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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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庞德将法律视为协调利益冲突手段的社会利益学说为利益平衡原则提供了法哲学上的基础。本文着重阐释了利益平衡原则及其要求,以及它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借鉴意义。
  【關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智力创造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69-01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利益平衡原则的提出根源于知识产与有形财产的自然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性质上的差异,知识产权制度中更多地体现出法律的控制。
  1 知识产权理论上的利益平衡论,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下两个原则:
  1.1 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物需求、使用之间的平衡
  从“利益”的角度看,在智力产品中,智力创造者和其他对该智力创造物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有合法的利益。创造者的合法利益的根基是基于其智力创造的事实行为,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的根基则在于智力产品的社会性、继承性、人类自身发展对知识共有物的合法的需求。在一个特定的智力创造物中,存在着智力创造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潜在使用者的利益需求.
  1.2 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表现为通过被赋予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可以凭着对智力创造的独占而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无不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作出尽量周全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也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并且,近些年来,这种专有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也试图在激励功能和知识产权法的分配之间,在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确立一个精妙的平衡。
  2 贯彻利益平衡原则的总体要求要做到以下两点:
  2.1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确处理信息的独占与共享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在平衡私权与公益之间的关系而需要寻找最佳的平衡点时同样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抉择或衡量。只有清晰地界定效率﹑公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平衡要素的内涵及偏好序列之后,平衡才具有可实际操作的意义。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中,私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前提,利益平衡是私权保护的不可缺少的制约。建立以保护私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在优先满足信息生产者利益的前提下规制他人以不同的条件利用该信息,对其享有的独占权实行必要的限制。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独占使用期间应当使生产者得到足够的回报,然后进入公知公用领域,这样才能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划分不合理,就会挫伤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或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且易滋生侵权行为。
  2.2 合理考量秩序﹑公正与效益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使得利益平衡成为一种动态的平衡
  秩序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因为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平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在笔者看来,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上,以公正为基础﹑以秩序为保障,以效益为目标。利益平衡不应当是基于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简单的静态的平衡,即不是对权利和义务简单和机械的分配,而应当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为,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当代使命不仅要保护“蛋糕”分享的公正性,合理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资源﹑收益,更要促进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即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精神财富。由于法律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当今社会科技文化日新月异,既有的权利平衡往往会被打破,作为秩序表征的法律必须适时反映这种变化,而不能局限于现有平衡;对于调整相应领域社会关系的知识产权法及时进行立﹑改﹑废工作,合理规范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增进效益,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
  3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利益平衡已经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地域内的事情,也关涉国家与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严格说来,这实际上是制度之外的因素所要求的平衡。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国除履行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外,并不承认他国依照其国内法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说,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涉及的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倡导和奉行的严格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上带来的不利后果是至为明显的:技术引进和对外文化交流的成本提高,因为使用外国先进的技术和文化是以支付必要的使用费和转让费为前提条件的;发达国家的垄断集团可以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控制发展中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市场,使发展中国家在民族工业和消费者利益方面承受极其不利的后果。
  为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首先应当立足自己的实际,坚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标准,充分认识自身知识资源的优势,努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次,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制度为我所用,在不损害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和借鉴他们的先进技术和文化。 而从根本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着力提高本国的技术文化水平和竞争实力,以争取自己有利的国际地位。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法学,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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