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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发文角度和收文角度两个方面谈了作者对档案与文件的关系的认识:无论从发文角度还是从收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都可以概括为: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同时,文章针对刘东斌先生的“档隶形成在前”和“收文不是档案”的观点谈了不同看法。
关键词:档案 文件 关系 发文 收文
2007年《档案管理》杂志第2期刊发了刘东斌先生的《论档案形成在前》一文,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档案形成在前说”与“文件形成在前说”的激烈争论,成为2007年《档案管理》杂志的一条“亮丽的风景线”。笔者认真阅读了《档案管理》杂志刊发的一系列争鸣文章,深感双方论点论据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似乎也都有不足之处。因争论双方站的角度不同,恐怕短时间内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综合分析争论双方的观点,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经过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探讨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可以从发文角度和收文角度两个方面来审视:一方面,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档案,档案孕育了文件,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从收文角度看,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多于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且包含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简言之,无论从发文角度还是从收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都可以概括为: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笔者不揣浅陋,仅就“档案包含文件”问题谈点粗浅认识,并针对刘东斌先生的“档案形成在前”和“收文不是档案”的观点谈点不同看法,与刘东斌先生商榷。
1、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档案,档案孕育了文件,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什么是发文呢?《档案学词典》解释为:“亦称‘对外文件’。本机关对外发出的文件,由本机关拟制,对外传达本机关的意图,发给需要与其进行联系的针对机关。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对下级机关的指示、规定、决定、批复、通报以及对平行机关的通知、公函、便函等。”从发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重要的档案还有草稿、一稿、二稿、三稿(甚至更多),有拟稿、核稿、领导签发的签字”,并且档案一经形成,就交由档案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存档或者以备存档之用:而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一般仅仅是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的三部分中的最后一部分即印制的文件。很显然。从发文角度看,档案包含文件。笔者认为,从发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文件来自档案,档案孕育了文件,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这一观点显然与刘东斌的“档案形成在前,是文件的前身,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的观点不同,在此笔者分是“档案形成在前”还是“文件来自档案”、是“档案是文件的前身”还是“档案孕育了文件”、是“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还是“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三个方面对两个观点作一比较,与刘东斌先生商榷。
1.1 从发文角度看,是“档案形成在前”还是“文件来自档案”。从发文角度看,是否“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呢?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形成”一词作一界定。“形成”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通过发展变化而成为具有某种特点的事物,或者出现某种情形或局面”,显然,“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中的形成应解释为“通过发展变化而成为具有某种特点的事物”相对比较合理。根据这一界定,判断是否“档案形成在前”的关键就是档案形成的标志了。那么,档案形成的标志是什么?笔者认为,虽然作为档案重要内容的“文件定稿”和“发文处理签”两部分的形成时间早于“印制的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仅就此而言,似乎可以说“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但问题的关键是档案最终形成的标志是什么?前面我们已经谈到,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由此笔者认为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形成的标志应是“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全部形成,显然这三部分当中“印制的文件”最后形成,也就是说,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最终形成的标志应是“印制的文件”的形成,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最终形成的标志显然也应是“印制的文件”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刘东斌的“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的观点值得商榷。尽管我们一时还不能断定档案与文件谁先形成,但笔者认为我们可以说“文件来自档案”,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即“印制的文件”的内容来自作为档案重要内容的“文件定稿”。而文件上的“签发人”信息内容则来自作为档案重要内容的“发文处理签”上的领导的签名。也就是说,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文件定稿”和“发文处理签”。而“文件定稿”和“发文处理签”又是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的核心内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档案。
1.2 从发文角度看,是“档案是文件的前身”还是“档案孕育了文件”。从发文角度看,“档案是文件的前身”吗?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前身”一词作一界定,“前身”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事物演变中原来的组织形态或名称等”。根据这一界定,判断“档案是否是文件的前身”的关键就是档案是否是文件“演变中原来的组织形态或名称等”。显然。说档案是文件“演变中原来的组织形态或名称等”似乎不太妥当,尽管从发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所包括的三部分即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当中,已经包含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即“印制的文件”,说“档案是文件的前身”似乎没有错,但我们如果仔细想想,就会觉得这种说法即“档案是文件的前身”不太妥当。为了很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在此想打一个比方。如果我们把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比作怀孕母亲的话,那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即“印制的文件”就是怀孕母亲的胎中婴儿或胎儿,从发文角 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就好比怀孕母亲与其胎儿的关系。尽管怀孕母亲孕育了胎儿,胎儿来自怀孕母亲,但我们恐怕不会说“怀孕母亲是其胎儿的前身”吧?那样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因此,笔者认为,从发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不是“档案是文件的前身”,而是“档案孕育了文件”。也许有人会问:从发文角度看,既然档案好比怀孕母亲、文件好比其胎儿的话,那么“怀孕母亲”(档案)的形成岂不早于其“胎儿”(文件)!