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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沉默权始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权利,是刑事立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近年来重视法治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还是存在 “如实回答”这一规定的,实际上我国现在还没有确立沉默权这一基本人权制度。在此背景下,笔者将论述沉默权的概念以及我国建立沉默权需要的条件,表明我国沉默权的引进是非常急切的,而且也是可以建立起一个切实可行的沉默权制度,达到保障公民人格尊严、杜绝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法;制度建构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着紧跟时代的改革。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当時引起了全社会的注意,因为这是我国立法层面上尝试赋予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一种表现,但是该法对于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定的“如实回答”条款还是进行了保留,如实回答与沉默权核心理念背道而驰,所以很遗憾地说,我国在立法上仍未建立沉默权。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沉默权在中国已经有了理论储备和社会基础,其建立应当加快步伐。
1 沉默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1.1 任何人的人格尊严应该被人尊重
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人人生而平等。英国早期实行有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常常实行刑讯逼供来强迫被追诉者承认罪行,严重损害了被追诉者的人权与尊严。被追诉者为了获得应有的尊重,需要有制度来保障其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与人格尊严,因此沉默权应运而生。
1.2 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英国早期的刑事诉讼中,追诉者是国家司法官吏,追诉时处于强有力的攻势,而被追诉者不仅人身受限,还没有辩护权,处于十分不利的任人摆布的地位。除了靠自己去斗争别无他法,甚至还会受到刑讯逼供等残忍手段的虐待。在这种情况下,追诉者和被追诉者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在资产阶级反对纠问式诉讼的抗争过程中,利用沉默权来增强被追诉者的的权利,在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不利于自己的控问时,被追诉者可以沉默不语拒绝回答,相当于剥夺了追诉者刑讯逼供的权利,增加了被追诉者的防御力量。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是使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内容之一,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2 我国沉默权制度引进的必要性
从中国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来看,中国一直没有承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此权利的空白导致追诉者滥用权力,由此产生的冤假错案不胜枚举,这都深深触动了每一个法律人的敏感神经,刑事冤案极其恶劣,中国的法治公正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改变此现状,沉默权的引进迫在眉睫。沉默权引进的必要性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2.1 沉默权有利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
中国目前实行的诉讼制度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进行折中之后的产物,但总体而言,职权主义有着相对更为广泛的影响。法律规定中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是相互制约又互相配合的矛盾关系,但实际来说三者关系更多的表现为配合,制约在于少数。这种情形之下,被追诉者很难与追诉者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在办案压力或者急功近利的心理驱使下,侦查人员对被追诉者的刑讯逼供难以避免。因此,中国的诉讼制度事实上不够民主。沉默权的引进,将极大地增加被追诉者的防御力量,提升其诉讼地位,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程度。
2.2 沉默权有利于避免追诉者过度依赖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规则采取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诉方承担证明被追诉者存在举证犯罪事实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让案件快速了结,最小化诉讼成本,侦查人员通常会对口供太过于依赖,而对其他证据置之不理,仅凭口供就直接定案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也因此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如果不对沉默权加以规定而对其他证据太过依赖,很有可能会出现的后果是侦查人员首先需要千方百计的取得被追诉者作出的口头供述,再对其他证据进行拼凑,甚至强迫被追诉者提供其他证据来达成目的。这实际上是转移举证责任给被追诉者,让原本力量弱小的被追诉者更加处于劣势。因此,沉默权可以保障被追诉者权利,加强追诉者的举证责任,避免转移到被追诉者身上,真正达到刑诉法53条规定的“供述与证据并重”原则的目标。
2.3 沉默权有利于遏制我国刑讯逼供现象
在我国在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块顽疾。尽管有明文规定禁止一切刑讯逼供行为,对于各类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如心理强制或身体强制等会严加惩治,但还是没有办法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这种不法行为的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一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无需耗费力气在其他的证据或者方向上,可谓是最省时便捷的途径。对沉默权及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相应规定,侦查时侦查人员就不能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办案,即使使用刑讯逼供来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到头来也是一场空忙,从而遏制了刑讯逼供的泛滥,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
3 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想
3.1 在宪法上的制度构想
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辅相成,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该认为其无罪,除此之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而认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制度生长的基础,正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才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人格与尊严。而沉默权的建立,会进一步维护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格的尊重,稳固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因此,在宪法上确立沉默权时,应当与无罪推定原则相互配合。宪法中有关沉默权可以做出以下构想:“如果人民法院没有给某人定罪,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个人有罪,国家应该维护公民享有沉默的权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任何人都不能用任何的方式强迫自证其罪。”
3.2 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构想
第一,沉默权的适用时间应当是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讯问起,到审判结束犯罪时,从刑事诉讼的开始直到结束。
第二,沉默权适用于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方或者侦查人员的提出的问题,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当然也可以自愿放弃沉默权,对罪行进行积极地陈述。
第三,侦察机关应当在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并且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对其重复说明。
第四,如果在侦查和审判阶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行使自己的沉默权,询问工作可以不中断,但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另一方面,在审判时,审判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就作出不利于其的推定。
第五,追诉方违背沉默权规则取得的证据将作为无效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追诉方违背沉默权规则情节严重的,达到刑讯逼供程度,应按照具体情节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最后,建立相应的律师配套制度。当律师可以在审讯时在旁边监督侦查人员办案,并就侦查人员的非法行为代为控告时,办案人员自然会主动规范审讯行为,不敢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国完全能够建立起效用良好的沉默权制度,这必将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使法制改革更加全面,使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宇娴.试论沉默权制度的构建[J]. 金田(励志),2012(07).
