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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魔鬼代言人》的英文名是“Devil Advocate”——Advocate,一语双关,既有拥有者的意思,又有律师的外延:魔鬼的拥护者即是律师,换言之,存在律师成为魔鬼代言人的可能,现代律师的职业操守是关键的,在运用法律的手段为当事人辩护时面临事实与法律相矛盾时,究竟怎样进行价值衡量,律师的道德起了关键作用。
关键词:魔鬼代言人;职业道德;正义
一、一部电影引发的思考
亘古以来在人类心中,善与恶、正与邪、黑暗与光明的对话一直依随各人道德观的不同而存在。很多人以为魔由心生,人心是犯罪的根源。电影《魔鬼代言人》中凯文——佛罗里达州最优秀的青年才俊,铁马金戈,六十四个案件,从无败绩。在他的妻子精神抑郁之时,他依旧坚守自己的位置,因为“我担心的是,如果我放弃了这个案件,而她却好了,我会因此而恨她”。我们不能否认凯文深爱着自己的妻子,但是他内心有着更爱的东西——欲望,这正是魔鬼俘获人心的切口。马克思说,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是理性的动物。试想凯文已经被欲望包围,在这一层面上,他还能称得上人么?律师是人类的职业,连人都不再是了,还可以成为律师么?至少已经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了。影片中最基本也是最精彩的一条主线——律师为人脱罪,还是澄清事实真相?我一直觉得律师——作为一份高尚的职业,应当成为正义的喉舌,而不是邪恶的传声筒。诚然律师要忠实于被代理人的权益,但是我们应当在罪与非罪之间作出一种权衡:黑的不可能是白的,也不应当成为白的。故事的主人公凯文在得知数学老师就是对女学生实施性骚扰的罪魁祸首,依旧要为他洗脱罪名。相信尚具一丝怜悯之心的城邦之内的生物都是不能接受的。人类最基本的感情应当遵循亘古不变的真理——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上帝最终会胜利的,理性必将重新支配个人私欲,凯文会放弃为罪恶辩护,凯文自己掐灭了不败的神话,这是尚存正义的律师必然会做出的抉择。
二、律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
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人也当然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的医德关系病人的生命健康,教师的师德关系未来人才培养的质量,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关系的是却是整个社会的正义。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前人已有精彩论述——“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1、法律职业道德内涵:
职业道德,有时可以称为职业伦理。职业德定义为“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是调整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职业道德是与一定职业群体或者说是职业共同体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职业的多样性,也就必然导致职业道德的多样性。恩格斯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自己的道德。”法国著名伦理学家爱弥儿.涂尔干对职业道德作过精辟的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对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近,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就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显然这就是大量事物都能各就各位的缘故……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法律职业道德就应当是法律职业群体及其职业范围内所共同遵循的某些稳定的道德观念、习俗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可以说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的职业性、规范约束性及主体特定性等特征。根据爱弥儿.涂尔干对职业道德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群体组织的稳定、合理,对于法律职业做到在社会中的“各就各位”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应该说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现代法治社会实现有力支柱的要素之一。张志铭在其文章中指出,法律职业在现代法治社会存续和发展必须具备四要件: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精神、法律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良好的社会地位。这些都与法律职业道德有着重要联系。
2、法律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探求的是“法律人”道德上的正当或不正当,以及什么条件应当承担道德上的责任问题。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人”从事的职业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是不能相同的。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有一些最为核心道德规范需要遵守,尽管对各个行业的要求可能程度不同。比如说正义规范、平等规范、诚信规范、效率规范、清廉规范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公正、正义的观念。法律人不崇尚法律、不坚持正义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江平先生在其文章《做人与做律师》中说:“学法律的、运用法律的要有一种善恶观念,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拯救人们于苦难之中的情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正、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形态。法律人追求法治、崇尚正义,是法律职业者首要的、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过:“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对自由、生命、财产的剥夺与限制,需要最严格的程序!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职业道德亦彰显着正义,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厅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让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不应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或惩戒的压力,同时为了防止只有遵循官僚意志的人才能具有律师资格的弊害,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因此,律师自治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为履行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律师也负有规律自己行为的社会责任。同时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以其应有的品格诚实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采取与其地位相称的方式履行职责。律师的职业活动既不受国家职权的干预,同时又要保护其自身应有的品格,维护律师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就需要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采取自律行为。因此,大多数国家结合律师的业务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对违反规范的律师予以惩戒。从而使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评价有了客观标准,使律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有了法律和纪律上的保证。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6条和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3、律师人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
