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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次贷危机给美国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美国的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其中暴露出的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尤为突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监管重叠、空白、失控严重,监管能力不能与时俱进,适应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同时对法律监管有松懈。这一系列问题引导我们去思考我国的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并逐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衍生品;金融法律监管;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9-01
08年美欧金融市场传来了一系列不利的消息,美国金融巨头花旗银行、美国银行相继爆出巨额亏损陷入困境。美国次贷危机给美欧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的动荡反映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美国次贷危机中的金融监管问题值得我们在法律层面进行深思。
一、金融监管的涵义
之所以要有金融监管,是因为金融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及其不完全性。若不能对金融市场进行有利的监管,造成市场失灵,将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求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及市场进行外部监管,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首先就是监管者要使市场行为主体增强对金融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的理解;其次是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并且降低金融资产的大幅波动,以维护金融市场、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此外还要重视信息披露环节,使其中的信息得以充分披露,缓解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金融经营各环节的透明度。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使金融系统的风险降低,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若监管不当,将阻碍金融业的发展。
二、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金融法律监管问题
(一)监管重叠、空白、失控严重。美国金融监管针对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实行分业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使得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庞大且重叠,这种重叠经常会加重被监管机构的负担;机构重叠导致对风险信息反应迟缓,处理效率比较低下。美国次贷危机暴露的另一缺陷是监管空白。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多种业务之间存在交叉,交叉领域就可能由于单一领域的监管而得不到有力监管,出现监管空白。另外,由于高额利润的趋势,各种金融衍生品应时而生,而在各种衍生产品的衍生过程中,监管是严重失控的。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与金融监管能力不相适应。近些年来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各种创新层出不穷,产品结构太过复杂,而且多为场外交易,透明度比较低,同时对于各种金融衍生品之类的创新产品的监管经验不足,使得金融监管存在很多问题。美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不断降低利率,投资人为了争取更多资金,采取风险较高的投资策略,逐渐地犹如次贷等各种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受到热捧。在各方逐利动机的驱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迅猛,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用评估都存在严重漏洞,如次债缺少身份证明,只需有评级机构的等级证明。事实上,行业监管、评级机构的等级证明等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当监管当局对新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其风险无法评估时,一定会失去控制。
(三)法律监管的放松。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广泛影响下,美国逐步兴起了一场以“放松监管”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法治改革。自此,美国的金融法律监管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他们对于金融监管的极大“信心”,使得监管者、被监管者和市场对本身存在严重漏洞的监管体制盲目乐观。殊不知,在繁荣表象下孕育着的金融风险早已是不能避免的了。
三、美国金融危机法律监管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协调。经济金融业全球化的浪潮迫切需要一个对系统性风险高度负责的监管体系。我国可借鉴外国的模式,成立独立的监管委员会,负责统筹所有金融监管,另设立协调部负责协调工作。统一监管模式把原来的各监管机构整合在一起,达到协同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二)完善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在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中,我们鼓励金融创新,但我们也应同时考虑到金融创新的风险,避免酿成危机。金融创新在突破法律的规定中不断得到发展,金融监管者应该通过立法,使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得以充分的披露,并且随时进行跟踪收集数据并公布,因为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我们要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此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对于违法披露和虚假披露的种种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设居民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与信用体系是紧密相连的。我国需要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体系,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个过程中,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立法部门要严格做好立法工作,协调考虑各方因素,在法律上保障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完善信用体系有利于金融市场上各种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间的风险降低,通过健全信用体系使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快速发展。
当今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任何国家都是依据本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及本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各国金融体制、政治体制都存在差异很大,金融监管体制应当从本国实情出发,适时地根依据金融发展的特点,逐步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功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及方法等。于此同时在改革的进程中,要统筹兼顾,并且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张静(1987— ),女,河南洛阳偃师人,系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衍生品;金融法律监管;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9-01
08年美欧金融市场传来了一系列不利的消息,美国金融巨头花旗银行、美国银行相继爆出巨额亏损陷入困境。美国次贷危机给美欧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的动荡反映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美国次贷危机中的金融监管问题值得我们在法律层面进行深思。
一、金融监管的涵义
之所以要有金融监管,是因为金融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及其不完全性。若不能对金融市场进行有利的监管,造成市场失灵,将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求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及市场进行外部监管,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首先就是监管者要使市场行为主体增强对金融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的理解;其次是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并且降低金融资产的大幅波动,以维护金融市场、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此外还要重视信息披露环节,使其中的信息得以充分披露,缓解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金融经营各环节的透明度。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使金融系统的风险降低,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若监管不当,将阻碍金融业的发展。
二、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金融法律监管问题
(一)监管重叠、空白、失控严重。美国金融监管针对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实行分业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使得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庞大且重叠,这种重叠经常会加重被监管机构的负担;机构重叠导致对风险信息反应迟缓,处理效率比较低下。美国次贷危机暴露的另一缺陷是监管空白。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多种业务之间存在交叉,交叉领域就可能由于单一领域的监管而得不到有力监管,出现监管空白。另外,由于高额利润的趋势,各种金融衍生品应时而生,而在各种衍生产品的衍生过程中,监管是严重失控的。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与金融监管能力不相适应。近些年来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各种创新层出不穷,产品结构太过复杂,而且多为场外交易,透明度比较低,同时对于各种金融衍生品之类的创新产品的监管经验不足,使得金融监管存在很多问题。美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不断降低利率,投资人为了争取更多资金,采取风险较高的投资策略,逐渐地犹如次贷等各种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受到热捧。在各方逐利动机的驱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迅猛,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用评估都存在严重漏洞,如次债缺少身份证明,只需有评级机构的等级证明。事实上,行业监管、评级机构的等级证明等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当监管当局对新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其风险无法评估时,一定会失去控制。
(三)法律监管的放松。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广泛影响下,美国逐步兴起了一场以“放松监管”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法治改革。自此,美国的金融法律监管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他们对于金融监管的极大“信心”,使得监管者、被监管者和市场对本身存在严重漏洞的监管体制盲目乐观。殊不知,在繁荣表象下孕育着的金融风险早已是不能避免的了。
三、美国金融危机法律监管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协调。经济金融业全球化的浪潮迫切需要一个对系统性风险高度负责的监管体系。我国可借鉴外国的模式,成立独立的监管委员会,负责统筹所有金融监管,另设立协调部负责协调工作。统一监管模式把原来的各监管机构整合在一起,达到协同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二)完善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在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中,我们鼓励金融创新,但我们也应同时考虑到金融创新的风险,避免酿成危机。金融创新在突破法律的规定中不断得到发展,金融监管者应该通过立法,使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得以充分的披露,并且随时进行跟踪收集数据并公布,因为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我们要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此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对于违法披露和虚假披露的种种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设居民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与信用体系是紧密相连的。我国需要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体系,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个过程中,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立法部门要严格做好立法工作,协调考虑各方因素,在法律上保障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完善信用体系有利于金融市场上各种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间的风险降低,通过健全信用体系使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快速发展。
当今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任何国家都是依据本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及本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各国金融体制、政治体制都存在差异很大,金融监管体制应当从本国实情出发,适时地根依据金融发展的特点,逐步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功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及方法等。于此同时在改革的进程中,要统筹兼顾,并且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张静(1987— ),女,河南洛阳偃师人,系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