即“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对此,我是这样理解的:“怀孕母亲”(档案)与其“胎儿”(文件)的形成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而是同步共生的,没有“怀孕母亲”(档案)就没有其“胎儿”(文件)一说;反之,没有“胎儿”(文件)也就无所谓“怀孕母亲”(档案)了。但无论如何说“怀孕母亲”(档案)孕育了其“胎儿”(文件)似乎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1.3 从发文角度看,是“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还是“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吗?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档案的复制件”一词作一界定,“档案的复制件”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解释为:“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档案原件进行复印、拓印、翻录、翻拍等,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的复制件”。根据这一界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判断是否是“档案的复制件”的关键是看能否“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而不管其复制形式如何。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文件能“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吗?很显然,从发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即文件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印制的文件”,文件不能“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说“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似乎欠妥,因为文件仅为档案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但可以说,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即档案包含文件。
2、从收文角度看,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多于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且包含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什么是收文呢?《档案学词典》解释为:“亦称‘收来文件’。本机关收到的从外机关发送来的文件。由外机关拟制作为传达制成机关的意图而发送到本机关。有上级机关发来的指示、规定、决定、通知、批示、批复,下级机关送来的请示、报告,以及属公事性质的电报、信函,内部刊物和资料等。”从收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收文、收文处理签两部分:而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一般仅仅是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的两部分中的一部分即收文。很显然,从收文角度看,档案包含文件,因为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多于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且包含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这一观点显然与刘东斌的“收文不是档案”的观点不同,在此笔者分三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与刘东斌先生商榷。
2.1 从档案的本质属性看,是“收文不是档案”还是“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尽管人们对档案的定义仍在争论,但对档案这一事物的本质特性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的,即档案本质上是社会生活的原始记录,换句话说,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刘东斌先生认为,用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来看“收文”,“收文”没有原始记录性,不是档案。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尽管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不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似乎不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收文处理签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则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有原始记录性,而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通常被作为档案的统一体保存。也就是说,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可分割,并且具有原始记录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2.2 从档案的唯一性看,是“收文不是档案”还是“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刘东斌先生认为,档案“在形体上都是唯一的”,具有原始记录性和唯一性的才是档案,档案是原始记录性和唯一性的统一体,即档案只有一件,是唯一的;而“收文”,不论作为收到的文件,还是作为“转化”的“档案”都不是唯一的,因此,“收文”根本就不是档案,也不可能“转化”为档案。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尽管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在形体上似乎不具有唯一性,也不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收文处理签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则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即具有唯一性,也具有原始记录性,而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通常被作为档案的统一体保存。也就是说,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可分割,并且具有唯一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2.3 从档案的形成看,是“收文不是档案”还是“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是如何形成的?刘东斌先生认为。档案是由形成者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而不是收到别的形成者形成的再“转化”为“档案”后而形成的:而“收文”都不是档案形成者自己制作的,也就不是自己直接形成的,所以,也就不是档案了。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尽管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不是由本单位直接形成的,也不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收文处理签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则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也具有原始记录性,而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通常被作为档案的统一体保存。也就是说,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可分割,并且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具有原始记录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另外。刘东斌先生认为,档案的形成者只能是文件的制作者,而不可能包括收文者。对此,笔者认为虽有一定道理,但不敢完全苟同,笔者认为,“对(档案)‘形成者’的含义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文件制作者,又包括收文者。”因为,从收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包括收文和收文处理签,也就是说从收文角度看,作为收文者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是档案的形成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档案的形成者不仅仅是文件的制作者,而且还可能包括收文者。
