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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失地农民没有可持续的、有力度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老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介绍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最后指出制度建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制度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也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要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二、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先就业、再保障”的原则,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费用在失地农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会出现投资失误现象。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用的补偿水平也较低,根本无法对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进行保障。
2.制度建立时,要特别注意“公平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要达到较高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现象的产生。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占农民上访案件总数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水平过低,没有稳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
3.需要做好失地农民養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会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做好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参考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据了解,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做得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负担,必然提高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据专家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失地农民占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人数上来讲,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容乐观,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自主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总体来讲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
3.制度的建立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必然会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用土地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曾波.构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10).
[2] 潘光辉、 罗明忠.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出路思考[J].农业经济,2007,(01).
[3] 李亚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2004,(05).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也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要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二、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先就业、再保障”的原则,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费用在失地农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会出现投资失误现象。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用的补偿水平也较低,根本无法对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进行保障。
2.制度建立时,要特别注意“公平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要达到较高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现象的产生。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占农民上访案件总数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水平过低,没有稳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
3.需要做好失地农民養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会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做好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参考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据了解,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做得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负担,必然提高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据专家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失地农民占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人数上来讲,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容乐观,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自主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总体来讲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
3.制度的建立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必然会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用土地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曾波.构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10).
[2] 潘光辉、 罗明忠.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出路思考[J].农业经济,2007,(01).
[3] 李亚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