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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养老护理渐渐成为了人类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迈进了老龄化国家的门槛,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我国老年人患病的可能性和由此产生的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日益剧增,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却尚未完善。因此本文对于我国在当前老龄化背景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困境进行相关初探。首先进行相关背景介绍,对于人口老龄化背景和长期护理保险概念进行介绍,并且对于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本文对于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于困境解决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得出最后的结论。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困境
一、背景介绍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为了解决老龄化问题,各个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应对,通过相应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作为主要的解决方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率先提出了长期护理保险,在九十年代以后,其他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社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而缓解老龄化带给社会的各种负担。我国20世纪末进入了老龄社会,其主要表现为是老龄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速度快于发达国家、呈现出未富先老等等特征。随着寿命的延长,老年人患病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对护理事业产生的需求剧增。并且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后辈对于老年人的照顾渐渐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最好的护理服务,如何为这些护理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等等,这些问题都成了我们当前必须应对的巨大障碍。
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并且老龄人口绝对数大;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加深,老龄化呈现出"未富先老"和地区差异的特征,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城乡之间老龄化同样出现了不平衡,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我国老年人口绝对数增大,且增长很快,这些都将直接导致未来的几十年里护理保险需求数量巨大;与此同时,由于不平衡的存在,绝大多数老年人都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应对未来可能的护理费用支出。其次,老龄化问题以及我国七十年代末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样促使了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空巢家庭不断增加等等问题。"421"家庭的大量出现使得我国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当老年人需要护理服务时,家庭成员提供的护理已经不能够满足需求。再次,面临着当前医药费用不断提高以及现有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可以看出,加快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得。
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困境分析
2006年9月12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我国顺利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实行。该法明确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列为健康保险的范畴之中。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发展还不够成熟,与其他的健康保险相比,长期护理保险更加的复杂,因而会面临着风险控制技术落后、产品开发面临困境以及产品定价出现偏差等难题。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本文从供给和需求以及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方面对于当前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
(一)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供给困境分析
1.护理程度评定标准尚未建立
老龄人口作为一个复杂的群体,存在着众多分化。他们之间的差异往往很难顾及周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护服务之前先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不同级别提供不同的医护待遇。被民众质疑最多的地方就是护理认定的公平性问题。因为单凭访问者的目测无法准确判断出需要护理的程度,因为老年人身体及病情短时间内变化都比较快,而且部分需要护理的疾病表面看起来并不是那么严重,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因为护理服务具有综合性强、范围广泛的特点,不同的群体的老年人会因各自的健康状况产生不同的照料需求,这种照料需求差异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应根据不同强度的护理评定标准提供相应的医护服务待遇,以保证护理保险实施的效率。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切实可行的护理等级评定的统一标准,不同等级的护理服务项目也无统一的界定,每位研究者站在各自不同的视角给出护理等级强度的认定结果也是有差异的。在这样背景下,容易导致医护机构与被保险对象的道德风险的出现。在医护机构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增添不必要的医疗护理消费,甚至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等等,人为造成理赔数额增加,浪费医护的资源。而被保险人为了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在投保时会故意隐晦真实的身体状况,夸大自身的失能程度和损失程度,导致其利用保险不当得利的可能。
2.风险控制技术不足
对于具有出险率高和风险控制难度大特点的长期护理保险来说,建立持续而稳定的风险控制系统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是一个全新的业务,在险种开发、费率厘定、核保核赔和风险控制方面缺乏可借鉴的经验数据样本和数据分析能力,在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方面缺乏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保险公司和医护机构二者之间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同盟或战略伙伴关系。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共同参与医护服务选择的环节之中,就很难客观地来判断所提供的医护服务是否具有合理性。作为医护机构一方可能存在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滥用医疗服务,进而提高其护理的成本的现象。
3.保险专业人员匮乏
