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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目前正在和一个女孩儿谈恋爱。女友也是外地人,在北京工作。我们年龄都比较大,同属于“北漂” “大龄”的那一类。她说她“结过婚”,可因是“胁迫”,尚未同居婚姻关系就被“撤销” 了。可她却没把相关资料拿给我看。我们老家相距遥远,此前相互并不了解。我的一位同乡,也是在外地工作谈恋爱,对方说她“没结过婚”,但结婚后朋友发现,她不但结过婚,而且生有孩子,且和前夫并没办离婚手续。吸取同乡的教训,我想问一下,在网上我可否查到对方的婚姻档案?如果不能,我亲自去我女友的户籍所在地,到有关部门查询,能否准许?
答:
婚姻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其属当事人个人秘密,不对外公开。在网上你查不到别人(对方)的婚姻状况资料(婚姻档案),就是去对方婚姻档案所在地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也不能让你查询。就此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搞清女方的婚姻状况,还是须女方回去补办相关证明。
我是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目前正在和一个女孩儿谈恋爱。女友也是外地人,在北京工作。我们年龄都比较大,同属于“北漂” “大龄”的那一类。她说她“结过婚”,可因是“胁迫”,尚未同居婚姻关系就被“撤销” 了。可她却没把相关资料拿给我看。我们老家相距遥远,此前相互并不了解。我的一位同乡,也是在外地工作谈恋爱,对方说她“没结过婚”,但结婚后朋友发现,她不但结过婚,而且生有孩子,且和前夫并没办离婚手续。吸取同乡的教训,我想问一下,在网上我可否查到对方的婚姻档案?如果不能,我亲自去我女友的户籍所在地,到有关部门查询,能否准许?
答:
婚姻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其属当事人个人秘密,不对外公开。在网上你查不到别人(对方)的婚姻状况资料(婚姻档案),就是去对方婚姻档案所在地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也不能让你查询。就此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搞清女方的婚姻状况,还是须女方回去补办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