必不可少的一门基础课,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研究,而从事人体研究首先要了解人体的结构。
另外,遗体作为最直接、最真实的教学道具,疑难杂症患者留下的遗体更是具有极大的病理研究价值,而疑难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缺乏病理解剖的验证,一直是影响我国医学研究向深层发展的“症结”。
民间公益组织遭遇遗体捐献之困
“遗体捐献”理念,与中国人“厚葬”的传统意识大相径庭,因而捐献遗体的人屈指可数,直接制约了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更减少了无数病人康复的可能性。
2004年12月26日,中国首家由遗体捐献志愿者自发组织的俱乐部在沈阳正式成立。该俱乐部是继德国捐献遗体志愿者俱乐部之后世界第二家此种类型的俱乐部。其成员是几位耄耋老人,他们用开明的观念冲击着传统礼教对人们的桎梏。但这个公益组织却遭遇了一个个令人难以想像的困惑。
被誉为“沈阳倡导遗体捐献第一人”的于佐良老人退休前是沈阳一家机械厂的工程师。2000年,已经退休多年的于老来到医院办理遗体捐献手续,但被告知需要家属签字才能办理。于是他开始做子女的思想工作,可是于老的儿子坚决反对父亲的想法。
最终儿女们被老父亲的执着所感动,三个儿女郑重地在父亲的申请遗体捐献表上签了字。
谁知第一个有望捐献遗体的,竟然不是于老。2002年10月,于老46岁的大女儿肺癌已经到了晚期,于老竟然在病床前建议女儿捐献遗体。当时,周围朋友纷纷指责他这个父亲太残忍了!他铭记着女儿临终前的遗言:“爸,我知道你的心思,我献遗体,还献角膜。”
带着女儿悲恸的嘱托,于老来到相关部门办理捐献手续。遗憾的是由于当天是休息日,于老连续走了两家大医院,相关医生都未能在病人死亡八小时内赶到,角膜死亡不能再作移植手术。
“爸爸不能让你如愿,都怪我耽误时间了,你的角膜没用上……”于老在女儿面前失声痛哭。送走大女儿后,于老又到医院为自己办理了捐献角膜的手续。如今,于老四处呼吁捐献遗体,女儿的故事是他以理服人的佐证。
为了这项事业,老人们付出的不仅仅是心血,甚至还受到过人格的侮辱。辽中县茨榆坨镇有位农民患脑血栓,多次和俱乐部联系,想捐献遗体,但孩子就是不同意。一天,老人突然来电话说孩子工作做通了,让于老赶紧过去办手续。冒着零下20多度的严寒,于老和81岁的金诚大爷坐了两个多小时长途车赶到了。两位老人还用自己的退休金给对方买了一大篮水果,可没想到对方的子女出于对两位老人的不信任,恶语相加:“我们不能办手续。你们是做什么的?动员捐遗体,是不是在其中得好处啊?你们赶紧给我滚!”没办法,二老只好提着沉重的水果,又坐了两个多小时车回了沈阳。
俱乐部代办志愿者捐献遗体登记手续以来,有数千人来函来电咨询或表达捐献意愿,但在正式办理登记手续的100多人中,有大多数人在公证环节上遇到了麻烦。
根据遗体捐献的五个程序:捐献人与遗体接收单位取得联系后到俱乐部拿申请表——写遗嘱——直系亲属签字——公证处公证——志愿者临终时亲属通知接收单位。显然,如果没有公证,捐献登记表就不可能产生任何效力,能否最终完成遗体捐献就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但还有更深一层的问题亟待解决,就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遗体捐献的法规,捐献者顾虑重重。捐献遗体是一件天大的事,这么大的事情却没有相关的法规,自然让人放心不下。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严格意义上讲,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与行为,其继承人应当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献协议。但协议捐献的是特殊物,且协议须等捐赠一方主体消失后,由第三方履行,所以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
遗体捐献首先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不能强制执行,只能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和提高人们的文化生活水平来逐步实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遗体捐献与接收方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不少志愿捐献者最后退却,因为他们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
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医学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此外,捐献的遗体是否有人格权,家属对捐献者遗体的去向、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等是否有知情权等,均涉及到伦理及法律问题。