保险公司核保核赔、精算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中的相关专业人才的缺口巨大。从业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积累上还不够成熟,在面对风险复杂或保险给付频率较高的长期护理保单时,很难做出高效率的精准的风险判定,人才的稀缺加上综合能力与经验的不足,使之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长期照料保障的需求。 4.护理机构较少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功能是在被保险对象需要接受医护服务时提供相应的费用补偿。因此,只有在护理环境,包括养老院、疗养院、社区日托中心等,形成一定规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能提供丰富的护理服务来满足不同层次的老龄服务需求。长期以来,我国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包办的疗养院和护理院,由于此类社会福利机构主要经受着商业化运作模式的较少,投入不足、辐射面窄、内部条件差、床位紧、服务质量低等等问题都成为了制约,只能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低级护理服务。
5.护理人员匮乏
除了我国护理机构的数量相对不足,我国护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总体素质也存在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且,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医护人员,导致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低端化。长期护理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该行业从业人员具有很高、更专业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求困境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因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居民以及企业、员工的保险意识相对薄弱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一方面,中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的观念,老年人在接受疗养院、养老中心等条件良好的社会护理机构时存在排斥心理,他们更倾向于和家人生活在一起,更倾向于家庭的温暖和关怀。然而在家中时他们却常常无法得到充足的照顾,子女的生活和经济方面负担沉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的文化中,子女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将老人送到护理机构属于不孝行为,处于这种担心,他们会很辛苦的往返于工作和家庭之间,而且不能给老人以充足的照顾,尤其是思想相对较为保守的农村家庭这种问题更为严重。所以,在我国让民众接受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很长的一段过渡时间。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事业还处于探索阶段,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的意识都很薄弱,更谈不上民众去购买较高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因此,我们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中,对于其需求的扩张显得更为重要,要深入宣传其功能与作用,尽可能让民众充分认识护理保险与传统健康保险相比所具备的优势。
(三)相关配套政策分析
在我国,由于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政策的制定、出台还不够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建立。只有相关部门政策逐渐完善,才能顺利的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保驾护航。这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乏相关的护理法。护理机构资质如何认定、护理等级如何界定、医护人员如何考核等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针对老龄群体丧失独立完成日常活动的能力以及日常活动中使用工具能力的程度划分也需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从而导致保险赔付时所涉及的范围及赔偿额度不清晰。由此可见,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制不健全、法规层次低等现状,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立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进程,无法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我国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制定,都将对其保险市场的发展产生直接的促进或者抑制的双重作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就是通过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激励国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欲望,进而促进该国护理保险制度的长效稳定发展。而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的相关规定中,还缺少对保险产品税收优惠的明确规定,这不仅在需求方面上抑制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扩张,也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困境解决建议
在长期护理保险供给方面,首先开展多样化的护理服务,并且建立适合的护理等级评定标准。在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时,第一步应该由专业的审查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以及实际需求来评定是否可以接受长期护理,需要接受哪一种级别的护理,然后由专业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并且定期追踪其最新康复状况,根据健康状况变化,由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康复方案进行修订,进而达到更好的护理效果。其次,积累经验数据,从而提高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和完备性。再次,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培养专业人才。最后,应该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并且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
在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方面,主要应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护理保险的意识。传统的观念改变很难,是需要漫长的时间的。这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必须要突破的一个瓶颈。宣传的活动可以将一些金融业和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城市作为试点,比如北上广,进而再向别的城市进行推广。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以舆论为导向,提高民众对于长期护理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对于传统的观念进行改变,从而使其主动参与到护理保险中来。
在法律法规等政策配合方面,应该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目前,青岛已经作为试点,希望可以以此带动其他地方的发展进程,推动我国相关法律的建立。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借鉴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由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财税上的扶持与补贴,同时提供一些抵税等政策吸引投保者积极的参保。在制定投资政策方面,保险行业则需要循序渐进的扩宽投资渠道,进而营造一个宽松的营运环境。
参考文献:
[1]杨雨亭,王绪瑾.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5).
[2]黎建飞,侯海军.构建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9(11).
[3]吴贵明,钟洪亮.德日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及其启示[J].护理学杂志,2010(23).
