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探讨

来源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RIC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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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标作为一个特殊的符号,一般來说具有区分所用商品的服务或生产来源的功能,随着自主产权意识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关注商标权益方面的问题,在商标权益保护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总体上呈并列关系。本篇论文中,笔者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进行了浅要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权益 平行保护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上保护消费者、商标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篇论文中,笔者通过分析《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探讨两者保护商标权益的应然与实然之分。
  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来看,《商标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是注册商标权人的完全独占权;《商标法》的间接保护对象是驰名商标持有人、未注册知名商标持有人、相关消费者及其享有的集体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是经营者的个体法益、相关消费者及其集体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间接保护对象是未注册知名商标持有人。其次,从保护目的上来看,《商标法》偏重对驰名注册商标实施的反淡化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偏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对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实施的反混同保护。再次,从效力范围上来看,与《商标法》的行使范围相比,其保护范围比较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局限于知名商标构成市场利益的地域或出现混同之虞的范围。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益的应然与实然之分
  本篇论文主要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方面探讨两者保护商标权益的应然与实然之分。一般情况下,不管商标知名与否,只要是注册商标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只有在出现特定情况的时候,如出现混同之虞或混同的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1.知名注册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我国修订之后的新《商标法》中,全面规定了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上可以给予的保护。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一条列入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之中,并转致采取《商标法》之中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一条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扩充,只是将其简单地归属于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一点新意,反而导致了法条竞合的现象,实在是没有必要。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商标法》中仅仅是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禁止,而笔者认为可以将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制范围。由于反向假冒行为,也就是对他人产品的假冒行为,并不是在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一种侵犯,而是盗用他人商标声誉的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且还会使消费者对正品、假冒品的来源发生混同。即使是可以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扩大,使其与该核准注册的商标近似、与该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程度,但这却并不代表着可以把未擅自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囊括其中。根据《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旦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专用权依法授予的权利边界比较清晰明了,因此不管其是否产生了误导后果或者是混同现象,都属于商标侵权。
  2.驰名注册商标。《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驰名注册商标方面的反混同保护,第13 条规定,对不相类似商品、不相同商品所申注册的商标,且其是对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翻译、模仿、复制,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进行注册并禁止其使用。这一条款的内容是保护的对象是驰名注册商标,并是对直接混同的一种扩展,成为了间接混同,而且并没有对反商标淡化理论有所采纳。由于反淡化不会对混同之虞方面的问题进行考虑,其所禁止的行为也并不是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的一种行为,因此,只是对该商标本身禁止使用。《商标法》实现对有关驰名注册商标方面的反混同保护,是在商标申请环节就驳回注册的方法。而关于他人在不类似商品、不相同商品上采用已注册的驰名注册商标,且符合混同之虞行为的现象,则需要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予以禁止。所以说,禁止使用并不是属《商标法》中的一种调整手段。由《商标法》规制驰名注册商标方面上的淡化行为,根据上述分析,在对商标淡化行为进行禁止的过程中,是以商标权是绝对权作为主要依据的,因此,对商标淡化行为进行禁止是商标专有权中的一项内容,而反淡化保护驰名注册商标、对淡化行为没有要求则存在混同之虞,对驰名注册商标持有者、淡化行为之间的竞争关系没有要求。所以说,反淡化保护驰名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理论要求,因此,应当由《商标法》规制驰名注册商标的淡化行为。
  三、结语
  笔者认为,在商标权益保护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总体上呈并列关系。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存在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在出现这种状况时,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合理适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考文献:
  [1]何锡川. 论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标识权益的保护[J]. 法制博览,2015,24:235-236.
  [2]谢飞.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对商标权保护的关系[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19-122.
  作者简介:蔡先红(1964.2—),男,汉,贵州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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