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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的中国专利法对以往的专利“新颖性”作了修改,将原先“相对新颖性”要求修改为“绝对新颖性”,其第22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