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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银行保函广泛应用。通过对银行保函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如何防范风险。
关键词:银行保函;风险;防范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便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避免或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信用担保,由于银行资金雄厚,资信情况一般较好,故通常采用银行担保,由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这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约定的责任或义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按照索赔条件划分,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保函和独立保函两种。前者为有条件保函,后者为见索即付保函。
1.一般保函又称有条件保函,在银行开具一般保函的情况下,只有当委托人违约,受益人才可以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只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由于一般保函的索赔是有条件的,限制了受益人及时向银行索赔,因此,目前国际经济活动中很少采用这种保函。
2.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简称URDG),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是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以保函所载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约束,即使保函中含有基础合同的援引,保证人也与该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保证人就必须付款。它比一般保函更满足国际贸易活动多样化、复杂化等方面的需要,因此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常用于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采购。
对于这项业务,作为申请人企业以直开、转递和转开方式申请开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金保函、关税保函等;作为受益人企业通常接收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以下本文将主要就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分析保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为了建立一个各国统一适用的国际担保规则,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UCCG),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生效,之后URDG逐渐被全球银行家、贸易家、行业协会及众多国际组织认可和使用,并成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国际性权威实务操作标准。2010年7月1日在原有规则(URDG458)的基础上,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经过全球范围内四次大规模意见征集,并于2009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秋季全球会议上通过,《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正式生效,新规则不仅是对原有规则的进行了完善,更是适应新形势下保函业务发展趋势和需求的一套更清晰简洁、更系统科学的业务规则。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
根据URDG的有关规定,保函的内容应清楚、准确,避免列入过多细节。主要内容包括。
1.保函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涉及通知行和转开行时,还应列明转开行和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2.开立依据即基础合同,合同号、日期等。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超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
4.要求付款的条件。保证人在收到索赔声明或保函中载明的索赔文件,若这些文件与保函要求一致,保证人将按照保函中列明的赔付期限进行支付。若不符,也可拒绝赔偿。这些文件必须是书面的。
5.保函的失效期或失效事件。保函中应有明确的保函失效日期。
6.保函适用的法律或司法。
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银行既无义务也不能去了解申请人是否违约,而只是根据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保函要求一致的单据做出判断。在保函的运用中,保函给保函申请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由于保函申请人可能是国际贸易中,处于下风的一方,提交保函往往成为处于下风一方的单方义务。以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贸易中,广泛采用的履约保函为例,提交履约保函往往成为卖方或承包商的单方义务。买方或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卖方或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多数卖方或承包人不敢主张买方和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被剥夺了该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完全平等。卖方或承包人为了办理银行保函,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还要承担保函费用,同时还面临着收款风险、延迟付款风险、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2.欺诈索赔、恶意索赔风险。在实务中,出现过受益人蓄意创造索赔机会,设置陷阱,制造履约难题,以进行保函诈骗的案例。
还有利用履约诈骗的案例。有不少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作为一项单据,其中要求提交的履约保函格式的具体文句已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根据信用证UCP600的限制,各种单据的表面要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这样即使履约保函格式中有些条款无法接受,为了信用证相符交单,就不得不按此条款开具履约保函,否则将无法顺利议付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此外,作為保函的受益人,业主往往要求保函格式上明确要求可以转让该保函,使得保函申请人面临被第三方恶意索赔的风险。有些业主为了筹措项目资金,将保函转让或抵押给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保函的行权人也一同转让给了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那么保函的申请人即承包商就面临着被恶意索赔的风险。
3.银行通常不审查索赔文件的实质内容。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欺诈的认定和处理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鉴于保函业务涉及面广,风险大,应认真分析独立担保与风险的矛盾,采取必要措施,规避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风险。
一、审核和监督
银行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担保的资格,目前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对受益人主要通过银行和其它相关机构对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进行审查,以避免风险和欺诈行为。
对交易合同或项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交易合同的内容和条件是否合理,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已得到国家有关单位的批准,审批文件是否有效和真实。对交易合同一般审核包括:合同名称、日期、地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项交易条款、交易的标的等。对项目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是否报批立项,是否有足够的配套资金,价格是否合理,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支付能力如何,财政是否平衡。此外,还应侧重审核交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
对保函内容的审核。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格式、索赔办法,保函有效期和开立方式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担保金额、效期是否明确,不开立开口保函,如是否有保证赔偿受
