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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国)海(以下简称“南海”)的渔业资源的养护,对其周边的8个国家和1个地区来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单靠其中任何一方的努力,都不可能奏效,必须要该区域的所有有关各方共同合作.随着南海渔业资源日趋恶化和对该区域管理体制有效性要求的不断提高,有关各方进行南海渔业资源的区域合作已显得更加迫切.本文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95年的《跨界鱼种协定》的有关规定,以南海法律地位“三层级论”为基础,探讨了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区域性合作机制的可能途径及其合作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