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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对于集体资产评估,《条例》规定,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并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可以暂停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