现代法律制度强调的对法律职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在德沃京理想中的“完整性法律”中,法律人被喻为希腊神话中的大力神“海格力士”,不仅具有超凡的智慧,而且还怀着一种自我反省和博爱的胸怀。“人只有用完善无瑕的正直态度,再加上生活经验才能指出正确应用这些法规的办法。”可以说,对于一名杰出的法律职业者来说,其在伦理道德上所应具有的仁爱、自制、谦虚、精细、勤勉、忠诚、公正及反省等素质将是保证其公正审判的最后和最重要的一道屏障。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与其角色形象和角色使命相吻合的道德条件。其职业行为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这样的行为性质对于法律职业者的要求就是其道德伦理上的公正、自省、忠诚和仁爱,每位律师应该从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所承认的四种美德——公正、节制、谨慎、坚韧——开始做起。
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与社会实践、社会价值合拍,否则,就无法真正胜任律师这种职业的要求。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正在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至关重要,新世纪赋予了中国新型法律人才过于艰巨的历史使命。美国学者刘伯穆在《中国法律教育》一文指出 “中国法律的学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堕落”。在社会生活中,司法公正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直被人们赋予极高的期望。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满足了有法可依的要求。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自身的价值能否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则必须又要借助于法律职业者的中介活动。反观现实,法律行业中的许多不良状况却令人们十分失望:司法腐败现象不时见诸报端,律师常为谋取蝇头小利而不惜违背职业道德纪律。对此,人们深恶痛绝,从而导致了对法律公正价值是否还真正存在产生了质疑。因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与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们不能不从中引以为鉴,早日摆脱执业中的不良市侩习气,培养起高尚的道德品质,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改变在人们心目中的消极影响,树立起本行业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最终也必将为每个从业者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王永成、赵波编著:《职业道德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马克思、恩克思著:《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爱弥儿.涂尔干(法国):《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版;
[4]李本森著:《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刘伯穆著:《中国法律教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德]傅德t“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7]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33页。
[8]参见[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眭茂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80页。
[9]【美】约翰·T·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关键词:魔鬼代言人;职业道德;正义
一、一部电影引发的思考
亘古以来在人类心中,善与恶、正与邪、黑暗与光明的对话一直依随各人道德观的不同而存在。很多人以为魔由心生,人心是犯罪的根源。电影《魔鬼代言人》中凯文——佛罗里达州最优秀的青年才俊,铁马金戈,六十四个案件,从无败绩。在他的妻子精神抑郁之时,他依旧坚守自己的位置,因为“我担心的是,如果我放弃了这个案件,而她却好了,我会因此而恨她”。我们不能否认凯文深爱着自己的妻子,但是他内心有着更爱的东西——欲望,这正是魔鬼俘获人心的切口。马克思说,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是理性的动物。试想凯文已经被欲望包围,在这一层面上,他还能称得上人么?律师是人类的职业,连人都不再是了,还可以成为律师么?至少已经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了。影片中最基本也是最精彩的一条主线——律师为人脱罪,还是澄清事实真相?我一直觉得律师——作为一份高尚的职业,应当成为正义的喉舌,而不是邪恶的传声筒。诚然律师要忠实于被代理人的权益,但是我们应当在罪与非罪之间作出一种权衡:黑的不可能是白的,也不应当成为白的。故事的主人公凯文在得知数学老师就是对女学生实施性骚扰的罪魁祸首,依旧要为他洗脱罪名。相信尚具一丝怜悯之心的城邦之内的生物都是不能接受的。人类最基本的感情应当遵循亘古不变的真理——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上帝最终会胜利的,理性必将重新支配个人私欲,凯文会放弃为罪恶辩护,凯文自己掐灭了不败的神话,这是尚存正义的律师必然会做出的抉择。
二、律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
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人也当然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的医德关系病人的生命健康,教师的师德关系未来人才培养的质量,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关系的是却是整个社会的正义。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前人已有精彩论述——“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1、法律职业道德内涵:
职业道德,有时可以称为职业伦理。职业德定义为“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是调整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职业道德是与一定职业群体或者说是职业共同体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职业的多样性,也就必然导致职业道德的多样性。恩格斯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自己的道德。”法国著名伦理学家爱弥儿.涂尔干对职业道德作过精辟的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对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近,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就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显然这就是大量事物都能各就各位的缘故……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法律职业道德就应当是法律职业群体及其职业范围内所共同遵循的某些稳定的道德观念、习俗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可以说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的职业性、规范约束性及主体特定性等特征。根据爱弥儿.涂尔干对职业道德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群体组织的稳定、合理,对于法律职业做到在社会中的“各就各位”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应该说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现代法治社会实现有力支柱的要素之一。张志铭在其文章中指出,法律职业在现代法治社会存续和发展必须具备四要件: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精神、法律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良好的社会地位。这些都与法律职业道德有着重要联系。