关键词:档案 文件 关系 发文 收文
2007年《档案管理》杂志第2期刊发了刘东斌先生的《论档案形成在前》一文,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档案形成在前说”与“文件形成在前说”的激烈争论,成为2007年《档案管理》杂志的一条“亮丽的风景线”。笔者认真阅读了《档案管理》杂志刊发的一系列争鸣文章,深感双方论点论据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似乎也都有不足之处。因争论双方站的角度不同,恐怕短时间内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综合分析争论双方的观点,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经过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探讨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可以从发文角度和收文角度两个方面来审视:一方面,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档案,档案孕育了文件,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从收文角度看,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多于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且包含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简言之,无论从发文角度还是从收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都可以概括为: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笔者不揣浅陋,仅就“档案包含文件”问题谈点粗浅认识,并针对刘东斌先生的“档案形成在前”和“收文不是档案”的观点谈点不同看法,与刘东斌先生商榷。
1、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档案,档案孕育了文件,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什么是发文呢?《档案学词典》解释为:“亦称‘对外文件’。本机关对外发出的文件,由本机关拟制,对外传达本机关的意图,发给需要与其进行联系的针对机关。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对下级机关的指示、规定、决定、批复、通报以及对平行机关的通知、公函、便函等。”从发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重要的档案还有草稿、一稿、二稿、三稿(甚至更多),有拟稿、核稿、领导签发的签字”,并且档案一经形成,就交由档案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存档或者以备存档之用:而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一般仅仅是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的三部分中的最后一部分即印制的文件。很显然。从发文角度看,档案包含文件。笔者认为,从发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文件来自档案,档案孕育了文件,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这一观点显然与刘东斌的“档案形成在前,是文件的前身,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的观点不同,在此笔者分是“档案形成在前”还是“文件来自档案”、是“档案是文件的前身”还是“档案孕育了文件”、是“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还是“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三个方面对两个观点作一比较,与刘东斌先生商榷。
1.1 从发文角度看,是“档案形成在前”还是“文件来自档案”。从发文角度看,是否“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呢?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形成”一词作一界定。“形成”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通过发展变化而成为具有某种特点的事物,或者出现某种情形或局面”,显然,“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中的形成应解释为“通过发展变化而成为具有某种特点的事物”相对比较合理。根据这一界定,判断是否“档案形成在前”的关键就是档案形成的标志了。那么,档案形成的标志是什么?笔者认为,虽然作为档案重要内容的“文件定稿”和“发文处理签”两部分的形成时间早于“印制的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仅就此而言,似乎可以说“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但问题的关键是档案最终形成的标志是什么?前面我们已经谈到,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由此笔者认为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形成的标志应是“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全部形成,显然这三部分当中“印制的文件”最后形成,也就是说,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最终形成的标志应是“印制的文件”的形成,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最终形成的标志显然也应是“印制的文件”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刘东斌的“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的观点值得商榷。尽管我们一时还不能断定档案与文件谁先形成,但笔者认为我们可以说“文件来自档案”,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即“印制的文件”的内容来自作为档案重要内容的“文件定稿”。而文件上的“签发人”信息内容则来自作为档案重要内容的“发文处理签”上的领导的签名。也就是说,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文件定稿”和“发文处理签”。而“文件定稿”和“发文处理签”又是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的核心内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来自档案。
1.2 从发文角度看,是“档案是文件的前身”还是“档案孕育了文件”。从发文角度看,“档案是文件的前身”吗?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前身”一词作一界定,“前身”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事物演变中原来的组织形态或名称等”。根据这一界定,判断“档案是否是文件的前身”的关键就是档案是否是文件“演变中原来的组织形态或名称等”。显然。说档案是文件“演变中原来的组织形态或名称等”似乎不太妥当,尽管从发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所包括的三部分即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当中,已经包含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即“印制的文件”,说“档案是文件的前身”似乎没有错,但我们如果仔细想想,就会觉得这种说法即“档案是文件的前身”不太妥当。为了很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在此想打一个比方。如果我们把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比作怀孕母亲的话,那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文件)即“印制的文件”就是怀孕母亲的胎中婴儿或胎儿,从发文角 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就好比怀孕母亲与其胎儿的关系。尽管怀孕母亲孕育了胎儿,胎儿来自怀孕母亲,但我们恐怕不会说“怀孕母亲是其胎儿的前身”吧?那样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因此,笔者认为,从发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不是“档案是文件的前身”,而是“档案孕育了文件”。也许有人会问:从发文角度看,既然档案好比怀孕母亲、文件好比其胎儿的话,那么“怀孕母亲”(档案)的形成岂不早于其“胎儿”(文件)!即“档案形成在前、文件形成在后”。对此,我是这样理解的:“怀孕母亲”(档案)与其“胎儿”(文件)的形成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而是同步共生的,没有“怀孕母亲”(档案)就没有其“胎儿”(文件)一说;反之,没有“胎儿”(文件)也就无所谓“怀孕母亲”(档案)了。