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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再次作为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被提上议程。社会稳定的核心是经济稳定。我国出台的经济法就具有兼顾公平、促进效率的关键意义,尤其是随着国际经济大背景的不断变革,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变化,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还需经济法的监管调控。可见,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愈加明显,本文通过深度挖掘经济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和内涵,从而找到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契合点,充分发挥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色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价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社会和谐内涵丰富,包括社会稳定、经济稳定、政治稳定等等,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经济稳定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维护经济稳定秩序,其实就是实现经济各要素的和谐,长远来看,就是以经济发展促和谐,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实施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作为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可以保证社会公平、维护诚信,建立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这对于建设法治公平的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跨越式發展,在此背景下,党和国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这为中国人民编织了一个和谐共融的中国梦。何为“和谐社会”,简而言之就是和谐共存,让人民生活地更美好、更稳定、更团结。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带动下,我国经济可以说是飞速增长,老百姓的幸福指数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一些现实问题也在凸显,这些不和谐问题的出现让构建和谐社会势在必行,具体来看:
1.收入资源分配差距大
据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进入国际警戒线,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我国国力不断增强,但是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贫富差距的凸显将直接影响到各阶层的融洽和谐。从现实来看,农村的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与城市相比相差甚多,农村也缺少大量的就业资源,导致年青劳动力大多都外出务工,出现了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同时也影响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城乡差距出现分水岭。
2.付出与获得不对等
近年来,跨国企业也越来越多,主要是看重我国的廉价劳动力,甚至很多国际品牌都是在中国建设工厂,廉价劳动力让跨国企业可以获得更多利润,然而,这些廉价劳动力大多数来源于农村,工人每天在高压下工作却获得工资少之甚少,与获得不对等的付出让工人们怨声载道。回归农业而言,种地已经无法满足农民日常生活所需,这都是潜在的不和谐因素。
3.人民内部矛盾复杂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企业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土地征用等,这些都触碰了不同阶层和群体的自身利益,甚至出现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现象,或是仇恨社会的犯罪人员,可见,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已经出现了大量上访事件和冲突事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剖析当前国情、展望未来发展的产物,面对诸如环境破坏、腐败斗争等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要做到:一是要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也就是要减少城乡、贫富、民族等差距,真正减少人民内部矛盾;二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主观行动要在尊重自然法则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三是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个人利益应该永远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不能因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只有多方利益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战略构想的契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和谐,也就是平衡社会各方因素,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其中经济稳定就需要经济法的法律保障,都是主张实现公平有序,二者实质不谋而合,都是在追求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都是为了形成一种良性发展循环。
1.人文社会理念与“以人为本”理念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GDP也在快速增长,伴随而来的就是一系列不稳定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适应与完善,逐渐形成了强调平衡社会责任和价值的人文社会理念,具象化而言则是:
(1)中国法治体系的内涵则是坚持“以人为本”,这本身就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不谋而合,作为法治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另一种体现,更加注重人的价值与需求,尊重人的权力与民主,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济法更加维护人的自身价值,这种人文社会理念本身就是一种“以人为本”。
(2)经济法对公平公正的坚持还体现在社会责任本位,也就是说,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时候,是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依据,始终坚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最终达到一种平衡的经济关系状态。简而言之,即国家、企业、个人都要对社会利益负责,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进行,这种协调发展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另一种表现。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形成的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贯穿每一项经济活动中的协调发展,无一不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的进一步延伸。
2.平衡协调本质和多元化利益协调
随着我国GDP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需要平衡好经济关系才能让经济发展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经济法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调整器”的角色,需要在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个人的合理价值,实现平衡协调的经济秩序。
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外部而言,虽然国力不断增强,但是仍然要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内部而言,虽然经济社会都在进步,却带来了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内部矛盾丛生等等,随之带来的是老百姓日益增加的需求,渴望实现平衡发展,渴望满足更多的物质文化需求,渴望表达自我的声音,多元化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推动了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统筹社会发展增添了难度。 在此大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运而生,在信息化爆炸的当今社会,需要协调多元化利益,才能满足更加独立、多变的人们的需求,而经济法则需要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公平,从这个角度而言,二者有着高度契合,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衡多元化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其天然的平衡协调之本质决定了其能责无旁贷担负起重任。
