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7·15”公交车爆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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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司法鉴定 伤者 赔偿
  作者简介:李志艳、陈燕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谢银霞,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56

一、案情简介


  “7·15”广州公交车爆燃事件,是指2014年7月15日晚,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一起恶意纵火爆炸事件。
  2014年7月15日晚7点46分广州市交通大动脉广州大道南敦和公交站北往南路段,一辆301公交车突然爆炸起火。2014年7月16日早,事件已经导致2人死亡,32人受伤。2014年7月16日11时47分广州警方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犯罪嫌疑人欧某,据其交待,其因个人赌博输钱、心生不忿,继而在301路公交车上实施人为纵火。2015年12月30日,欧某因犯爆炸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爆燃案件中,28例伤者累计赔付金额达上百万,因该案嫌疑人家庭情况并不殷实,且已被判处死刑,上述伤者的赔偿均由社会机构等予以资助。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同时不损害国家利益,必须规范评定伤残程度。在法医实际鉴定中,一些经验不足的鉴定人常将瘢痕与皮肤色素改变相混淆,同时体表损伤面积的测量方法不规范、不准确,以致于伤残级别存在较多差异,难以适应诉讼证据客观准确的要求,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鉴定过程


  28例伤者中达到伤残等级共17人,未达残疾等级共11人。涉及皮肤性状改变的有28例,关节功能障碍的9例。皮肤性状改变的伤者中,瘢痕占3例,瘢痕与皮肤色素改变共存占18例,色素改变占7例。上述伤者的伤残等级中,以瘢痕定最高伤残等级的有17例。采用薄膜坐标纸计算法及九分法进行实测及计算,两位鉴定人分别选用上述不同方法单独测量瘢痕及色素改变面积,两人所测量的面积差异超过5%者,重新测量,重复三次,最后以三次平均值作为面积测量结果。