但无论如何说“怀孕母亲”(档案)孕育了其“胎儿”(文件)似乎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1.3 从发文角度看,是“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还是“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从发文角度看,“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吗?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档案的复制件”一词作一界定,“档案的复制件”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解释为:“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档案原件进行复印、拓印、翻录、翻拍等,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的复制件”。根据这一界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判断是否是“档案的复制件”的关键是看能否“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而不管其复制形式如何。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文件能“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吗?很显然,从发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文件定稿、发文处理签和印制的文件三部分,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发文即文件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印制的文件”,文件不能“使档案内容得到完整体现”,说“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似乎欠妥,因为文件仅为档案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但可以说,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即档案包含文件。
2、从收文角度看,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多于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且包含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什么是收文呢?《档案学词典》解释为:“亦称‘收来文件’。本机关收到的从外机关发送来的文件。由外机关拟制作为传达制成机关的意图而发送到本机关。有上级机关发来的指示、规定、决定、通知、批示、批复,下级机关送来的请示、报告,以及属公事性质的电报、信函,内部刊物和资料等。”从收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通常包括收文、收文处理签两部分:而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一般仅仅是指作为档案保存的一份完整的档案的两部分中的一部分即收文。很显然,从收文角度看,档案包含文件,因为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多于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并且包含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档案与文件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文件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这一观点显然与刘东斌的“收文不是档案”的观点不同,在此笔者分三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与刘东斌先生商榷。
2.1 从档案的本质属性看,是“收文不是档案”还是“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尽管人们对档案的定义仍在争论,但对档案这一事物的本质特性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的,即档案本质上是社会生活的原始记录,换句话说,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刘东斌先生认为,用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来看“收文”,“收文”没有原始记录性,不是档案。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尽管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不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似乎不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收文处理签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则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有原始记录性,而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通常被作为档案的统一体保存。也就是说,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可分割,并且具有原始记录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2.2 从档案的唯一性看,是“收文不是档案”还是“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刘东斌先生认为,档案“在形体上都是唯一的”,具有原始记录性和唯一性的才是档案,档案是原始记录性和唯一性的统一体,即档案只有一件,是唯一的;而“收文”,不论作为收到的文件,还是作为“转化”的“档案”都不是唯一的,因此,“收文”根本就不是档案,也不可能“转化”为档案。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尽管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在形体上似乎不具有唯一性,也不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收文处理签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则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即具有唯一性,也具有原始记录性,而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通常被作为档案的统一体保存。也就是说,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可分割,并且具有唯一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
2.3 从档案的形成看,是“收文不是档案”还是“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是如何形成的?刘东斌先生认为。档案是由形成者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而不是收到别的形成者形成的再“转化”为“档案”后而形成的:而“收文”都不是档案形成者自己制作的,也就不是自己直接形成的,所以,也就不是档案了。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尽管文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收文(文件)不是由本单位直接形成的,也不具有原始记录性:但收文处理签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则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也具有原始记录性,而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通常被作为档案的统一体保存。也就是说,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档案保存的收文和收文处理签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可分割,并且是本单位“直接形成的”的“原始记录”,具有原始记录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从收文角度看,文件(收文)是档案的一部分,档案包含文件。另外。刘东斌先生认为,档案的形成者只能是文件的制作者,而不可能包括收文者。对此,笔者认为虽有一定道理,但不敢完全苟同,笔者认为,“对(档案)‘形成者’的含义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文件制作者,又包括收文者。”因为,从收文角度看,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包括收文和收文处理签,也就是说从收文角度看,作为收文者的现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是档案的形成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档案的形成者不仅仅是文件的制作者,而且还可能包括收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