民间公益组织遇到困境的原因是,国家没有鼓励性的、完善的法律和长期的资金保障。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以“非营利”为名谋私利之徒钻空子,甚至出现一些丑闻,使得一般公众对此类组织和活动缺乏信任,不敢贸然捐赠。好的文化和社会心理要依靠民间组织通过有规律的行动帮助人们完成。文化基础的形成更不是一蹴而就,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有过遗体捐献念头的人,大多有这样的顾虑:“医学院会怎么对待尸体,解剖后在哪里火化?到底有没有祭奠的地方。”据了解,上海是全国进行遗体捐献工作起步最早、实施最好的地区。上海等地已经为捐献者设立纪念林。在南京,一名年轻护士于璐因车祸早逝,其父母捐献女儿的角膜和肝脏,救治了3个陌生的病人,市民自发为于璐雕造了一尊铜像,伫立于南京雨花台的功德园中。
在国外,日本每年对捐献者都有公祭活动,医学院学生使用遗体前,都要鞠躬,态度毕恭毕敬。
目前,遗体捐献俱乐部的成立得到了沈阳一些医学院的积极响应,在俱乐部的建议下,这些接收单位分别制定出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遗体解剖更加文明化。有几个遗体接收单位在解剖室设置了灵堂,方便家属悼念捐献遗体的亲人。接收单位还许诺,遗体解剖后保证将各个器官重新放在一起,然后火化,最后将骨灰交给其亲属。
沈阳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刘喜成认为,遗体捐献俱乐部在推动人们观念的改变上功不可没,但还有更深一层的问题亟待解决,就是国家对于遗体捐献法规的出台。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遗体捐献法规,使得遗体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往往难以界定。同时,缺乏法律规范也将不少的志愿捐献者挡在门外,因为他们多数因没有立法而心存顾虑,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还有不少志愿者前来咨询时,首先是问立法了没有,要等到立法了再来。
与此同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医学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此外,捐献的遗体是否有人格权,家属对捐献者遗体的去向、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等是否有知情权等,涉及伦理及法律问题。由于无法可依,给接收捐献者的相关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刘喜成认为,遗体捐献最终需要相关立法,以保证捐献真正实现,保护捐赠接收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据东方法眼 文/李 欣)
他山之石
■广州
2001年1月5日下午,第一批60多名志愿者在中山医科大学签下了《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中山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军医大学、广州市红十字会等四单位成为指定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前来登记捐献遗体的市民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只有26岁。
新出台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
■上海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香港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买卖器官均属违法,首次定罪可判罚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
器官捐献:让生命得到延续
遗体捐献可分为部分器官捐献和整体捐献两个方面。捐献器官的如角膜、眼球、脏器、皮肤、骨髓、毛发等;捐献整体指的是无条件地将遗体捐献给医疗科研单位,供病理解剖或制作标本。遗体捐献从殡葬改革的角度讲,应该是一种更高的境界。
捐献遗体的多少和尸解率(尸体解剖例数和死亡人数之比)的高低,往往是一个国家公民文明程度和国家卫生状况的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文明程度高的国家,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在医院去世的一律要做尸体解剖。前苏联的尸解率每年均在90%以上,美国每年尸体解剖也在35万例左右,就连香港也有“死者未经尸解不得下葬”的规定。所以,在国外死后捐献遗体(或器官)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情。如美国密执安眼库,一年提供给各州的角膜就达1.5万个;仅1988年美国就做角膜移植手术3.7万例;英国每年也实行手术1500例。就连笃信宗教的斯里兰卡也有3万多人登记捐献角膜。医学界曾流传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对美国夫妇带着他们的孩子在意大利旅游时,他们的儿子不幸被枪杀了。这位母亲捐献了儿子的遗体,医生利用遗体上的有用器官,曾经救活了7个人。这位母亲虽然悲痛但很自豪他说:“我的儿子现在活在7个人的生命里。”
