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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丽撰文《论诉前委托调解的法院干预》指出,法院干预诉前委托调解的权力不应该视为一种新的权力创设,而是民事司法权自有的调解权力让渡一部分给其他社会机构后,所应保留的另一部分权力。随着诉前委托调解实践的深入,法院的干预权已经无法回避。该权力存在的前提是,法院与人民调解机构通过诉前委托调解的方式实现权力分享,社会力量因分担法院压力而向司法靠拢,促成对司法权布局的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