关键词:银行保函;风险;防范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便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避免或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信用担保,由于银行资金雄厚,资信情况一般较好,故通常采用银行担保,由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这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约定的责任或义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按照索赔条件划分,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保函和独立保函两种。前者为有条件保函,后者为见索即付保函。
1.一般保函又称有条件保函,在银行开具一般保函的情况下,只有当委托人违约,受益人才可以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只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由于一般保函的索赔是有条件的,限制了受益人及时向银行索赔,因此,目前国际经济活动中很少采用这种保函。
2.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简称URDG),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是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以保函所载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约束,即使保函中含有基础合同的援引,保证人也与该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保证人就必须付款。它比一般保函更满足国际贸易活动多样化、复杂化等方面的需要,因此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常用于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采购。
对于这项业务,作为申请人企业以直开、转递和转开方式申请开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金保函、关税保函等;作为受益人企业通常接收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以下本文将主要就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分析保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为了建立一个各国统一适用的国际担保规则,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UCCG),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生效,之后URDG逐渐被全球银行家、贸易家、行业协会及众多国际组织认可和使用,并成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国际性权威实务操作标准。2010年7月1日在原有规则(URDG458)的基础上,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经过全球范围内四次大规模意见征集,并于2009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秋季全球会议上通过,《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正式生效,新规则不仅是对原有规则的进行了完善,更是适应新形势下保函业务发展趋势和需求的一套更清晰简洁、更系统科学的业务规则。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
根据URDG的有关规定,保函的内容应清楚、准确,避免列入过多细节。主要内容包括。
1.保函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涉及通知行和转开行时,还应列明转开行和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2.开立依据即基础合同,合同号、日期等。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超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
4.要求付款的条件。保证人在收到索赔声明或保函中载明的索赔文件,若这些文件与保函要求一致,保证人将按照保函中列明的赔付期限进行支付。若不符,也可拒绝赔偿。这些文件必须是书面的。
5.保函的失效期或失效事件。保函中应有明确的保函失效日期。
6.保函适用的法律或司法。
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银行既无义务也不能去了解申请人是否违约,而只是根据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保函要求一致的单据做出判断。在保函的运用中,保函给保函申请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由于保函申请人可能是国际贸易中,处于下风的一方,提交保函往往成为处于下风一方的单方义务。以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贸易中,广泛采用的履约保函为例,提交履约保函往往成为卖方或承包商的单方义务。买方或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卖方或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多数卖方或承包人不敢主张买方和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被剥夺了该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完全平等。卖方或承包人为了办理银行保函,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还要承担保函费用,同时还面临着收款风险、延迟付款风险、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2.欺诈索赔、恶意索赔风险。在实务中,出现过受益人蓄意创造索赔机会,设置陷阱,制造履约难题,以进行保函诈骗的案例。
还有利用履约诈骗的案例。有不少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作为一项单据,其中要求提交的履约保函格式的具体文句已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根据信用证UCP600的限制,各种单据的表面要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这样即使履约保函格式中有些条款无法接受,为了信用证相符交单,就不得不按此条款开具履约保函,否则将无法顺利议付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此外,作為保函的受益人,业主往往要求保函格式上明确要求可以转让该保函,使得保函申请人面临被第三方恶意索赔的风险。有些业主为了筹措项目资金,将保函转让或抵押给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保函的行权人也一同转让给了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那么保函的申请人即承包商就面临着被恶意索赔的风险。
3.银行通常不审查索赔文件的实质内容。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欺诈的认定和处理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鉴于保函业务涉及面广,风险大,应认真分析独立担保与风险的矛盾,采取必要措施,规避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风险。
一、审核和监督
银行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担保的资格,目前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对受益人主要通过银行和其它相关机构对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进行审查,以避免风险和欺诈行为。
对交易合同或项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交易合同的内容和条件是否合理,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已得到国家有关单位的批准,审批文件是否有效和真实。对交易合同一般审核包括:合同名称、日期、地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项交易条款、交易的标的等。对项目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是否报批立项,是否有足够的配套资金,价格是否合理,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支付能力如何,财政是否平衡。此外,还应侧重审核交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
对保函内容的审核。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格式、索赔办法,保函有效期和开立方式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担保金额、效期是否明确,不开立开口保函,如是否有保证赔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