三、分析说明


  (一)瘢痕及皮肤色素改变
  皮肤色素改变是人体皮肤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皮肤呈现不同深浅颜色及不同范围的一种色素变化,多为皮肤浅层引起。瘢痕是指皮肤组织的完整性因各种创伤因素作用而被破坏,皮肤损伤处在愈合过程中由肉芽组织增生、改建成熟而形成的纤维结构组织。皮肤瘢痕形成不但在皮肤外观形态上引起特殊性改变,而且因面积和所在部位不同还可以导致一定的功能障碍。
  28例伤者中,皮肤损伤仅造成瘢痕的占3例,瘢痕与皮肤色素改变共存占及仅表现为色素改变的占共25例。上述25例伤者中,瘢痕定残情况为:一级1例,二级1例,三级1例,五级4例,六级1例,八级2例,九级3例,十级3例。体表仅为皮肤色素改变的7例伤者均未达残。若不正确区分瘢痕与皮肤色素改变,将其一并计算,则上述伤残结构将发生极大改变:一级2例,二级1例,三级3例,四级1例,五级5例,六级3例,七级1级,八级3例,九级1例,十级8例。
  (二)瘢痕面积的测量
  瘢痕面积测量的方法有九分法、薄膜坐标纸计算法。
  薄膜坐标纸计算法,是利用透明无伸展性的柔软薄膜平铺于瘢痕及皮肤色素改变的区域,用细笔描绘出损伤部位的性狀,然后将其与坐标纸相覆盖并重叠,则可计算出瘢痕或皮肤色素改变的面积。本方法误差面积小。
  例1:叶某,女,面部火焰烧伤85%(深Ⅱ度15%,Ⅲ度70%),临床予多次清创植皮术治疗。
  体格检查:
  1.伤者神志清,对答切题。步行入室,检查合作。
  2.面部见多处增生疤痕形成,仅于双眼周见14.0cm€?.0cm完好皮肤。双眼无法完全闭合,左眼下睑粘连,嘴唇畸形,张口受限,张口度仅为0.7cm。左耳廓皮肤见一4.0cm€?.5cm疤痕,右耳廓见一4.0cm€?.5cm瘢痕。
  3.胸部皮肤见一28.0cm€?3.0cm取皮术后疤痕;腹部见一35.0cm€?5.0cm疤痕,色浅,其中可见两处增生性疤痕大小分别为6.5cm€?.0cm、2.0cm€?.5cm;胸背部见一45.0cm€?5.0cm取皮术后疤痕,色浅;腰背部见40.0cm€?2.0cm取皮术后疤痕,色浅,其中可见两处大小分别为11.0cm€?.0cm及7.0cm€?.0cm增生性疤痕。
  4.左臀部皮肤上方见一3.0.cm€?3.0cm增生性疤痕;左臀部皮肤见一16.0cm€?2.0cm疤痕;右臀部上方皮肤见一16.0cm€?.0cm瘢痕;右臀部皮肤见一16.0cm€?3.0cm疤痕。
  5.左上肢见大量疤痕形成,仅余两处完好皮肤,分别位于上臂上段内侧近腋窝处,大小为9.0cm€?.0cm;左手掌侧,大小为一个手掌。右上肢见大量疤痕形成,仅余三处完好皮肤,分别位于:近腋窝处,大小为9.0cm€?.0cm;右肘窝处,大小为8.0cm€?.5cm;右手掌侧,大小为一个手掌。
  6.左大腿见大量疤痕形成,仅余两处完好皮肤,分别位于:外上方,大小为18.0cm€?.0cm;内下方,大小为15.0cm€?1.0cm。左小腿见多处瘢痕形成,仅于外后侧见一17.0cm€?.5cm完好皮肤。右大腿前内侧皮肤见一14cm€?cm疤痕,上段外侧至下段外侧见三处增生性疤痕,大小分别为6.8cm€?.1cm、7.5cm€?.0cm、7cm€?.5cm;右腘窝皮肤见一12cm€?0cm增生性疤痕;右小腿见大量疤痕形成,仅于上段前侧见一10cm€?cm完好皮肤。
  7.左足背外侧皮肤见一11.0cm€?.0cm疤痕,内侧皮肤见一9.0cm€?.0cm疤痕;右足外侧皮肤见一5.0cm€?.0cm疤痕,内侧皮肤见一11.0cm€?.0cm疤痕。
  利用薄膜坐标尺法测得被鉴定人面部瘢痕面积398.48cm2;根据体表面积公式计算得被鉴定人体表面积为14216cm2,九分法面部占体表面积的3%,可计算出面部面积为426.48cm2,经折算面部疤痕占面部面积的93.43%。   例2:朱某,女,全身多处火焰烧伤95%(深Ⅱ度25%,Ⅲ度70%)。
  因被鉴定人体表瘢痕面积较大,故采取计算体表面积减去完好皮肤面积,即为瘢痕形成面积。利用薄膜坐标尺法测得被鉴定人面部、胸部及四肢等多处完好皮肤面积1990.65cm2;根据体表面积公式计算得被鉴定人体表面积为13271cm2,经折算瘢痕痕占体表面积的85 %。
  例3:欧某,女,临床诊断:一是多处烧伤至少一处三度烧伤(全身多处烧伤50%TBSA浅Ⅱ度10%,深Ⅱ度20%,Ⅲ度20%);二是身体体表50%-59%烧伤(全身多处烧伤50%TBSA浅Ⅱ度10%,深Ⅱ度20%,Ⅲ度20%);三是呼吸道烧伤(轻-中度)。体格检查:
  1.伤者神志清,对答切题。步行入室,检查合作。
  2.左上睑见细小疤痕,利用薄膜网格法测得面积为3.5cm2。
  3.左耳前皮肤见疤痕,利用薄膜网格法测得面积为5.0cm2。
  4.左上唇上方见疤痕,利用薄膜网格法测得面积为1.25cm2。
  5.左乳突部皮肤见5.0cm€?.2cm色素沉着,下方皮肤见2.0cm€?.0cm色素沉着。
  6.右耳廓外缘皮肤见5.8cm€?.4cm疤痕。
  7.右乳突处皮肤见3.2cm€?.0cm皮肤色素沉着。
  8.项部皮肤见11.6cm€?1.0cm色素沉着。
  9.下腹部皮肤见23.0cm€?.1cm疤痕。
  10.左肩胛区皮肤见10.2cm€?.5cm皮肤色素脱失,其外侧皮肤见7.0cm€?.0cm皮肤色素沉着。
  11.右肩胛區皮肤见16.0cm€?.8cm色素脱失。
  12.腰背部皮肤见3.0cm€?.5cm、3.2cm€?.2cm皮肤色素沉着,其下方皮肤见2.0cm€?.2cm疤痕。
  13.右臀部皮肤见2.5cm€?.0cm及2.5cm€?.5cm疤痕。
  14.左上臂前、外、后侧皮肤见27.0cm€?4.7cm较平整疤痕。
  15.左前臂前、外、后侧皮肤见25.0cm€?3.5cm疤痕。
  16.左腕部前侧皮肤见7.2cm€?.6cm疤痕。
  17.左拇指皮肤见5.0cm€?.5cm疤痕。
  18.左手背侧皮肤见15.0cm€?0.5cm疤痕。
  19.右上臂上段前侧皮肤见13.0cm€?.0cm色素脱失,中段前外侧皮肤见28.4cm€?.0cm灰白相间较平整浅疤痕。
  20.右肘部背侧皮肤见15.0cm€?.0cm疤痕。
  21.右前臂桡前侧皮肤见22.0cm€?4.0cm浅疤痕,尺背侧皮肤见22.0cm€?.0cm疤痕。
  22.右手背侧皮肤见10.0cm€?.0cm色素脱失。
  23.左大腿前侧皮肤见18.0cm€?8.0cm色素脱失,其内见5.3cm€?.3cm疤痕,内侧皮肤见2.5cm€?.2cm疤痕。
  24.左大腿背侧皮肤见17.0cm€?0.0cm色素沉着。
  25.左小腿中下段皮肤见27.0cm€?4.5cm疤痕环绕。
  26.左足背侧皮肤见10.0cm€?.0cm质硬疤痕。
  27.右大腿前侧皮肤见23.8cm€?0.0cm及30.0cm€?8.0cm取皮术后疤痕,背侧皮肤见8.4cm€?.4cm取皮术后疤痕。
  28.右小腿中下段皮肤见25.2cm€?3.8cm疤痕环绕。
  29.右足背侧皮肤见12.8cm€?.8cm疤痕。
  经住院及多次手术治疗后,现检查见左上睑、左耳前及左上唇上方等面部皮肤疤痕形成。利用薄膜法测得面部疤痕总面积为9.75cm2,四肢及躯干多处皮肤色素改变及疤痕形成,上述疤痕总面积为4239.02cm2。根据体表面积计算被鉴定人体表面积为16868cm2,经折算其全身多处疤痕(除面部)占体表面积的25.13%。
  薄膜坐标纸法与手掌法伤残意见的比较

四、鉴定意见


  28例伤者中,皮肤损伤仅造成瘢痕的占3例,瘢痕与皮肤色素改变共存占及仅表现为色素改变的占共25例。上述25例伤者中,瘢痕定残情况为:一级1例,二级1例,三级1例,五级4例,六级1例,八级2例,九级3例,十级3例。体表仅为皮肤色素改变的7例伤者均未达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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