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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广大人民群众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人们维系生存的重要物质保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职工在工资分配制度中的被动境况,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三方协调机制,解决目前存在的企业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收入偏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尚在试行阶段,各项配套的制度措施均不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在如何保护协商代表的权益和真正实现协商双方平等博弈这两方面,还有待我们继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展的现状
1.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在法律层面的演进。(1)国家层面立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逐步恢复。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007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内容作了特别规定。2008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已经基本完成了企业工资条例的制定,该条例包括工资决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最低工资等多方面,主要着眼于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万众瞩目的《企业工资条例》正酝酿在近期出台。(2)地方层面立法。到目前为止,全国有二十多个省市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制度,初步形成了劳资协调机制,这很好地稳定了社会关系、构建和谐劳资氛围。早在1996年,北京市就出台《关于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2004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意见》,提出“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三方协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2.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谈判力分析。有别于西方国家,在没有罢工权的情况下,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谈判力来自于其他的动力因素。本文所提到的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谈判力,是指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协商谈判、争取职工权益的动力,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基层工会的工资集体谈判中的抵制力大致来源于以下三种力量。企业职工的团结力和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是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的第一动力,因为工会代表的是企业职工的利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即实现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诉求。职工若能团结一致,发出一个声音,并且发自内心地拥护工会组织、信工会组织,把工会当作是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团体,积极加入工会、做工会强大后盾力量,有了工会组织内生的团结力,工会才能更好地了解、把握员工的需求和意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我国工会区别于外国工会,因此,党组织的正确引导、政府各部门的鼎力协助以及上级工会组织的强大持正是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第二动力。
第三个力量是工会干部自身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力。众所周知,协商不是技术活,历来不简单。工会中主管工资集体协商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和责任心对这项工作的成败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例如,中国各级工会组织与沃尔玛之间的利益博弈持续了整整一年半。工资集体协商中核心内容——工资问题,是经过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反复谈判、坚持推进,数次艰苦卓绝的谈判,才最终攻下的。如果没有工会干部的协商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决不可能战胜在全球都拒绝组建工会的沃尔玛。
二、工资集体协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不力。第一,立法简单,层次较低。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首要前提是有完整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合同法》、《工资法》、《企业工资条例》等还在酝酿之中,没有出台。第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只是选择性条款,即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规定“可以”,而不是“有权”或“应当”。第三,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缺乏终极保护。没有明确政府在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职责、义务,对于资方不配合的情况也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一方提出谈判则另一方必须配合,不可拖延。不过现实中要制约、督促恶意拖延,责令整改也比较难。
2.职工维权意识淡薄,内部团结力不强。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不强。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是工资协商的动力。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处于低的水平,职工们对除了最低工资调整增加之外的政策基本上不抱奢望,普遍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只不过是搞形式主义,走走过场而已。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性不高。近两年来许多关于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纷纷显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遇的两大瓶颈之一就是企业不愿谈。归结起来,企业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上,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有着运营的成本压力,而人工成本占比重大,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就更高了。迫于成本方面的压力,企业往往不积极配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出台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开展要约行动等,企业也并不积极响应。甚至有部分企业不愿提供或者隐瞒真实的经营数据,而信息不对等正是导致劳资双方谈判力悬殊、工资集体协商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建议
1.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想要很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都必须要通过劳动立法和制定相关法规来实现。与西方各国已经成熟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相比,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尚不成熟,有关立法只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化、强制化。浙江省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陈诗达倡导尽快将工资协商制度上升至国家立法层面,这样可以有力改变立法层次偏低、不配套且刚性约束力不强等问题。所以我国亟待完善现有劳动法律并出台更有力的法律法规。①以立法形式赋予职工集体合同的签订权。②确认工会享有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2.增强工会动力,提升工会谈判力。从工会组织建设、政府引导力和协商能力三个方面狠下功夫,提升工会谈判力。(1)增强工会独立性与专业性。①保持独立性。工会独立与否,是三方协商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如果企业工会无法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作用,那工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价值。②提高专业性。(2)加强工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3.建立多层次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切实有效的集体谈判应当是有重点、分层次、系统性的集体谈判模式,从而能够不断增强谈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详细地解释,就是利用区域谈判覆盖面广的特点,确定好地区的工资标准,然后通过针对性强的行业谈判明确本行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标准,最后由企业层面的谈判协商出劳动者工资的具体增长值。这样就可以建立起一个“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这样一种多层次、立体式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4.明确企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义务。企业须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妥善处理劳资双方矛盾和问题,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应积极主动参与,而不是回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想取得成效,须明确规定企业组织的相关责任。企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候有义务、有责任向工会提供准确的、真实的企业经营的数据,以利于双方在一个诚信和真实、坦诚的基础上进行。
5.规范协商工作程序。企业应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格局。采取“关口前移、源头参与”的工作方法,成立了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小组,由工会和行政干部以及人事、劳资等相关部室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召开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会议,从根本上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完成。如北京三元奶牛中心,规定“协商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合同起草阶段、初稿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二稿征求意见和形成草案阶段、草案公示和定稿阶段、审议签订阶段”七个阶段。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则制订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八步骤,依法遵守每步签订程序。在协商过程中,工会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财务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各尽其职,将职工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体现到草案中,解决了工资标准、增长幅度、福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四建法律部)