和世界上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既有浓厚的封建愚昧意识,又有立法上的缺憾。因而,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有资料表明:全世界有4600万盲人,我国占有700万,现有400~500万人因角膜病而失明,虽然我国的角膜移植手术成功率已达90%以上,但在1993年以前,每年仅能手术700例左右。原因是什么呢?没有角膜!北京同仁医院于1990年建立眼库,到1995年为止,前来登记志愿身后捐献眼球者也仅有3000多人!拥有6000万人的广东省,到目前为止也仅有几百人登记捐献角膜。上海市自1983年正式接受公民报名登记到1995年底止,共有5140人登记志愿捐献遗体,目前已有1041人已经实现了他们的愿望。
固守“入土为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观念几千年的中国人,能够接受“捐献遗体(或器官)”、“奉献到永远”吗?我们可以说“捐献”的未来不是梦,只不过既需要耐心和等待,更需要配套服务和广泛宣传。从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有关资料看,最早提出在实行火化之前赞成“捐献遗体,供医学解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陈云同志。1956年4月27日倡导火葬时,陈云同志因工作外出不在北京,没能参加倡导火葬签名。1959年2月20日,他专门致函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前几年在一次中央委员全体会议上,志愿签名死后火葬。那一次我未出席会议,所以没有签字。我是赞成火葬的,特补此信,作为我的补签字。同时,我还赞成尸体解剖,因为这无损于死者而有益于医学。因此,如果我死后医生觉得哪些器官需要解剖来证实一下当时诊断医疗是否正确,请让医生解剖。”
较早提出并志愿捐献遗体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科学家及文学艺术家有杨尚昆、胡乔木、余秋里、谷牧、陈丕显、钱学森、贺敬之等24位老同志。他们于1983年8月1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一文。文章说:“人的遗体的解剖和其它利用,对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发展关系很大。可惜由于种种旧思想的影响,在中国至今还很不流行,致使大量有用之物弃于无用之地,深为可惜。现在医学界和其它方面的先进人士已为遗体利用作出榜样,但毕竟还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我们在下面签名的共产党员,志愿学习他们这种真正为人民服务直到死后的高尚品格,特向全国志同道合之士发出倡议。遗体利用方面很广,包括病理解剖、制作标本、教学人体解剖、向病人移植所必需的尚属健全的组织,等等。”
我国每年死亡人数在800万左右,假设每年有半数的遗体或器官捐献出来,那也将是一笔可观的宝贵财富。他们不仅能使500万左右的失明者重见光明,而且能挽救许许多多因某些器官残缺损坏而难免一死者的生命!病理解剖可以验证病理诊断,提高诊断及手术的成功率,使许多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免受误诊之苦。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小平同志在后事处理上率先垂范,在全国人民的心中引起强烈反响。在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83岁的北京医科大学教授严仁英及胡亚美两位代表发出倡议,希望更多的人能在死后捐献出器官或遗体,既可直接造福于他人,又有助于我国医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严仁英教授说,这种捐献是社会文明进步与个人奉献精神的一种体现。小平同志捐献角膜并献出遗体供解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对人民的奉献精神。
我们坚信“一花引采万花开”,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捐献遗体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为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贡献。
——(印度)泰戈尔”
27岁的重庆小伙子小马没有想到自己在网上的一个呼吁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2006年6月30日,小马在“天涯社区”重庆版和北京版各发了一篇帖子,名为《遗体捐献俱乐部,善良的人请加入》。他在帖中呼吁人们捐献自己的遗体,“相信科学、热爱生活、富于爱心的人,能够摒弃传统落后的观念,在离开人世以后,把自己最后的、有价值的东西回报给社会。”他留下了俱乐部的QQ群号,并给QQ群起了一个温馨的名字“爱心仓库”。不到一周时间,重庆QQ群已有98个志愿者加入。7月11日,重庆的第一批志愿者去当地红十字会填写了遗体捐献申请表。现在加入的志愿者有警察、医生、学生、公务员、工人、教师,在年龄上以年轻人居多。
