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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为此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伴生放射性矿普查作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的重要基础。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期间采样过程中碰到的一些情况进行简单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