3.治理“两个失灵”与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对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老百姓思想意识,协调好多元利益,将内部矛盾扼杀在苗头之中,要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若想圆满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就要提高协调平衡的能力,这样才能维护好当地的稳定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就要驾驭和掌控好市场经济,这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的具体要求之一,具体而言,就是解决好“两个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这恰恰也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天然使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市场调节中有两只看不到的手,“看不见的手”是市场调节,“看得见的手”则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只有这两个杠杆维持平衡,才能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可以看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项政治战略,同时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需要将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配合,惟其如此,只有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适应当前形势所需,才能治理好“两个失灵”,通过维护经济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可以说,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三、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
1.经济法在本质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客观认识到现有的内部矛盾,要求各级政府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协调好各方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而经济法作为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责无旁贷也肩负起维护和谐的重要使命。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关键点是在提高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也就是治理好“两个失灵”,而这也是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本质属性,不难看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经济法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保障,可以实现经济元素的有效配置,避免出现因为市场垄断、分配不公等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只有将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才能让市场经济实现良性发展,而经济法的存在意义就是平衡经济要素,要经济活动的发生有据可依。经济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经济实现良性发展,才能促进社会价值实现公平公正的分配,才能让每个人享受到应有的利益,这对于解决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经济法治理“两个失灵”的天然使命,不断引导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解决个人需求与社会责任的矛盾点,本身就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正义观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追求公平正义,也就是将多元化利益进行合理分配,这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弱势群体等内部矛盾显现,这些矛盾的背后是对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对此,经济法所坚持的公平正义观起到了推动作用,强调的是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大前提下,保障每一個人应得的个人利益,让每个人都能成为社会利益的受益者,这对于解决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导致各个阶段的矛盾层出不穷,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出现看病难、住房难、上学难等社会热点问题,不断激化人民内部矛盾,想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找到平衡点,经济法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找到利益分配的平衡点,维护经济秩序也是在调整贫富差距。
(2)弱势群体实质是社会出现了不公平分配,这将严重影响到人民的内部团结,想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然不能忽略弱势群体的存在,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可以关注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同时为他们协调社会经济元素,通过提供国家救济和帮助,找到实现平衡的关键点,也是在维护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出现的贫富差距、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挑战,而经济法通过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天然使命,与调节政府与市场的平衡手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经济法从基本内容上保障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完善,基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于市场调控等方面都起到关键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起到了助推作用。想要实现经济平稳发展,就要保障市场稳定,而市场的稳定则需要“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互配合,经济法可以说是“有形的手”的指路标,其天然使命就是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确保经济社会形成良性发展,良性的经济秩序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根基。
反之,如果没有经济法的保驾护航,和谐社会的构建将面临困难重重,譬如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对市场垄断、利益分配不均、欺骗消费者等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市场规制法的约束,可能会出现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差距拉大、行业间出现扯皮现象、甚至出现交易垄断、市场活动无法顺利进行,这些不和谐问题的出现,都会让消费者对政府出现抵触情绪,甚至出现动荡的群体上访,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存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关键性,其作用不容小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在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所存在的社会矛盾基础上,所提出的实现中国梦的社会理想,符合当今我国发展大背景下的形势要求。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协调不和谐之音,经济法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担负起重要的职责,其主要包括对市场和宏观调控的实施,从而达到维护公平和谐的经济秩序,从而实现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可以看出,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稳定、平衡的现实意义,应该不断完善经济法,从而发挥更大的特殊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伟.经济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J]今日南国,2012