[4]蒋红.我国护理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J].保险天地,2007(1)
[5]李鑫.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6]荆涛.长期护理保险研究.[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北京.2006(3).
[7]彭荣.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评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
[8]王学志.美国、日本长期护理救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东北亚论坛,2009(3).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困境
一、背景介绍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为了解决老龄化问题,各个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应对,通过相应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作为主要的解决方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率先提出了长期护理保险,在九十年代以后,其他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社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而缓解老龄化带给社会的各种负担。我国20世纪末进入了老龄社会,其主要表现为是老龄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速度快于发达国家、呈现出未富先老等等特征。随着寿命的延长,老年人患病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对护理事业产生的需求剧增。并且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后辈对于老年人的照顾渐渐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最好的护理服务,如何为这些护理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等等,这些问题都成了我们当前必须应对的巨大障碍。
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并且老龄人口绝对数大;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加深,老龄化呈现出"未富先老"和地区差异的特征,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城乡之间老龄化同样出现了不平衡,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我国老年人口绝对数增大,且增长很快,这些都将直接导致未来的几十年里护理保险需求数量巨大;与此同时,由于不平衡的存在,绝大多数老年人都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应对未来可能的护理费用支出。其次,老龄化问题以及我国七十年代末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样促使了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空巢家庭不断增加等等问题。"421"家庭的大量出现使得我国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当老年人需要护理服务时,家庭成员提供的护理已经不能够满足需求。再次,面临着当前医药费用不断提高以及现有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可以看出,加快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得。
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困境分析
2006年9月12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我国顺利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实行。该法明确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列为健康保险的范畴之中。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发展还不够成熟,与其他的健康保险相比,长期护理保险更加的复杂,因而会面临着风险控制技术落后、产品开发面临困境以及产品定价出现偏差等难题。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本文从供给和需求以及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方面对于当前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
(一)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供给困境分析
1.护理程度评定标准尚未建立
老龄人口作为一个复杂的群体,存在着众多分化。他们之间的差异往往很难顾及周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护服务之前先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不同级别提供不同的医护待遇。被民众质疑最多的地方就是护理认定的公平性问题。因为单凭访问者的目测无法准确判断出需要护理的程度,因为老年人身体及病情短时间内变化都比较快,而且部分需要护理的疾病表面看起来并不是那么严重,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因为护理服务具有综合性强、范围广泛的特点,不同的群体的老年人会因各自的健康状况产生不同的照料需求,这种照料需求差异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应根据不同强度的护理评定标准提供相应的医护服务待遇,以保证护理保险实施的效率。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切实可行的护理等级评定的统一标准,不同等级的护理服务项目也无统一的界定,每位研究者站在各自不同的视角给出护理等级强度的认定结果也是有差异的。在这样背景下,容易导致医护机构与被保险对象的道德风险的出现。在医护机构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增添不必要的医疗护理消费,甚至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等等,人为造成理赔数额增加,浪费医护的资源。而被保险人为了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在投保时会故意隐晦真实的身体状况,夸大自身的失能程度和损失程度,导致其利用保险不当得利的可能。
2.风险控制技术不足
对于具有出险率高和风险控制难度大特点的长期护理保险来说,建立持续而稳定的风险控制系统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是一个全新的业务,在险种开发、费率厘定、核保核赔和风险控制方面缺乏可借鉴的经验数据样本和数据分析能力,在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方面缺乏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保险公司和医护机构二者之间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同盟或战略伙伴关系。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共同参与医护服务选择的环节之中,就很难客观地来判断所提供的医护服务是否具有合理性。作为医护机构一方可能存在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滥用医疗服务,进而提高其护理的成本的现象。
3.保险专业人员匮乏
保险公司核保核赔、精算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中的相关专业人才的缺口巨大。从业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积累上还不够成熟,在面对风险复杂或保险给付频率较高的长期护理保单时,很难做出高效率的精准的风险判定,人才的稀缺加上综合能力与经验的不足,使之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长期照料保障的需求。 4.护理机构较少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功能是在被保险对象需要接受医护服务时提供相应的费用补偿。因此,只有在护理环境,包括养老院、疗养院、社区日托中心等,形成一定规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能提供丰富的护理服务来满足不同层次的老龄服务需求。长期以来,我国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包办的疗养院和护理院,由于此类社会福利机构主要经受着商业化运作模式的较少,投入不足、辐射面窄、内部条件差、床位紧、服务质量低等等问题都成为了制约,只能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低级护理服务。