令他想不到的是,这份倡议迅速传播到北京,并吸引了百余名北京志愿者加入遗体捐献俱乐部,其中年纪最大的64岁,最小的才18岁。
在北京的郭英网名叫“泪儿”,现在是“爱心仓库”的北京负责人。郭英最初是通过媒体了解到遗体捐献俱乐部的事,她带着三分好奇加入了QQ群,慢慢地被感染了。当小马在QQ群里问:“谁是北京的,谁愿意组织活动?”在家养病的郭英便站出来和小马一起创建了号码为15822157的北京“爱心仓库”QQ群。
2006年7月23日,郭英带着定做的横幅来到集合地点朝阳公园南门,横幅上写着“爱心仓库——京城圆梦第一站”。出乎郭英的预料,这天来了20多个志愿者,有从天津特地驱车赶来的,还有从内蒙古来京出差顺道过来的,“爱心仓库”再次掀起遗体捐献的热潮……
尽管“入土为安”仍是多数中国人对待遗体的传统观念,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坦然讨论遗体的处置问题,并勇敢地加入遗体捐献志愿者行列。同时,居民对遗体、器官捐献的认同度被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能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无偿、自愿捐献遗体是一项崇高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50年代,在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倡导下,我国实行了火葬,这是殡葬的一大变革;80年代,杨尚昆、胡乔木等20多位老同志倡议把遗体捐献给医学界利用,是殡葬改革的一大飞跃;90年代,邓小平同志身体力行,把角膜捐献给了医学事业。
目前我国遗体、器官供求严重失调,遗体、器官的缺乏已严重制约了器官移植救治和移植学的发展。近年来,医学界有识之士多次呼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遗体器官移植医学发展。
遗体器官捐献立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遗体、器官移植是人类的一种自愿互救行为,体现了高尚的人道主义精神。通过立法,我们可以进一步规范遗体、器官移植行为,严格规定遗体、器官捐赠对象,禁止买卖遗体、器官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依法鼓励遗体、器官捐赠,可以扩大遗体、器官来源,推动遗体、器官移植医学的进步,从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遗体器官捐献遇尴尬
新闻回放一:
法律真空让捐赠遗愿落空
2006年9月,襄樊襄阳区程河镇一老干部杨某病逝。在其弥留之际,他向医院提出了把自己的眼角膜捐献给残盲儿童的愿望。但是,杨某的遗愿并没有得以实现。
杨某捐赠眼角膜的遗愿为何会落空呢?
[现状]
原来,虽然遗体器官的捐献,北京、深圳、武汉等一些大城市已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而襄樊市人大还没有立法,如何执行遗体器官捐献,在襄樊是一个法律真空。目前,我国还没出台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办理捐献、哪些人可以捐献、捐献时需要履行哪些法律手续等都没有规范,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捐献执行的困难。
该市红十字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捐献,“最大的问题就是关于对脑死亡的认识问题。”
据介绍,人体死亡后,器官摘取时间越快越好,一般遗体器官要在人死后六个小时内摘除,太迟了就没有价值了。
但是,现在人们对死亡的标准,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现实生活中,一般都认为心跳、呼吸都停止后,才是死亡,这种认识会延迟人体器官摘取的时间,从而降低了临床使用价值。
除了上述两个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捐献者大多期望是有偿捐献,即对捐献有附带条件。
据介绍,红十字会接受遗体捐献,必须经过两步:一是必须是无偿的,不能添加任何附带条件;二是要有合法的程序,即捐献人死亡前写下遗嘱,并选好处理后事的委托人,然后经所有直系亲属签字同意,最后经过法律公证后,方可实行。
新闻回放二:
老人去世要捐遗体遭冷遇 遗体捐献急需畅通渠道
2006年1月29日凌晨,薛女士的父亲在一家医院去世。老人在1985年曾立了一个遗嘱,表明要在死后将遗体捐献给医院。当天凌晨老人去世后,薛女士的弟弟立刻找到医院说要捐献老人的遗体。当薛女士及其家人提出要捐献老人的遗体时,医院却备感为难,因为该医院没有资格接收遗体,最终他们只是取走了遗体的部分器官。
[现状]
