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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历史的追溯还是现实的考察,作为一种权力的设置模式,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并无不当。然而,两个根本性缺陷———“同体监督,配置不力”,则需对检察侦查权加以合理的构建和严密的控制。既要授予检察侦查权以必要的权威,又要有效控制乃至防范自侦权的滥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本文为此提出了立法控制、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