[2]曹晓东.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J].泰山学院学报,2013
[3]陈瑶.论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经济经纬,2013
作者简介:
周驭阳(1988.2—),男,四川甘洛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副主任科员,研究方法:经济法学。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价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社会和谐内涵丰富,包括社会稳定、经济稳定、政治稳定等等,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经济稳定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维护经济稳定秩序,其实就是实现经济各要素的和谐,长远来看,就是以经济发展促和谐,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实施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作为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可以保证社会公平、维护诚信,建立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这对于建设法治公平的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跨越式發展,在此背景下,党和国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这为中国人民编织了一个和谐共融的中国梦。何为“和谐社会”,简而言之就是和谐共存,让人民生活地更美好、更稳定、更团结。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带动下,我国经济可以说是飞速增长,老百姓的幸福指数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一些现实问题也在凸显,这些不和谐问题的出现让构建和谐社会势在必行,具体来看:
1.收入资源分配差距大
据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进入国际警戒线,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我国国力不断增强,但是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贫富差距的凸显将直接影响到各阶层的融洽和谐。从现实来看,农村的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与城市相比相差甚多,农村也缺少大量的就业资源,导致年青劳动力大多都外出务工,出现了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同时也影响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城乡差距出现分水岭。
2.付出与获得不对等
近年来,跨国企业也越来越多,主要是看重我国的廉价劳动力,甚至很多国际品牌都是在中国建设工厂,廉价劳动力让跨国企业可以获得更多利润,然而,这些廉价劳动力大多数来源于农村,工人每天在高压下工作却获得工资少之甚少,与获得不对等的付出让工人们怨声载道。回归农业而言,种地已经无法满足农民日常生活所需,这都是潜在的不和谐因素。
3.人民内部矛盾复杂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企业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土地征用等,这些都触碰了不同阶层和群体的自身利益,甚至出现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现象,或是仇恨社会的犯罪人员,可见,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已经出现了大量上访事件和冲突事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剖析当前国情、展望未来发展的产物,面对诸如环境破坏、腐败斗争等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要做到:一是要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也就是要减少城乡、贫富、民族等差距,真正减少人民内部矛盾;二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主观行动要在尊重自然法则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三是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个人利益应该永远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不能因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只有多方利益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战略构想的契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和谐,也就是平衡社会各方因素,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其中经济稳定就需要经济法的法律保障,都是主张实现公平有序,二者实质不谋而合,都是在追求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都是为了形成一种良性发展循环。
1.人文社会理念与“以人为本”理念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GDP也在快速增长,伴随而来的就是一系列不稳定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适应与完善,逐渐形成了强调平衡社会责任和价值的人文社会理念,具象化而言则是:
(1)中国法治体系的内涵则是坚持“以人为本”,这本身就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不谋而合,作为法治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另一种体现,更加注重人的价值与需求,尊重人的权力与民主,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济法更加维护人的自身价值,这种人文社会理念本身就是一种“以人为本”。
(2)经济法对公平公正的坚持还体现在社会责任本位,也就是说,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时候,是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依据,始终坚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最终达到一种平衡的经济关系状态。简而言之,即国家、企业、个人都要对社会利益负责,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进行,这种协调发展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另一种表现。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形成的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贯穿每一项经济活动中的协调发展,无一不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的进一步延伸。
2.平衡协调本质和多元化利益协调
随着我国GDP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需要平衡好经济关系才能让经济发展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经济法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调整器”的角色,需要在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个人的合理价值,实现平衡协调的经济秩序。
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外部而言,虽然国力不断增强,但是仍然要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内部而言,虽然经济社会都在进步,却带来了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内部矛盾丛生等等,随之带来的是老百姓日益增加的需求,渴望实现平衡发展,渴望满足更多的物质文化需求,渴望表达自我的声音,多元化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推动了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统筹社会发展增添了难度。 在此大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运而生,在信息化爆炸的当今社会,需要协调多元化利益,才能满足更加独立、多变的人们的需求,而经济法则需要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公平,从这个角度而言,二者有着高度契合,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衡多元化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其天然的平衡协调之本质决定了其能责无旁贷担负起重任。