2、法律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探求的是“法律人”道德上的正当或不正当,以及什么条件应当承担道德上的责任问题。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人”从事的职业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是不能相同的。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有一些最为核心道德规范需要遵守,尽管对各个行业的要求可能程度不同。比如说正义规范、平等规范、诚信规范、效率规范、清廉规范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公正、正义的观念。法律人不崇尚法律、不坚持正义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江平先生在其文章《做人与做律师》中说:“学法律的、运用法律的要有一种善恶观念,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拯救人们于苦难之中的情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正、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形态。法律人追求法治、崇尚正义,是法律职业者首要的、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过:“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对自由、生命、财产的剥夺与限制,需要最严格的程序!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职业道德亦彰显着正义,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厅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让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不应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或惩戒的压力,同时为了防止只有遵循官僚意志的人才能具有律师资格的弊害,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因此,律师自治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为履行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律师也负有规律自己行为的社会责任。同时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以其应有的品格诚实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采取与其地位相称的方式履行职责。律师的职业活动既不受国家职权的干预,同时又要保护其自身应有的品格,维护律师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就需要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采取自律行为。因此,大多数国家结合律师的业务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对违反规范的律师予以惩戒。从而使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评价有了客观标准,使律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有了法律和纪律上的保证。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6条和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3、律师人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
现代法律制度强调的对法律职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在德沃京理想中的“完整性法律”中,法律人被喻为希腊神话中的大力神“海格力士”,不仅具有超凡的智慧,而且还怀着一种自我反省和博爱的胸怀。“人只有用完善无瑕的正直态度,再加上生活经验才能指出正确应用这些法规的办法。”可以说,对于一名杰出的法律职业者来说,其在伦理道德上所应具有的仁爱、自制、谦虚、精细、勤勉、忠诚、公正及反省等素质将是保证其公正审判的最后和最重要的一道屏障。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与其角色形象和角色使命相吻合的道德条件。其职业行为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这样的行为性质对于法律职业者的要求就是其道德伦理上的公正、自省、忠诚和仁爱,每位律师应该从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所承认的四种美德——公正、节制、谨慎、坚韧——开始做起。
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与社会实践、社会价值合拍,否则,就无法真正胜任律师这种职业的要求。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正在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至关重要,新世纪赋予了中国新型法律人才过于艰巨的历史使命。美国学者刘伯穆在《中国法律教育》一文指出 “中国法律的学者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堕落”。在社会生活中,司法公正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直被人们赋予极高的期望。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满足了有法可依的要求。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自身的价值能否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则必须又要借助于法律职业者的中介活动。反观现实,法律行业中的许多不良状况却令人们十分失望:司法腐败现象不时见诸报端,律师常为谋取蝇头小利而不惜违背职业道德纪律。对此,人们深恶痛绝,从而导致了对法律公正价值是否还真正存在产生了质疑。因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与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们不能不从中引以为鉴,早日摆脱执业中的不良市侩习气,培养起高尚的道德品质,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改变在人们心目中的消极影响,树立起本行业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最终也必将为每个从业者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王永成、赵波编著:《职业道德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马克思、恩克思著:《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爱弥儿.涂尔干(法国):《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版;
[4]李本森著:《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刘伯穆著:《中国法律教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德]傅德t“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7]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33页。
[8]参见[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眭茂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80页。
[9]【美】约翰·T·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