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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以下简称"商标撤三"),主要是为了促进商标注册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以免资源的闲置和并未投入使用的"僵尸商标"阻碍他人合法商标的注册。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