3.治理“两个失灵”与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对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老百姓思想意识,协调好多元利益,将内部矛盾扼杀在苗头之中,要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若想圆满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就要提高协调平衡的能力,这样才能维护好当地的稳定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就要驾驭和掌控好市场经济,这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的具体要求之一,具体而言,就是解决好“两个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这恰恰也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天然使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市场调节中有两只看不到的手,“看不见的手”是市场调节,“看得见的手”则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只有这两个杠杆维持平衡,才能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可以看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项政治战略,同时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需要将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配合,惟其如此,只有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适应当前形势所需,才能治理好“两个失灵”,通过维护经济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可以说,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三、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
1.经济法在本质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客观认识到现有的内部矛盾,要求各级政府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协调好各方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而经济法作为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责无旁贷也肩负起维护和谐的重要使命。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关键点是在提高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也就是治理好“两个失灵”,而这也是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本质属性,不难看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经济法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保障,可以实现经济元素的有效配置,避免出现因为市场垄断、分配不公等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只有将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才能让市场经济实现良性发展,而经济法的存在意义就是平衡经济要素,要经济活动的发生有据可依。经济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经济实现良性发展,才能促进社会价值实现公平公正的分配,才能让每个人享受到应有的利益,这对于解决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经济法治理“两个失灵”的天然使命,不断引导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解决个人需求与社会责任的矛盾点,本身就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正义观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追求公平正义,也就是将多元化利益进行合理分配,这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弱势群体等内部矛盾显现,这些矛盾的背后是对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对此,经济法所坚持的公平正义观起到了推动作用,强调的是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大前提下,保障每一個人应得的个人利益,让每个人都能成为社会利益的受益者,这对于解决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导致各个阶段的矛盾层出不穷,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出现看病难、住房难、上学难等社会热点问题,不断激化人民内部矛盾,想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找到平衡点,经济法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找到利益分配的平衡点,维护经济秩序也是在调整贫富差距。
(2)弱势群体实质是社会出现了不公平分配,这将严重影响到人民的内部团结,想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然不能忽略弱势群体的存在,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可以关注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同时为他们协调社会经济元素,通过提供国家救济和帮助,找到实现平衡的关键点,也是在维护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出现的贫富差距、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挑战,而经济法通过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天然使命,与调节政府与市场的平衡手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经济法从基本内容上保障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完善,基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于市场调控等方面都起到关键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起到了助推作用。想要实现经济平稳发展,就要保障市场稳定,而市场的稳定则需要“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互配合,经济法可以说是“有形的手”的指路标,其天然使命就是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确保经济社会形成良性发展,良性的经济秩序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根基。
反之,如果没有经济法的保驾护航,和谐社会的构建将面临困难重重,譬如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对市场垄断、利益分配不均、欺骗消费者等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市场规制法的约束,可能会出现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差距拉大、行业间出现扯皮现象、甚至出现交易垄断、市场活动无法顺利进行,这些不和谐问题的出现,都会让消费者对政府出现抵触情绪,甚至出现动荡的群体上访,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存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关键性,其作用不容小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在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所存在的社会矛盾基础上,所提出的实现中国梦的社会理想,符合当今我国发展大背景下的形势要求。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协调不和谐之音,经济法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担负起重要的职责,其主要包括对市场和宏观调控的实施,从而达到维护公平和谐的经济秩序,从而实现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可以看出,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稳定、平衡的现实意义,应该不断完善经济法,从而发挥更大的特殊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伟.经济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J]今日南国,2012
[2]曹晓东.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J].泰山学院学报,2013
[3]陈瑶.论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经济经纬,2013
作者简介:
周驭阳(1988.2—),男,四川甘洛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副主任科员,研究方法: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