一、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展的现状
1.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在法律层面的演进。(1)国家层面立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逐步恢复。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007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内容作了特别规定。2008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已经基本完成了企业工资条例的制定,该条例包括工资决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最低工资等多方面,主要着眼于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万众瞩目的《企业工资条例》正酝酿在近期出台。(2)地方层面立法。到目前为止,全国有二十多个省市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制度,初步形成了劳资协调机制,这很好地稳定了社会关系、构建和谐劳资氛围。早在1996年,北京市就出台《关于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2004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意见》,提出“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三方协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2.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谈判力分析。有别于西方国家,在没有罢工权的情况下,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谈判力来自于其他的动力因素。本文所提到的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谈判力,是指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协商谈判、争取职工权益的动力,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基层工会的工资集体谈判中的抵制力大致来源于以下三种力量。企业职工的团结力和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是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的第一动力,因为工会代表的是企业职工的利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即实现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诉求。职工若能团结一致,发出一个声音,并且发自内心地拥护工会组织、信工会组织,把工会当作是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团体,积极加入工会、做工会强大后盾力量,有了工会组织内生的团结力,工会才能更好地了解、把握员工的需求和意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我国工会区别于外国工会,因此,党组织的正确引导、政府各部门的鼎力协助以及上级工会组织的强大持正是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第二动力。
第三个力量是工会干部自身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力。众所周知,协商不是技术活,历来不简单。工会中主管工资集体协商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和责任心对这项工作的成败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例如,中国各级工会组织与沃尔玛之间的利益博弈持续了整整一年半。工资集体协商中核心内容——工资问题,是经过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反复谈判、坚持推进,数次艰苦卓绝的谈判,才最终攻下的。如果没有工会干部的协商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决不可能战胜在全球都拒绝组建工会的沃尔玛。
二、工资集体协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不力。第一,立法简单,层次较低。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首要前提是有完整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合同法》、《工资法》、《企业工资条例》等还在酝酿之中,没有出台。第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只是选择性条款,即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规定“可以”,而不是“有权”或“应当”。第三,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缺乏终极保护。没有明确政府在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职责、义务,对于资方不配合的情况也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一方提出谈判则另一方必须配合,不可拖延。不过现实中要制约、督促恶意拖延,责令整改也比较难。
2.职工维权意识淡薄,内部团结力不强。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不强。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是工资协商的动力。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处于低的水平,职工们对除了最低工资调整增加之外的政策基本上不抱奢望,普遍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只不过是搞形式主义,走走过场而已。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性不高。近两年来许多关于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纷纷显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遇的两大瓶颈之一就是企业不愿谈。归结起来,企业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上,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有着运营的成本压力,而人工成本占比重大,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就更高了。迫于成本方面的压力,企业往往不积极配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出台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开展要约行动等,企业也并不积极响应。甚至有部分企业不愿提供或者隐瞒真实的经营数据,而信息不对等正是导致劳资双方谈判力悬殊、工资集体协商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建议
1.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想要很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都必须要通过劳动立法和制定相关法规来实现。与西方各国已经成熟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相比,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尚不成熟,有关立法只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化、强制化。浙江省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陈诗达倡导尽快将工资协商制度上升至国家立法层面,这样可以有力改变立法层次偏低、不配套且刚性约束力不强等问题。所以我国亟待完善现有劳动法律并出台更有力的法律法规。①以立法形式赋予职工集体合同的签订权。②确认工会享有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2.增强工会动力,提升工会谈判力。从工会组织建设、政府引导力和协商能力三个方面狠下功夫,提升工会谈判力。(1)增强工会独立性与专业性。①保持独立性。工会独立与否,是三方协商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如果企业工会无法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发挥作用,那工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价值。②提高专业性。(2)加强工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3.建立多层次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切实有效的集体谈判应当是有重点、分层次、系统性的集体谈判模式,从而能够不断增强谈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详细地解释,就是利用区域谈判覆盖面广的特点,确定好地区的工资标准,然后通过针对性强的行业谈判明确本行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标准,最后由企业层面的谈判协商出劳动者工资的具体增长值。这样就可以建立起一个“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这样一种多层次、立体式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4.明确企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义务。企业须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妥善处理劳资双方矛盾和问题,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应积极主动参与,而不是回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想取得成效,须明确规定企业组织的相关责任。企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候有义务、有责任向工会提供准确的、真实的企业经营的数据,以利于双方在一个诚信和真实、坦诚的基础上进行。
5.规范协商工作程序。企业应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格局。采取“关口前移、源头参与”的工作方法,成立了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小组,由工会和行政干部以及人事、劳资等相关部室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召开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会议,从根本上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完成。如北京三元奶牛中心,规定“协商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合同起草阶段、初稿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二稿征求意见和形成草案阶段、草案公示和定稿阶段、审议签订阶段”七个阶段。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则制订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八步骤,依法遵守每步签订程序。在协商过程中,工会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财务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各尽其职,将职工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体现到草案中,解决了工资标准、增长幅度、福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四建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