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民众开始自愿捐献遗体,却面临着一个比较尴尬的处境:很可能去世时遗体无法被医学充分利用。据悉,1999年开始,北京市有三家单位可以接收遗体捐赠。三家单位分别是协和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和首都医科大学。其他医院的确不具备接收捐献遗体的资格,他们对于哪家医院能接收也不太了解。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遗体捐献库”,如果突然出现一个捐献者,相关医疗单位却无法及时掌握信息。
在遗体捐献问题上,目前还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矛盾。首先,我国对遗体捐献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除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部分地方在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是一个空白。其次,我国遗体捐献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不少愿意捐献遗体的人感到茫然不知所措。第三,捐献遗体,找什么单位或什么部门,人们都不知道。我国现在似乎还没有哪一个部门是明确管这事的。由此可见,国家应该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捐献遗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还要设立或明确一个部门来主管这事。别再让那些希望捐献遗体的人“跑烦了”。
有了供方,却不知道需方在哪里。中国的遗体捐献需要一个统一的机构来掌握全面的信息,需要建立一个类似于“中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遗体捐献库”,才能真正了却遗体捐献志愿者生前的愿望。
新闻回放三:
家属不签字不具法律效力
家住湖南长沙麓山南路的周玉林今年58岁,是一名普通退休工人,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被确诊为结肠癌晚期。这一年多来,她总共接受了4次手术,医疗费用花去了将近20万元。正因为自己生病期间倍受煎熬,她萌生了捐献遗体的想法。“其实我早就有这样的想法了,反正人死后烧也烧掉了,为什么不能捐出来为别人做点贡献呢?”她希望医生通过遗体解剖研究,能在结肠癌治疗方面有新的突破,从而解救更多的患者。接下来的时间里,她通过电话、信件与相关部门联系。最后,湖南省惟一一家能接收遗体捐献的机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遗体捐献接收站给她寄来了4份“个人遗体捐献申请表”。
然而,周玉林的想法遭到全家人的反对。周玉林向记者展示了她签下的申请表,只是上面没有她丈夫、女儿的签字。周玉林表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她会尽量去说服家人。如果还不行的话,她将去长沙市公证处公证。
[现状]
据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遗体捐献办公室何伟民老师介绍,从1998年至今,在他们办公室登记愿意捐献遗体的人共有七八百人,但实际上真正被送到医学院的遗体只有30具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申请者死后遭遇了家人的反对最后不了了之。
据长沙市司法局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进行遗体捐献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捐献人与遗体接收单位取得联系;在该接收单位同意接收遗体后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上必须有当事人与直系亲属的签字;当事人应委托一名执行人(可为直系亲属,也可为单位或居委会有关负责人)负责捐赠人死后的各项捐献事宜;最后由当事人和委托执行人一起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当事人行动不方便的,可由公证处派人直接上门进行现场公证)。
捐献窘境成医学发展“瓶颈”
遗体作为医学教研上的“活教材”,是提高医术、延续生命的保障前提,而在中国,因为受到道德的束缚,更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遗体火化后安葬,真正将遗体捐献用于医学解剖的屈指可数。中国医科大学向记者透露的事实令人惊讶,因为遗体捐献的紧张,大多数医学院的本科生都没有接触过人体解剖,学生只能通过对人体模型的观察,完成医学学习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解剖学课程。
近年来,虽然各地的遗体捐献条例陆续出台,但全国还没有关遗体捐献的统一法规,遗体捐献依然没有走出伦理、法律等因素的制约,遗体来源极其有限,已成为制约医疗单位、医学院校发展的一个“瓶颈”,特别是自从大学扩招后,医科大学目前拥有的遗体数量更是远远无法满足教学需要。
一位眼科专家告诉记者,眼科医生在真正走上手术台前,起码应该有50次眼睛解剖的实践。
可记者了解到,每年招生近2000名的中国医科大学用于教学的遗体少得可怜。由于缺乏人体标本,许多医学院校不得不减少解剖实践的课时,有的院校只能让学生看教授解剖尸体,或者只能放录像片进行教学。
