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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事由是整个诉讼回避制度的核心,是构建整个诉讼回避制度的基石。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回避事由的规定还很不完善。正确的做法是,当与案件代理律师之间存在"近亲属"或"同学、师生、战友、曾经同事"关系时,法官应回避;而若存在"朋友或好友"关系,则法官不应回避。此外,为了使回避事由的扩张现实化,还对回避事由扩张做了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