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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婚姻关系之精神损害赔偿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相关法律政策因时因地而异.围绕法律规制通奸的百年争议表明,是否允许受害方配偶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其答案因个人立场而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对通奸行为采相对宽容的立场,区分对待离婚损害赔偿与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在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一般情形(非欺诈性抚养情形),司法实践通常否定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背景下,考虑到世界趋势与我国国情,解释论上应当坚持:通奸不构成侵权行为,受害方配偶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