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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侦查措施是打击、控制犯罪的一柄利器,特别是对职务犯罪这种具有隐蔽性、智能化、无被害人的犯罪更是如此,对于该类犯罪,适用常规侦查措施往往力有不逮。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并构建具体的应用制度,是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中取得平衡的最佳选择。同时对于适应职务犯罪侦查需要,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