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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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该法条的第87条对高空抛物,尤其是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了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新法的出台,使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的状况得到了解决。但是新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筑物使用人在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时的证明标准不是很明晰,对受害人的补偿数额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诸如此类的问题如何解决,是我们这篇文章探讨的关键。
  关键词 加害人不明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及特征
  (一)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概念。
  这种加害人不确定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概念是什么呢?它和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呢?就是加害人不确定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从一定高度的高处抛掷物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且鉴于高层建筑楼层数目太多和住户密集,具体加害人尚不能确定的行为。
  (二)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特征。
  第一、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建筑物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所致。虽然高空抛物的主体不明确,但是可以肯定是,建筑物中的某人或者数人一定对物本身进行了力的作用。这是高空抛物区别于高空坠物的主要特征。
  第二、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要求物件要从一定的高度抛下。这里的高度强调是相对高度,只有具备了一定的高度落差,物体抛下时才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且此时潜在的受害人是不特定的。
  第三、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要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由于高空抛物楼层与地面之间的落差,即使是小物件也有可能在抛下的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动力势能,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存在的不足
  (一)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案件中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时,为了避免冤枉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特别规定了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话,可以免去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这个条款对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说无疑是一根救命稻草。但在这个条文实践起来并没有那么简单。究竟这个举证责任要证明到哪一地步才能够脱罪?第87条并没有给出答案。
  (二)被告给予的补偿标准难以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同时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者的只是对其所有伤害的一种补偿。也就是说,建筑物使用人集体给予受害人的不可能与受害人实际的损失相当。而且,这里的补偿只是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不是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完善
  (一)关于高空抛物使用人举证责任的完善。
  第87条规定,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对受害人补偿的责任。我们知道,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下,受害人需要证明有加害人对自己进行了人身或财产上的侵害,但在连公安机关都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要受害人承担这个证明责任无疑会让受害人失去赔偿。于是法律为了平衡受害人和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规定建筑物使用人应当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行为,如果其不能证明,就应当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能够理解立法者如此规定的良苦用心。但是,仅仅规定到这种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标准来明确。
  (二)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承担的补偿标准。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院确定补偿标准,多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操作的。其中第十七条我们看到,补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生活补助等。法律在做出规定时也已经注意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种补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对于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是不能完全得到救济的,在找不到真正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自己分担一部分责任,所以这个责任就不应当计算在补偿的范围之内,而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具体是多少,这个数额可以和每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同,因为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应当和其他可能致害人一样,作为这次损失分担的一个分母,和其他无辜责任人一样去分担责任。
  四、结论与启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城市的高楼建筑呈现出越来越密集的趋势,高层建筑改变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最令人头疼的就是发生在损害事实后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针对87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和高空抛物侵权问题应该分开规定。特别是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方式等问题应该明确规定。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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