[2] 时彦峰.沉默权浅析及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研究[J].大江周刊(论坛),2010(09).
作者简介:杨雪(1993-),女,安徽阜阳太和县人,助理讲师,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中共太和县委党校)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法;制度建构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着紧跟时代的改革。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当時引起了全社会的注意,因为这是我国立法层面上尝试赋予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一种表现,但是该法对于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定的“如实回答”条款还是进行了保留,如实回答与沉默权核心理念背道而驰,所以很遗憾地说,我国在立法上仍未建立沉默权。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沉默权在中国已经有了理论储备和社会基础,其建立应当加快步伐。
1 沉默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1.1 任何人的人格尊严应该被人尊重
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人人生而平等。英国早期实行有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常常实行刑讯逼供来强迫被追诉者承认罪行,严重损害了被追诉者的人权与尊严。被追诉者为了获得应有的尊重,需要有制度来保障其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与人格尊严,因此沉默权应运而生。
1.2 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英国早期的刑事诉讼中,追诉者是国家司法官吏,追诉时处于强有力的攻势,而被追诉者不仅人身受限,还没有辩护权,处于十分不利的任人摆布的地位。除了靠自己去斗争别无他法,甚至还会受到刑讯逼供等残忍手段的虐待。在这种情况下,追诉者和被追诉者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在资产阶级反对纠问式诉讼的抗争过程中,利用沉默权来增强被追诉者的的权利,在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不利于自己的控问时,被追诉者可以沉默不语拒绝回答,相当于剥夺了追诉者刑讯逼供的权利,增加了被追诉者的防御力量。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是使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内容之一,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2 我国沉默权制度引进的必要性
从中国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来看,中国一直没有承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此权利的空白导致追诉者滥用权力,由此产生的冤假错案不胜枚举,这都深深触动了每一个法律人的敏感神经,刑事冤案极其恶劣,中国的法治公正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改变此现状,沉默权的引进迫在眉睫。沉默权引进的必要性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2.1 沉默权有利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
中国目前实行的诉讼制度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进行折中之后的产物,但总体而言,职权主义有着相对更为广泛的影响。法律规定中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是相互制约又互相配合的矛盾关系,但实际来说三者关系更多的表现为配合,制约在于少数。这种情形之下,被追诉者很难与追诉者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在办案压力或者急功近利的心理驱使下,侦查人员对被追诉者的刑讯逼供难以避免。因此,中国的诉讼制度事实上不够民主。沉默权的引进,将极大地增加被追诉者的防御力量,提升其诉讼地位,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程度。
2.2 沉默权有利于避免追诉者过度依赖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规则采取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诉方承担证明被追诉者存在举证犯罪事实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让案件快速了结,最小化诉讼成本,侦查人员通常会对口供太过于依赖,而对其他证据置之不理,仅凭口供就直接定案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也因此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如果不对沉默权加以规定而对其他证据太过依赖,很有可能会出现的后果是侦查人员首先需要千方百计的取得被追诉者作出的口头供述,再对其他证据进行拼凑,甚至强迫被追诉者提供其他证据来达成目的。这实际上是转移举证责任给被追诉者,让原本力量弱小的被追诉者更加处于劣势。因此,沉默权可以保障被追诉者权利,加强追诉者的举证责任,避免转移到被追诉者身上,真正达到刑诉法53条规定的“供述与证据并重”原则的目标。
2.3 沉默权有利于遏制我国刑讯逼供现象
在我国在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块顽疾。尽管有明文规定禁止一切刑讯逼供行为,对于各类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如心理强制或身体强制等会严加惩治,但还是没有办法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这种不法行为的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一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无需耗费力气在其他的证据或者方向上,可谓是最省时便捷的途径。对沉默权及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相应规定,侦查时侦查人员就不能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办案,即使使用刑讯逼供来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到头来也是一场空忙,从而遏制了刑讯逼供的泛滥,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
3 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想
3.1 在宪法上的制度构想
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辅相成,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该认为其无罪,除此之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而认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制度生长的基础,正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才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人格与尊严。而沉默权的建立,会进一步维护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格的尊重,稳固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因此,在宪法上确立沉默权时,应当与无罪推定原则相互配合。宪法中有关沉默权可以做出以下构想:“如果人民法院没有给某人定罪,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个人有罪,国家应该维护公民享有沉默的权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任何人都不能用任何的方式强迫自证其罪。”
3.2 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构想
第一,沉默权的适用时间应当是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讯问起,到审判结束犯罪时,从刑事诉讼的开始直到结束。
第二,沉默权适用于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方或者侦查人员的提出的问题,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当然也可以自愿放弃沉默权,对罪行进行积极地陈述。
第三,侦察机关应当在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并且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对其重复说明。
第四,如果在侦查和审判阶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行使自己的沉默权,询问工作可以不中断,但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另一方面,在审判时,审判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就作出不利于其的推定。
第五,追诉方违背沉默权规则取得的证据将作为无效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追诉方违背沉默权规则情节严重的,达到刑讯逼供程度,应按照具体情节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最后,建立相应的律师配套制度。当律师可以在审讯时在旁边监督侦查人员办案,并就侦查人员的非法行为代为控告时,办案人员自然会主动规范审讯行为,不敢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国完全能够建立起效用良好的沉默权制度,这必将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使法制改革更加全面,使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宇娴.试论沉默权制度的构建[J]. 金田(励志),2012(07).
[2] 时彦峰.沉默权浅析及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研究[J].大江周刊(论坛),2010(09).
作者简介:杨雪(1993-),女,安徽阜阳太和县人,助理讲师,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中共太和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