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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近场私盐贩卖主体为贫难人群.他们大都迫于生计,或就近贩盐,或跨区贩盐,通过赚取差价取得一定收入,贩卖近场私盐虽然有悖于法,但却是近场社会贫难人群重要的生计模式,具有社会合理性.因此,在杜绝近场私盐的同时进行近场贫难人群救助就成为摆在明清历代统治者面前的难题.从明代近场私盐弛禁条例到清代老少牌盐制度,明清统治者不断尝试以制度改革来解决这一兼具盐业管理和社会救助双重属性的治理问题,但制度施行后的效果远未达到统治者的预期,最终导致老少牌盐制度被废,仅保留近场私盐弛禁条例.究其原因,贩卖私盐只需惩罚,但救助却需要管理.以私盐合法化的手段解决社会救助问题,等于将低成本的刑罚问题转化为高成本的管理问题,这显然已经触及了明清统治者治理能力的“天花板”,甚至民国时期依然没有突破此种治理瓶颈.因此,近场私盐治理改革必然面临无疾而终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