而有的医学院校甚至退而求其次,干脆靠人体挂图和模型来教学,但挂图毕竟是二维平面的,没有立体感;教学模型虽有立体感,可是和人体标本有着质的区别,人体内错综复杂的组织结构是教学模型根本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
在国外的医学院,医学本科的学生都是2~3人实习解剖一具尸体。不管从哪一个角度说,人体标本是最完美的教具,对于培养医学接班人,对于促进我国医学教育和科研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人体解剖学是医学院校必不可少的一门基础课,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研究,而从事人体研究首先要了解人体的结构。
另外,遗体作为最直接、最真实的教学道具,疑难杂症患者留下的遗体更是具有极大的病理研究价值,而疑难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缺乏病理解剖的验证,一直是影响我国医学研究向深层发展的“症结”。
民间公益组织遭遇遗体捐献之困
“遗体捐献”理念,与中国人“厚葬”的传统意识大相径庭,因而捐献遗体的人屈指可数,直接制约了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更减少了无数病人康复的可能性。
2004年12月26日,中国首家由遗体捐献志愿者自发组织的俱乐部在沈阳正式成立。该俱乐部是继德国捐献遗体志愿者俱乐部之后世界第二家此种类型的俱乐部。其成员是几位耄耋老人,他们用开明的观念冲击着传统礼教对人们的桎梏。但这个公益组织却遭遇了一个个令人难以想像的困惑。
被誉为“沈阳倡导遗体捐献第一人”的于佐良老人退休前是沈阳一家机械厂的工程师。2000年,已经退休多年的于老来到医院办理遗体捐献手续,但被告知需要家属签字才能办理。于是他开始做子女的思想工作,可是于老的儿子坚决反对父亲的想法。
最终儿女们被老父亲的执着所感动,三个儿女郑重地在父亲的申请遗体捐献表上签了字。
谁知第一个有望捐献遗体的,竟然不是于老。2002年10月,于老46岁的大女儿肺癌已经到了晚期,于老竟然在病床前建议女儿捐献遗体。当时,周围朋友纷纷指责他这个父亲太残忍了!他铭记着女儿临终前的遗言:“爸,我知道你的心思,我献遗体,还献角膜。”
带着女儿悲恸的嘱托,于老来到相关部门办理捐献手续。遗憾的是由于当天是休息日,于老连续走了两家大医院,相关医生都未能在病人死亡八小时内赶到,角膜死亡不能再作移植手术。
“爸爸不能让你如愿,都怪我耽误时间了,你的角膜没用上……”于老在女儿面前失声痛哭。送走大女儿后,于老又到医院为自己办理了捐献角膜的手续。如今,于老四处呼吁捐献遗体,女儿的故事是他以理服人的佐证。
为了这项事业,老人们付出的不仅仅是心血,甚至还受到过人格的侮辱。辽中县茨榆坨镇有位农民患脑血栓,多次和俱乐部联系,想捐献遗体,但孩子就是不同意。一天,老人突然来电话说孩子工作做通了,让于老赶紧过去办手续。冒着零下20多度的严寒,于老和81岁的金诚大爷坐了两个多小时长途车赶到了。两位老人还用自己的退休金给对方买了一大篮水果,可没想到对方的子女出于对两位老人的不信任,恶语相加:“我们不能办手续。你们是做什么的?动员捐遗体,是不是在其中得好处啊?你们赶紧给我滚!”没办法,二老只好提着沉重的水果,又坐了两个多小时车回了沈阳。
俱乐部代办志愿者捐献遗体登记手续以来,有数千人来函来电咨询或表达捐献意愿,但在正式办理登记手续的100多人中,有大多数人在公证环节上遇到了麻烦。
根据遗体捐献的五个程序:捐献人与遗体接收单位取得联系后到俱乐部拿申请表——写遗嘱——直系亲属签字——公证处公证——志愿者临终时亲属通知接收单位。显然,如果没有公证,捐献登记表就不可能产生任何效力,能否最终完成遗体捐献就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但还有更深一层的问题亟待解决,就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遗体捐献的法规,捐献者顾虑重重。捐献遗体是一件天大的事,这么大的事情却没有相关的法规,自然让人放心不下。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严格意义上讲,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与行为,其继承人应当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献协议。但协议捐献的是特殊物,且协议须等捐赠一方主体消失后,由第三方履行,所以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
遗体捐献首先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不能强制执行,只能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和提高人们的文化生活水平来逐步实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遗体捐献与接收方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不少志愿捐献者最后退却,因为他们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
