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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比较完备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1940、1941年,美国分别在参众两院设立了中小企业委员会;1953、1958年,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文件;1964年,美国颁布了《机会均等法》,规定向中小企业和追求创新的中小企业个人提供资金援助;美国还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中小企业投资鼓励法》等法律。1953年,日本颁布了《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国民金融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中小企业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