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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平台与网约工的劳动纠纷开始显现在司法实务中。面对类似纠纷,法院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尽管网约用工打破了过去"单一企业对应单一员工"的劳动关系模式,但根据现行法律,仅凭合作协议难以认定网络平台与网约工存在劳动关系。一方面应当区分网约工与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网络平台与其它企业进行合作、网络平台直接与网约工签订合作协议三种形式,另一方面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对"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受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进行统一规范解释。最后应当在司法经验基础上根据"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的特点完善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