5.护理人员匮乏
除了我国护理机构的数量相对不足,我国护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总体素质也存在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且,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医护人员,导致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低端化。长期护理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该行业从业人员具有很高、更专业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求困境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因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居民以及企业、员工的保险意识相对薄弱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一方面,中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的观念,老年人在接受疗养院、养老中心等条件良好的社会护理机构时存在排斥心理,他们更倾向于和家人生活在一起,更倾向于家庭的温暖和关怀。然而在家中时他们却常常无法得到充足的照顾,子女的生活和经济方面负担沉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的文化中,子女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将老人送到护理机构属于不孝行为,处于这种担心,他们会很辛苦的往返于工作和家庭之间,而且不能给老人以充足的照顾,尤其是思想相对较为保守的农村家庭这种问题更为严重。所以,在我国让民众接受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很长的一段过渡时间。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事业还处于探索阶段,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的意识都很薄弱,更谈不上民众去购买较高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因此,我们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中,对于其需求的扩张显得更为重要,要深入宣传其功能与作用,尽可能让民众充分认识护理保险与传统健康保险相比所具备的优势。
(三)相关配套政策分析
在我国,由于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政策的制定、出台还不够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建立。只有相关部门政策逐渐完善,才能顺利的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保驾护航。这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乏相关的护理法。护理机构资质如何认定、护理等级如何界定、医护人员如何考核等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针对老龄群体丧失独立完成日常活动的能力以及日常活动中使用工具能力的程度划分也需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从而导致保险赔付时所涉及的范围及赔偿额度不清晰。由此可见,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制不健全、法规层次低等现状,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立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进程,无法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我国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制定,都将对其保险市场的发展产生直接的促进或者抑制的双重作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就是通过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激励国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欲望,进而促进该国护理保险制度的长效稳定发展。而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的相关规定中,还缺少对保险产品税收优惠的明确规定,这不仅在需求方面上抑制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扩张,也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困境解决建议
在长期护理保险供给方面,首先开展多样化的护理服务,并且建立适合的护理等级评定标准。在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时,第一步应该由专业的审查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以及实际需求来评定是否可以接受长期护理,需要接受哪一种级别的护理,然后由专业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并且定期追踪其最新康复状况,根据健康状况变化,由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康复方案进行修订,进而达到更好的护理效果。其次,积累经验数据,从而提高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和完备性。再次,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培养专业人才。最后,应该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并且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
在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方面,主要应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护理保险的意识。传统的观念改变很难,是需要漫长的时间的。这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必须要突破的一个瓶颈。宣传的活动可以将一些金融业和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城市作为试点,比如北上广,进而再向别的城市进行推广。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以舆论为导向,提高民众对于长期护理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对于传统的观念进行改变,从而使其主动参与到护理保险中来。
在法律法规等政策配合方面,应该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目前,青岛已经作为试点,希望可以以此带动其他地方的发展进程,推动我国相关法律的建立。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借鉴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由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财税上的扶持与补贴,同时提供一些抵税等政策吸引投保者积极的参保。在制定投资政策方面,保险行业则需要循序渐进的扩宽投资渠道,进而营造一个宽松的营运环境。
参考文献:
[1]杨雨亭,王绪瑾.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5).
[2]黎建飞,侯海军.构建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9(11).
[3]吴贵明,钟洪亮.德日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及其启示[J].护理学杂志,2010(23).
[4]蒋红.我国护理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J].保险天地,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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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彭荣.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评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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