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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的角度,法院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纠纷解决、造法、社会控制三项。法院功能发生时是先后经历三项社会功能,且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三项功能均发生作用的案件才会使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最优结合。中国与美国的社会构成不同决定了中美法院功能有很大的不同,法院制度在美国较为完善,美国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要大于其他功能,有强大的造法功能。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快,法院必然也要适应社会的要求进而达到社会效果的最优化。因此正确理解法院本身所固有的纠纷解决、社会控制、造法三项功能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时的关系就显得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