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医学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此外,捐献的遗体是否有人格权,家属对捐献者遗体的去向、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等是否有知情权等,均涉及到伦理及法律问题。
民间公益组织遇到困境的原因是,国家没有鼓励性的、完善的法律和长期的资金保障。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以“非营利”为名谋私利之徒钻空子,甚至出现一些丑闻,使得一般公众对此类组织和活动缺乏信任,不敢贸然捐赠。好的文化和社会心理要依靠民间组织通过有规律的行动帮助人们完成。文化基础的形成更不是一蹴而就,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有过遗体捐献念头的人,大多有这样的顾虑:“医学院会怎么对待尸体,解剖后在哪里火化?到底有没有祭奠的地方。”据了解,上海是全国进行遗体捐献工作起步最早、实施最好的地区。上海等地已经为捐献者设立纪念林。在南京,一名年轻护士于璐因车祸早逝,其父母捐献女儿的角膜和肝脏,救治了3个陌生的病人,市民自发为于璐雕造了一尊铜像,伫立于南京雨花台的功德园中。
在国外,日本每年对捐献者都有公祭活动,医学院学生使用遗体前,都要鞠躬,态度毕恭毕敬。
目前,遗体捐献俱乐部的成立得到了沈阳一些医学院的积极响应,在俱乐部的建议下,这些接收单位分别制定出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遗体解剖更加文明化。有几个遗体接收单位在解剖室设置了灵堂,方便家属悼念捐献遗体的亲人。接收单位还许诺,遗体解剖后保证将各个器官重新放在一起,然后火化,最后将骨灰交给其亲属。
沈阳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刘喜成认为,遗体捐献俱乐部在推动人们观念的改变上功不可没,但还有更深一层的问题亟待解决,就是国家对于遗体捐献法规的出台。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遗体捐献法规,使得遗体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往往难以界定。同时,缺乏法律规范也将不少的志愿捐献者挡在门外,因为他们多数因没有立法而心存顾虑,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还有不少志愿者前来咨询时,首先是问立法了没有,要等到立法了再来。
与此同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医学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此外,捐献的遗体是否有人格权,家属对捐献者遗体的去向、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等是否有知情权等,涉及伦理及法律问题。由于无法可依,给接收捐献者的相关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刘喜成认为,遗体捐献最终需要相关立法,以保证捐献真正实现,保护捐赠接收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据东方法眼 文/李 欣)
他山之石
■广州
2001年1月5日下午,第一批60多名志愿者在中山医科大学签下了《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中山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军医大学、广州市红十字会等四单位成为指定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前来登记捐献遗体的市民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只有26岁。
新出台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
■上海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香港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买卖器官均属违法,首次定罪可判罚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
器官捐献:让生命得到延续
遗体捐献可分为部分器官捐献和整体捐献两个方面。捐献器官的如角膜、眼球、脏器、皮肤、骨髓、毛发等;捐献整体指的是无条件地将遗体捐献给医疗科研单位,供病理解剖或制作标本。遗体捐献从殡葬改革的角度讲,应该是一种更高的境界。
捐献遗体的多少和尸解率(尸体解剖例数和死亡人数之比)的高低,往往是一个国家公民文明程度和国家卫生状况的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文明程度高的国家,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在医院去世的一律要做尸体解剖。前苏联的尸解率每年均在90%以上,美国每年尸体解剖也在35万例左右,就连香港也有“死者未经尸解不得下葬”的规定。所以,在国外死后捐献遗体(或器官)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情。如美国密执安眼库,一年提供给各州的角膜就达1.5万个;仅1988年美国就做角膜移植手术3.7万例;英国每年也实行手术1500例。就连笃信宗教的斯里兰卡也有3万多人登记捐献角膜。医学界曾流传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对美国夫妇带着他们的孩子在意大利旅游时,他们的儿子不幸被枪杀了。这位母亲捐献了儿子的遗体,医生利用遗体上的有用器官,曾经救活了7个人。这位母亲虽然悲痛但很自豪他说:“我的儿子现在活在7个人的生命里。”
和世界上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既有浓厚的封建愚昧意识,又有立法上的缺憾。因而,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有资料表明:全世界有4600万盲人,我国占有700万,现有400~500万人因角膜病而失明,虽然我国的角膜移植手术成功率已达90%以上,但在1993年以前,每年仅能手术700例左右。原因是什么呢?没有角膜!北京同仁医院于1990年建立眼库,到1995年为止,前来登记志愿身后捐献眼球者也仅有3000多人!拥有6000万人的广东省,到目前为止也仅有几百人登记捐献角膜。上海市自1983年正式接受公民报名登记到1995年底止,共有5140人登记志愿捐献遗体,目前已有1041人已经实现了他们的愿望。
固守“入土为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观念几千年的中国人,能够接受“捐献遗体(或器官)”、“奉献到永远”吗?我们可以说“捐献”的未来不是梦,只不过既需要耐心和等待,更需要配套服务和广泛宣传。从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有关资料看,最早提出在实行火化之前赞成“捐献遗体,供医学解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陈云同志。1956年4月27日倡导火葬时,陈云同志因工作外出不在北京,没能参加倡导火葬签名。1959年2月20日,他专门致函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前几年在一次中央委员全体会议上,志愿签名死后火葬。那一次我未出席会议,所以没有签字。我是赞成火葬的,特补此信,作为我的补签字。同时,我还赞成尸体解剖,因为这无损于死者而有益于医学。因此,如果我死后医生觉得哪些器官需要解剖来证实一下当时诊断医疗是否正确,请让医生解剖。”
较早提出并志愿捐献遗体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科学家及文学艺术家有杨尚昆、胡乔木、余秋里、谷牧、陈丕显、钱学森、贺敬之等24位老同志。他们于1983年8月1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一文。文章说:“人的遗体的解剖和其它利用,对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发展关系很大。可惜由于种种旧思想的影响,在中国至今还很不流行,致使大量有用之物弃于无用之地,深为可惜。现在医学界和其它方面的先进人士已为遗体利用作出榜样,但毕竟还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我们在下面签名的共产党员,志愿学习他们这种真正为人民服务直到死后的高尚品格,特向全国志同道合之士发出倡议。遗体利用方面很广,包括病理解剖、制作标本、教学人体解剖、向病人移植所必需的尚属健全的组织,等等。”
我国每年死亡人数在800万左右,假设每年有半数的遗体或器官捐献出来,那也将是一笔可观的宝贵财富。他们不仅能使500万左右的失明者重见光明,而且能挽救许许多多因某些器官残缺损坏而难免一死者的生命!病理解剖可以验证病理诊断,提高诊断及手术的成功率,使许多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免受误诊之苦。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小平同志在后事处理上率先垂范,在全国人民的心中引起强烈反响。在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83岁的北京医科大学教授严仁英及胡亚美两位代表发出倡议,希望更多的人能在死后捐献出器官或遗体,既可直接造福于他人,又有助于我国医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严仁英教授说,这种捐献是社会文明进步与个人奉献精神的一种体现。小平同志捐献角膜并献出遗体供解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对人民的奉献精神。
我们坚信“一花引采万花开”,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捐献遗体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为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